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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浅谈
开展
城管
综合
行政
执法
点心
浅谈对开展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几点心得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社会的经济开展水平得到了日益的提高,城市化的进程也有了快速的开展,城市的内涵日益丰富,城市的规模正在日趋的扩大。对于城市政府在新的形势下如何来打造好城市,管理好城市已成为一个新的课题。城市作为社会生产力的开展标志,现代社会已认识到城市的开展也是一个区域、一个国家的开展主体,城市的开展和城市间的竞争,已成为一个区域和一个国家开展的根本动力。所以,人们开始说现代社会是一个城市化的社会,是一个城市竞争的社会。一个区域、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来之于城市的综合竞争力。城市综合竞争力是城市现代化水平的标志,而城市现代化的建设必须依靠城市管理手段,进一步激活城市效劳功能,提高城市品位,才能进一步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由此,现代社会提出了“经营城市〞的社会开展理念。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国内诸多城市纷纷开始探索城市管理这门新的学科。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的通知精神,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的工作,经过几年的实践情况来看,这一举措对提高城市政府的城市管理水平,推进城市化建设,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具有很强的实效性。市委市政府高瞻远瞩,结合我市实际,在我省取得了首个县(市)级城市中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对此,笔者就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即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是指将与城市管理的假设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加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应从贯彻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
(一)是改善城市人民群众生活工作环境的具体要求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经济得到了迅速开展,城市化的进程也是飞跃式的开展,大量的经济活动和人员都开始集聚到城市,特别是一些经济兴旺地区,城市的规模和涌入城市的人员出现成倍的扩大和增长,这常常使城市政府感到“城市规划和建设总是跟不上开展的步伐〞。在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中,一方面有力地促进了城市经济,社会的开展和城市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在城市迅速开展的现代化进程中,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和新矛盾,有的已成为了长期困扰城市管理部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也是与城市人民群众生活、工作密切相关,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如城市的垃圾污染、市区的环境污染、城市违法建筑、交通秩序、外来人员管理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能直接针对困扰政府的“热点〞和“难点〞,从影响城市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实际问题着手,切实解决城市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有效地改善城市人民(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
(二)是现代化城市管理的根本要求
在现代化城市的开展进程中,城市的分工越来越细,越来越专业,由此,出现了城市管理部门越来越多,执法队伍也越来越多,而城市的现代化要求,对城市的整体性、统一性、和谐性越来越高。城市的开展使城市政府管理从粗放型的管理走向专业管理,进而又从专业管理走向综合管理。城市效劳功能的便捷高效,城市行政管理的集中统一,已成为现代城市开展的根本要求。城市综合执法相对于专业执法,部门执法具有独特的优势。能有效地克服部门之间的职权交叉和扯皮现象,管理中的交叉点和空白点,防止多头管理,重复执法,或无人管理的现象。改变执法力量分散、职责不明确的弊端,做到队伍统一、力量集中、职责明确。对各种违法行为能一次性作出执法处理,不留隐患,消除了所有即时的危险性。同时又能表达“一警多能〞和“一队多能〞的行政效率,使城市管理的社会效益最大化和最优化。
(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的根本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使大量的人流、物流、信息流、技术流、资金流涌入城市,城市出现了经济成分多元化,经营形式多元化,经济利益多元化,也产生了违法主题多元化,违法行为复杂化。而这种违法违章行为往往不是单一的问题,而是综合性的问题,涉及到多个部门和领域,往往需要多个部门协同才能得以解决。而目前的城市管理体制是方案经济条件下形成的,面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城市综合病〞,能出现其职能不明或内容不全的现象,可管、可不管、有利争着管、无利推开不管的现象。这种现象得不到有效的解决显然会影响经济的开展。
(四)是城市行政管理体制的根本要求
随着城市社会公共管理事务的增加,政府职能逐步细化,机构逐步膨胀,职能出现交叉。往往是实施一个法律、确立一个执法主体,一个执法主体设立一个部门,一个部门建一支队伍,而城市一处违法行为却往往涉及多部法律法规,多个执法主体,多支执法队伍,造成了“一个部门管不了,多个部门管不好〞的局面。确实使政府投入的大量人财物力,消耗在无休止的突击性整治活动中,城市面貌长期处于“脏乱——整治——再脏乱——再整治〞的怪圈中。这种现象的存在,迫切要求城市管理从条条管理走向综合管理,部门执法转向综合执法。
(五)是提升城市品位和城市形象的需要
多年来,我市对城市“创立〞工作市委市政府都十分重视,始终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强度投入,并经过多年的努力取得丰硕的“创立〞成果,取得了“国家园林绿化城市〞、“国家卫生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等全国性荣誉称号,全面提升了我市的知名度、美誉度、舒适度和影响力。高品位的城市创立成果,要靠高效能的城市管理来维持。美好的城市根底环境,要靠完善的城市法制环境来保障。开展城市综合执法工作,就是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解决城市管理体制中的弊端,营造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创造一个高效、廉洁、优质的政府环境,进而打造出优美、舒适、有序、平安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的品位和形象。
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
第一,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确立的。这部法律的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权职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为改革我国的行政执法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制度,国务院十分重视,在1996年的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的工作。由此可见,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在法律上已有坚决的法律依据和明确要求。
第二,宪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方案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奖惩行政工作人员〞。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四条中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XX县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些规定清楚的说明,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后,有权设立和调整其工作部门,并确立其承担的责任。行政处分法还规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调整和重新配置行政处分权,改变了单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合理造成行政执法机构过多、过滥的问题。综合上述法律依据,地方政府对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赋予了充分的调整权利。
第三,根据我国公正执法,严格执法的法制要求和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政执法体制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审批权(行政许可证)与监督处分权相别离,行政决策权与执行权相别离,由不同的行政机关分别行使,是为了在行政权力之间保持一定的制约关系,防止行政权力滥用,相互又具有一定的监督作用,同时又进一步理顺了综合执法与专业管理的关系。一方面能有效地标准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加强监督处分的执法力度;另一方面又可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这样从体制上克服了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弊病,充分表达了公正执法要求和严格依法行政的要求。这也就说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在要求。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该遵循的原那么
(一)综合执法主体法定原那么。行政处分法规定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的决定权为国务院以及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因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能否成立,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享有独立行政处分权,是否符合法定设置条件,并不是取决于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观意志,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才能取得。
(二)综合执法内容法定原那么。综合执法即是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是一种跨行业、跨部门的行政执法,它将原来假设干行政机关行使的执法权,交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分,是行政管理主体与行政处分主体相别离的行政处分。对相关的行政处分内容相对集中,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确定。这说明行政处分权内容一旦依法予以确认,原执法主体的执法权力即消失,而新的执法主体就应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处分权内容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
(三)“一步到位,分步实施〞的原那么。对行政处分权一次划转给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后,鉴于综合执法授权范围较广,对局部专项执法的某些处分条款的转移和某些区域的实施,对目前尚不具备条件,在不违反“一步到位〞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分步实施,对某些具体条款暂定保存在主管机关中,分阶段、分步骤、分区域逐步推进,直至全部划归和全区域覆盖。执法范围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后,人民政府不得随意变动,必须在明确的范围内开展执法活动,假设超越范围就成为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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