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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珠海市
扶持
乡村
产业
发展
若干
措施
试行
珠海市有关扶持乡村产业开展假设干措施(试行)
珠海市关于扶持乡村产业开展的假设干措施(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我市农业供应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开展、生态绿色开展、三产融合开展,抓重点、补短板、优结构,实现农民增收,农村集体经济壮大,共建共享粤港澳大湾区优质生活圈,为我市乡村振兴提供产业支撑,特制定以下假设干措施:
一、扶持对象及资助方式
本方法扶持对象为:在珠海市辖区内注册,经营2年以上,符合国家、省以及珠海市产业开展政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代农业产业园所在区、“一村一品、一镇一业〞所在村镇以及购置水田复垦指标的涉农区。资助主要包括补贴、奖励、贴息三种方式。
二、扶持措施
第一条 培育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农业企业。培育提升农业龙头企业,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其中被取消龙头企业资格再次认定龙头企业的,不予重复奖励);监测年度合格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
农业企业在珠海市区域内建设的休闲农(渔)业工程,被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渔)业示范点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监测年度合格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
鼓励利用农村依法建造的宅基地农民房屋、村集体用房、闲置农房等资源开展乡村民宿,符合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中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单个经营主体投资3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带动农户增收100万元以上,给予每平方500元一次性补贴(相当于4—5年租金)。
2.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立行动,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监测年度合格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
3.家庭农场。培育开展家庭农场,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监测年度合格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第二条 推进“三品一标一名牌〞农产品品牌建设。对新获得农业农村部“三品一标〞(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奖励。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单个产品奖励金额3万元,每增加1个奖励3000元,每个主体奖励金额最高不超8万元;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单个产品奖励金额4万元,每增加1个奖励4000元,每个主体奖励金额最高不超10万元;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单个产品奖励5万元,每增加1个奖励5000元,每个主体奖励金额最高不超15万元;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登记的,给予申报主体奖励30万元;实施“粤字号〞农业知名品牌创立行动,对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品牌的每个给予5万元的奖励,每个主体奖励最高不超10万元。
“三品一标一名牌〞标志使用权有效期满后获得续展或通过复审的,分别给予经营主体无公害农产品1万元,绿色食品2万元,有机产品3万元,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5万元,名牌产品3万元的奖励。
被国家、省、市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家庭农场,参加国家农业农村部举办的农业博览会、农业展览会并获奖的,给予参会主体1万元补助;参加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举办的农业博览会、农业展览会并获奖的,给予参会主体5000元补助。
第三条 做优粤港澳大湾区的“菜篮子〞。在我市辖区内通过中国海关供港澳备案的“菜篮子〞种养殖生产基地(含花卉苗木基地)并建立农产品生产溯源体系的,给予农业经营主体每年200元/亩的补贴。生产基地在珠海辖区并获得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而且环评、验收、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环保手续齐全的,供港澳冰鲜家禽每吨补助600元、禽蛋每吨补助1000元。
第四条 鼓励使用商品有机肥。推进我市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在辖区内被认定为 “菜篮子〞种养殖基地、中国海关供港澳备案的生产基地,经营主体使用珠海市外生产的商品有机肥(符合NY525—2023有机肥料标准),每年每吨商品有机肥补贴200元,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吨/亩·年;经营主体使用珠海市生产的商品有机肥(符合NY525—2023有机肥料标准),每年每吨商品有机肥补贴250元,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吨/亩·年。
第五条 支持开展农产品质量平安检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的配置足够有资质的检测人员、具备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的农产品质量平安检测室,获得农产品质量平安检测CMA或CATL认证的,一次性给予购置农产品质量平安检测分析等大型仪器设备的25%比例、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
第六条 支持农产品加工及配套专用冷库建设。在我市投资新建或扩建农产品加工厂及配套专用冷库的经营主体,工程竣工投产后,总投资额达2000万以上(包括建设加工厂、专用冷库及相应冷链物流配套设施投入等),按总投资额5%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经营主体获得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实施园区带动、富民兴村产业、开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纳入广东省、珠海市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每个给予3000万元补助(分两次下拨)。实施“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富民兴村产业,被国家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认定为专业村镇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农业根底设施建设和品牌创立。
第八条 降低资金使用本钱和风险,开展贷款贴息和保险试点。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申请使用银行贷款,从事农业产业化工程的给予贴息。贴息金额由实际到位的贷款额和相应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定,最高期限为36个月,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标准为人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60%,单个经营主体100万封顶,享受国家、省级和市级贴息总额累计不超过上述标准。在原有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根底上,稳步开展乡村新产业新业态的保险试点工作。
第九条 鼓励远洋渔业企业积极参与远洋渔业的开发和回运自捕海产品。在我市注册的远洋渔业企业新建造或购置新建造的远洋渔船,船长30米(含本数、下同)至45米(不含本数、下同)给予一次性(下同)100万元补贴;45米至55米给予150万元补贴;55米至65米给予200万元补贴;65米(含本数)以上给予250万元补贴。主要船型参数以国籍证书登记参数为准,船长为公约船长并取得中国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及船舶检验证书。享受以上补贴的远洋渔船,从补贴年度起5年内如迁离珠海,需全额退回补贴款。珠海籍远洋渔船在本市内办理过户交易的,不享受以上补贴政策。
鼓励回运自捕海产品,对回运进入我市的自捕远洋经济鱼类海产品,按照每吨300元的补贴标准予以补贴(数量以有效的海关报关单为准)。
第十条 支持乡村产业开展配套建设用地指标,解决我市乡村产业开展用地制约瓶颈。在不涉及永久根本农田的前提下,从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资金给区用于向省购置相关指标解决建设用地规模及水田占补平衡缺口问题,具体报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
对我市乡村产业开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重大工程,可实行“一工程一议〞特殊扶持政策,报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
三、其他规定
资助资金由农业经营主体自行申报并提供如下材料:1.所属镇政府的审核意见;2.申请补助资金农业经营主体需提供生产等相关佐证材料、图片;3.签订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乡十条〞中的第一条(民宿局部)、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和“一工程一议〞重大工程的经营主体,除提供以上的3方面的相关材料外,需提供上一年度第三方出具的的财务资金审计报告(第三方需在市财政局备案有资质会计事务所)。
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申报材料后,所在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并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区审核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进行复核。资助资金纳入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二)对弄虚作假、不如实申报骗取财政资助行为的经营主体,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的申报资格,并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已取得的资助资金一律予以收回,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在所取得的证书有效期内,因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被取消证书的,取得的资助资金按规定一律予以收回。
各区可根据实际制订相关扶持措施,形成市、区二级政策叠加。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