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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省审计厅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试行5篇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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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审计 现场 管理办法 试行 新编
XX省审计厅审计现场管理方法(试行)5篇范文 某某审计局审计组审计现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标准审计组现场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那么,结合我局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审计局组织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工程(以下统称审计工程)。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审计现场管理,是指自审计组送达审计通知书后,进入被审计单位开始工作至向派出(成立)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结果文书期间,对执行审计业务及相关事项进行方案、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局法制股应核定年度审计工程现场方案工作量,各分管领导要加强对审计工程现场工作量执行管理,催促审计组在核定的方案工作量内完成审计任务。如因审计内容发生变化需增加现场审计工作量,应按程序报批后予以调整。 第五条业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审计组设审计小组的,审计小组的审计现场管理应当遵 -1- 守本方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要求由审计组组长视实际情况确定。 审计组应当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实施应当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共同进行,一人不得执法。 第六条审计组成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审计工程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工作经验。 业务部门在确定审计组成员时,应当合理配备、整合现有的审计资源,注重发挥每个审计人员的专长和积极性,重要审计事项应分派有经验的审计人员,并安排必要的审计时间,以确保审计目标的实现。 根据需要经局领导协商同意后可以聘用外部人员参加审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所聘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聘用的外部人员不得担任组长和主审。 审计组成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七条审计组组成后,应当围绕审计工作任务,组织必要的审计业务学习和培训,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廉政、保密、平安等教育。 第八条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一般应组织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宣读审计通知书,告知审计工作纪律相关规定,提出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 审计期间,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工程名称、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及举报 、审计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审计组应当在实施现场审计前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负责,现场实施应当依据审计实施-2- 方案开展。对已经下达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组应按照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同时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一)充分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确保调查了解的深度和效果; (二)根据审计工程总体目标、被审计对象实际情况和审计人力及时间资源等,合理确定审计内容和重点; (三)将审计内容和重点细化到具体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步骤方法和时限要求。 (四)合理配臵审计资源,将审计事项分解落实到人,明确审计组成员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相关要求。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由审计组组长审定,审定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再报局主要领导审核印发。 第十条审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分工和进度要求,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不得擅自减少审计事项和扩大审计范围。 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组织编制审计任务清单,对审计事项的执行、调整和完成情况进行管理,确保审计实施方案落实。审计人员应当对相关审计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对未按要求完成的审计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对审计实施方案中没有明确但属于审计工程范 -3- 围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同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外部调查不得偏离审计目标,不得借外部调查的名义,调查了解与审计工程无关的事项。遇有超出审计工程范围的问题需调查的,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二条审计组在审计取证或调查重要审计事项时,不得片面收集证据,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审计证据。取证单或者调查笔录上除审计组组长的审核外,需有参加取证、调查人员(两人以上)共同签字。参加取证、调查人员对取证内容共同负责。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审计组聘用的外部人员不得独立取证,取证时应有审计机关人员参加。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符适宜当性和充分性的要求。审计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高审计取证的质量: (一)参与具体审计事项取证的人员共同研究; (二)由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对经验较少的审计人员进行指导; (三)审计组会议集体讨论; (四)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充分沟通; (五)向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咨询; (六)提请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开展现场审理。 第十三条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事项审计组都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获取审计证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事项和审计工作底稿、-4- 审计证据缺乏对应关系的,审计组组长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将审计查出的问题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原始证据材料附在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后。重要审计事项应当逐一编制审计取证单。 审计证据由提供证据的有关单位盖章、人员签名。但对涉及案件线索及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重大违纪问题的取证单,不需取得签名或者盖章,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审计组组长审核确定,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遇有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等不配合审计工作的情形,审计组应当积极协调沟通,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改正,并注意收集其不配合审计工作的相关证据。经协调沟通仍无法解决的,审计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局机关。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以下情形,应当至少有两名审计人员参加或者在场: (一)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重要审计事项或者交接重要资料; (二)外部调查取证; (三)查勘现场; (四)监督盘点资产; (五)采取审计证据保全措施; -5- (六)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两人参加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负责。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均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真实、完整记录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等。 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当及时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单及相关审计证据资料,并签署审核意见,确认具体审计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审计措施的有效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证据一经获取,不得随意变更证据内容。审计证据提交审计组组长审核前,取证人员拟重新取证的,应将证据变更的内容、理由以书面形式向审计组组长报告,经审计组组长书面同意前方能重新取证。 审计证据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拟责成审计人员重新取证的,应将证据变更的内容、理由以书面形式向业务部门报告,经业务部门书面同意前方能重新取证。 审计证据经业务部门复核后,拟责成审计组重新取证的,应将证据变更的内容、理由以书面形式向分管领导报告,经分管领导书面同意前方能重新取证。 第十九条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对于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归问题或重大案件线索,应及时编写审计要情、审计专报等审计信息,或移交司法、纪检检察机关处理,必要时可提交专题报告。审计组组长、主审对于上报的专题报告、审计信息、移送案件应当-6- 严格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反映的事实和结论,原那么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已有整改、处理情况的,应当一并反映。 必要时,局审理机构、法制股可以派出审理人员到审计现场对上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资料进行审理,协同审计组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审理意见。 第二十条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报告的质量负责。审计组起草和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确认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工作底稿是否经过审核,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如实反映,问题定性、处理处分意见和审计评价是否恰当等。召开讨论会议时,审计组所有成员必须参加。审计组应当书面记录前款事项的讨论情况及其结果,审计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会议讨论遇有不同意见时,最终以审计组组长的意见为准。但讨论记录应完整记载包括不同意见在内的所有讨论意见。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加强审计现场管理督导,跟踪检查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催促落实审计事项,了解掌握审计人员的工作内容和查证过程,提出工作要求并给予必要的指导,解决审计现场出现的问题。对不能胜任的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调整分工。 审计组组长应当按照核定的现场工作量严格控制审计现场时间,把握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如需延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7- 第二十二条审计组应当适时召开会议,研究审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以及廉政、保密等事项。会议召开形式和参加人员由审计组组长视具体情况确定。 审计组召开会议应当安排人员做好记录,经记录人和审计组组长签字确认后,归入审计档案。重大事项及存在分歧审计事项的讨论过程和结果必须如实记录,并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以下事项,审计组应当及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 (一)编制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二)研究重大审计事项; (三)讨论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材料,研究起草审计报告; (四)研究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反响意见; (五)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集体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内的请示汇报事项,应当遵循逐级请示汇报原那么。对请示事项,被请示人应当明确答复。审计人员应当主动、如实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和被审计单位意见,不得拖延、瞒报。遇有重大事项或不同意见,审计人员可直接向审计组组长汇报,必要时也可直接向分管领导直至局领导报告。 审计组必须依法、如实、客观地向派出(成立)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和结果。如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 审计期间,审计人员遇有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8- 第二十五条以下情形,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向局分管领导和局领导请示汇报: (一)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二)收到重要信访举报材料; (三)出现重大廉政、保密、平安等问题; (四)出现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情形; (五)需提请有关机关协助或者配合审计工作; (六)出现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请示汇报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审计期间,除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外,审计组对每个审计事项、发现的每个问题,必须就事实、性质等,与被审计单位不同层级充分沟通,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向审计机关报告。 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前,审计组一般应当召开会议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审计组可商被审计单位确定其参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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