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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
检验
检测
工程项目
建设
标准
附件3
药品检验检测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建设,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水平,规范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管理,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部门审查项目初步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药品检验检测事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药品检验检测的需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发展对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提出的新要求,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
第五条 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六条 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范围内的辖区常住人口数、检验检测内容与需求量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规模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分级和建筑面积表
建设级别
三级
二级
一级
辖区常住人口数(万人)
5—70
70—800
800—10000
总建筑面积(㎡)
400—1200
1200—6000
6000~24000
注:1.辖区人口低于5万按5万计,高于10000万按10000万计;
2.具体建筑面积按插入法计算;
3.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十位数;
4.以上建筑面积不含地下车库面积及人防面积;各级快检车车库面积另计,每车按建筑面积40m2计。
5.直辖市和重点城市可根据药品检验检测能力按同级最高标准建设;
6.具有口岸药品检验职能的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可根据进口药品检验检测工作量占总任务量的比重,在表1的基础上增加10%-30%的建筑面积(比重≤20%,增加10%—20%;20%〈比重≤40%,增加20%—30%;比重〉40%,增加30%);
7.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按照承担检品的类别(中药、化药、生物制品、药用辅料、药包材)不同,当类别为3个、4个、5个时,在表1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15%、20%的建筑面积;
8.根据商务部或医药行业协会的年度统计,辖区内医药产业产值在同级中排名为前5名和6-10名的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可在表1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5%的建筑面积。
第八条 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由房屋建筑、场地和设备构成。
第九条 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房屋建筑应由基本实验用房、业务用房、管理用房、保障用房等用房构成。各级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用房组成详见附表1。
第十条 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场地应由道路、绿地、停车场地等构成。
第十一条 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设备应由建筑设备及实验设备构成。
第十二条 实验用房、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和保障用房应遵循满足功能需求、兼顾未来发展的原则确定。
第十三条 各级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各项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按功能定位和服务需求,参照表2确定。
表2 各级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各项用房面积比例分配表(%)
三级
二级
一级
实验用房
45%
50%
51%
业务用房
27%
28%
30%
管理用房
11%
7%
6%
保障用房
17%
15%
13%
总 计
100%
100%
100%
注:表中比例可根据实际需求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根据业务特殊要求并结合总体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一、二级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可设置动物实验用房的,其所需建筑面积另计且应按表3执行。三级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不应设动物实验用房。
表3一、二级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动物实验用房建筑面积表
建筑级别
二级
一级
辖区常住人口数(万人)
70—800
800—10000
动物实验用房建筑面积(㎡)
500—1500
1500—3000
注:1.辖区人口低于70万按70万计,高于10000万按10000万计。
2.具体建筑面积按插入法计算。
3.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十位数。
第三章 选址和总平面
第十五条 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建设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且应符合科学合理、安全卫生、经济适用、环保节能的规定。
第十六条 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选址宜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选择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
2.应选择周边市政基础设施较完备的地段。
3.宜布置在城区或近郊区,且交通便利的地段。
4.应远离饮用水源保护区;
5.应避开化学、生物、噪声、振动、强电磁场、垃圾处理厂等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
第十七条 总平面布局应充分利用地型地貌和大气条件,正确处理功能分区以及各分区之间相互联系与分隔的关系,科学布置各类建筑物,合理组织人流、物流。
第十八条 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独立建设时,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用地面积;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宜处于当地夏季最小风频上风向;动物实验室宜独立设置且应避开居住区。
第二十条 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及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应按照当地城乡规划要求配置,并结合主要出入口布置。
第二十一条 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0%,容积率宜为0.6—1.8;绿地率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定,宜为30%左右。
第四章 建筑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 除有特殊要求的外,实验建筑的朝向、间距、建筑与结构形式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同时建筑形式应便于采取机械通风措施。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的布局应遵循便于有毒有害气体的扩散与稀释、有利于工程管网设置,以及各类功能区相对独立、集中布置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四条 实验、业务、管理和保障等各类功能用房集中在一个楼宇内的,实验用房宜置于楼宇最上部。各类实验用房集中在一个楼宇内的,本着便利、避免交叉污染的原则,各功能类型实验室集中分层布局。
第二十五条 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结构形式宜采用框架(剪)结构,便于实验室在新建、改建与扩建时灵活设置,实验室的层高宜为4.5—5.0m,且应满足实验设备及管线的安装要求。女儿墙应适当加高并宜做隔声措施,以防屋顶设备噪声影响周边环境。
第二十六条 建筑内部实验区宜相对其他区域独立,并满足人流、物流要求。
第二十七条 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实验楼宜安装电梯,四层及以上的实验楼应安装电梯。设置电梯的实验楼至少设有一部货梯或有一部客梯兼作货梯。有条件的应设置独立的污物电梯。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体宜防火、防潮及表面光滑平整,且不起尘、不积灰、吸附性小、耐腐蚀、易清洗;
2.吊顶的材料、构造应满足不起尘、不积灰、吸附性小、耐腐蚀与防水的要求。
3.实验室地面材料应满足耐腐蚀、耐磨损、易冲洗及防滑的要求。洁净实验室,负压生物安全实验室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实验室地面材料还应满足整体无缝隙的要求。
4.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等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其建筑结构与材料应满足相应的专业要求。
5.实验室外窗不宜采用有色玻璃。对有避光要求的实验室应另行采取物理屏障措施。
第三十条 实验废水排水系统应与其他排水系统分开设置。涉及酸、碱及有机溶剂的实验室,水槽、排水管道应耐酸、碱及有机溶剂腐蚀。
第三十一条 实验废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水质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要求。
第三十二条 易受化学物质灼伤的实验区域内,应设置洗眼设施和紧急冲淋装置。当受条件限制时应在紧急疏散方向的公共区域,或交通便利、服务半径较小的区域,设置共用洗眼设施和紧急冲淋装置。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环境温、湿度应符合实验环境需要。空调系统不得造成不同实验室之间空气交换,并应满足使用灵活、节能的要求。具有洁净度、温湿度、压力梯度要求的不同功能类别的实验室,应采用独立的空气调节系统。
第三十四条 对于集中大量释放有害物的实验操作点,应采取局部机械排风措施。对于分散、少量释放有害物的实验用房,宜采取全面机械通风措施。同时采用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措施的,应避免全面通风对局部排风气流产生横向干扰。
第三十五条 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筑的供电应留有足够的负荷余量,设施应安全可靠,宜采用双路供电。不具备双路供电条件的,应设置自备电源。有特殊要求的,应配备不间断电源。
第三十六条 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筑应设置完善的防雷系统。计算机网络机房、大型仪器分析室等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设置独立的防雷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宜应设置独立的接地系统。
第三十七条 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应设置完善的综合布线、计算机网络系统。有条件的可设置楼宇自控系统。安全防范应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三十八条 实验用台柜的基材应符合环保要求,面材应具备理化性能好、耐腐蚀、易清洗、防水、防火的特点,结构与配件应满足人类功效学及操作安全的要求。
第五章 仪器设备装备
第三十九条 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需建筑设备,实验设备应按不同级别的保障需求、业务需求确定。
第四十条 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根据所承担的工作类型、职责和任务应配备的仪器设备详见附表2。
第四十一条 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根据所承担的工作类型、职责和任务应配备必要的快检车辆。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十二条 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投资估算,应按照国家及各地区有关规定编制,并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工程所在地区的市场价格波动,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十三条 不同级别的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投资估算指标,可按照表4进行控制。
表4 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投资估算指标
级别
总建筑面积(㎡)
投资估算指标(元/m2)
一级
6000—24000
9000—7500
二级
1200—6000
6800—6200
三级
400—1200
5900—5300
注:1.表中投资估算指标不包括征用土地费和非实验室家具购置费等;不包括实验室仪器装备以及专业信息化软件及设备。
2.表中投资估算指标所包括的工程建设其它费用,主要包括: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施工图审查费、招投标费、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费及环境影响评价费及预备费等,可结合工程所在地区的相关计费规定适当调整;
3.若需要配套建设高压变配电工程,宜增加投资80—100万元;
4.采暖地区,若需要独立建设热交换站或锅炉房,宜增加投资50—70万元;
5.非采暖地区,可参照本表指标下浮2%;
6.实验用房以外的室内装饰工程按普通标准;实验室的装饰工程按实验室对洁净度的要求另计;
7.表中投资估算指标是参照2014年北京市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屋建筑工程,采用2014年第四季度人工、材料及机械费市场价格及相关取费标准进行测算的结果;
8.相同级别的,面积规模小的取上限,面积规模大的取下限,其它面积规模的按插值法测算。
第四十四条 工程建设工期,可按照《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相关规定计算确定。
第四十五条 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
附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为了方便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