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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市区
污水处理
征管
实施方案
市区污水处理费征管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标准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确保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治理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36号,下同)、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方法(省政府令第31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污水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和个体经营者及城市居民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污管网以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设施排放的生产、生活污水及废水。
第四条凡属本方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和个体经营者及城市居民,都必须依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市物价局审批的标准计征。
第五条市环保局要强化环境监管职能,严厉打击超标排污企业。市水利局要严格自备水井管理,依法打击擅自开采地下水的行为。
第六条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利局负责征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征收。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统一使用市财政印制的收费票据,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审核、监督。
第七条当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时,可以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污水处理公司提出申请,市物价局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假设国家政策调整或物价变动,也可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物价局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研究。
第八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财政局按月足额划转至市污水处理公司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格用于污水治理工程还贷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修养护,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处理过的水质到达国家排放标准。
第九条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由市财政局按照污水处理费实际入库额的10%提取,用于支付市水利局、市市政公用局代征污水处理费发生的有关费用。
第十条市污水处理公司每年应编制年度污水处理费预算方案,经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对干扰、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污水处理公司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截留、挤占、挪用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㈡擅自批准减缴、免缴、缓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㈢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十五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方法(政发10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法不符的,以本方法为准。
第十六条本方法由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市污水处理公司负责解释。
内容总结
(1)市区污水处理费征管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标准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确保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治理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36号,下同)、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方法(省政府令第31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2)㈡擅自批准减缴、免缴、缓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