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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党风廉政建设
主体
责任
追究
办法
镇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方法
(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委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要求,强化责任追究,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高我镇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全镇各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造成不良影响、重大失误、严重后果,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各级党员干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和实事求是、惩教结合的原那么。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严格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注意分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与违纪违法问题的关联情况,依据违纪违法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和后果大小及责任轻重追究党员干部的责任。
第五条
作出责任追究前,应当听取被责任追究的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
第二章责任追究情形、方式
第六条
全镇各基层党组织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究党组织班子集体责任:
1.未落实党组织书记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层层落实具体监管责任、细化分解工作任务;
2.未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与各项业务工作一起研究决策、一起部署落实、一起检查考核;
3.对执行党章和党内法规方面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未及时纠正处理,导致严重违纪问题发生;
4.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那么,党内监督制度执行不好,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不力,导致严重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发生;
5.本村、本部门(单位)、本系统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者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
6.不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开展工作,为执纪执法机关提供必要保障,严重影响执纪执法机关工作;或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不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
7.发生严重违反廉洁从政、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和损害群众利益问题,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得到有效治理,“四风〞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
8.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精神要求或工作要求不传达、不部署、不落实;
9.本村、本部门(单位)、本系统的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经纪检监察等部门提出整改要求,仍不整改,导致发生重大腐败案件、严重不正之风;
202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情节较重,造成恶劣影响;
11.不按规定向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员大会述廉和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职情况;
12.不积极配合上级巡察组对本村、本部门(单位)、本系统开展巡察工作和未及时按照巡察组提出的整改要求抓好整改落实;
13.对下级党委(党组)不认真履行或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责任追究不力或应追究而不追究。
14.其他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形;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究党组织班子成员或相关党员干部个人责任
1.对上级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有关精神要求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传达贯彻,导致违规违纪问题发生;
2.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部署、不催促、不落实;
3.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推进不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出现突出问题;
4.对党员干部不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对班子成员或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负有失教、失察、失管责任;
5.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事项拒不办理,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
6.不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县实施意见和镇规定,表率作用发挥不好,上行下效,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突出,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问题频发,造成极其不良影响;
7.不严以律己,不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等有关规定,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问题突出,造成极其不良影响。
8.放任、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税务、审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
9.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
2023.对违反追究班子集体责任情形,需要追究的个人责任。
11.其他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七条各级各部门(单位)党组织要认真履行作风建设主体责任,有违反作风建设“九不准〞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根据xx镇庸懒散问责方法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
(一)对领导班子进行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二)对领导班子成员及党员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九条
在对党组织进行责任追究时,视情节轻重和责任给予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条对行政村一般党员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应对村党组织书记予以问责;对行政村班子成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应对包村干部予以问责;对行政村党组织书记进行责任追究的,应对镇分管班子成员和管理区区长进行问责;对机关一般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应所站办负责人进行问责;对机关中层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应对镇分管班子成员进行问责;对镇直及驻镇站所职工进行责任追究的,应对分管领导进行问责,无分管领导的,直接对负责人进行问责;对镇直部门班子成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应对镇直及驻镇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对镇直及驻镇部门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应对镇党委分管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党员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
(三)发现问题,不采取补救措施,不及时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
(四)因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主管、分管部门或单位屡次发生严重问题或严重影响的。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党员干部有本暂行方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应追究责任,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从轻追究或不予追究: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防止或者挽回影响。
(二)认真整改纠正,成效明显。
第十三条上级有明确的责任追究内容和责任追究处理标准的,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实行责任追究,要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或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村和部门(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查明实情,又要分清责任,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一)凡在职责范围未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导致职责范围或所属对象发生违规违纪问题被上级机关查处的,无论情节轻重,对部门负责人一律实行责任追究。
(二)分管职责范围违规违纪问题频发的部门(单位),实行倒查倒究。一年内发生较轻违规违纪问题被上级机关查处2次,同时追究镇班子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责任;
(三)村或部门(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作风突出问题或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等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问题,被上级机关查处的,同时追究镇班子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七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予追究。
第十八条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责任追究结果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挂钩,纳入领导班子或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年度综合考评成绩。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党员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十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党员干部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按有关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应当及时催促各级党组织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将严肃追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四章附那么
第二十一条非中共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由镇纪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责任〞追究暂行方法(大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方法
(送审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强化全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自治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实施方法,制定本方法。
一、责任追究原那么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那么:
(一)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那么。必须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对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必须认真追究;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要从严追究。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那么。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责任追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清楚、程序合法,必须做到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
(三)坚持责任区分原那么。(1)集体责任。领导班子集体作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动,造成工作失误或者集体违纪的,追究该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责任,同时追究“一把手〞、分管领导、建议者和积极实施者的个人责任。(2)个人责任。因领导干部个人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或者违纪违法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3)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4)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
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二、责任追究对象及内容
(一)责任追究对象
党的领导班子、行政(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纪检(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