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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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民行处实习心得体会
第一篇:检察院民行处实习心得体会
2023年9月22日至2023年11月22日,我在海口市人民检察民事行政检察处进行了实习.这是我第一次来贵单位实习,对这里的一切还很陌生.学会去适应它,是一种锻炼自我的过程.我的心情是非常地冲动,因为贵单位能给我这种实习的时机,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让我不断地补充自己,完善自己!实习时间虽不长,只有2个月,但我心得甚多.
民行处工作是针对民事和行政案件终审作出后当事人申诉展开工作的.只有做好检查工作才能真正的保卫法律的尊严,保障社会的正义,保卫人民的生活.民行处的工作让我了解到,检察院的工作不一定处处直接与法相关,但处处都是为了更好的执法而效劳.司法工作不仅是正面与不法分子突击,提高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纠正错误,平息民怨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如何更好更有效的解决申诉问题是司法工作中不可无视的环节.经过短短两个月的见习,对此我有了深刻的了解.立志成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我也接受了一次无形的培训.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效劳群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效劳的.检察院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那么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拟可行的,所以,大学的法学院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防止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现在我看来是非常有必要的.
我从学校走向临时的工作岗位,在各级组织和领导的热心关心下,我坚持继续学习,不断提升理论素养,努力实践,自觉进行角色转化,培养责任心,磨砺方法论,以不辜负组织和领导的殷切期望.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院领导及全体检察干警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缺乏之处.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
首先,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浅薄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结合在民行处的工作和自身的专业,我深刻地认识到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开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其次,做一个部门的见习人员,必须熟练操作,尤其是打字技术与word,excel的掌握,否那么,可能会延误一份重要的任务.而我所在的贵单位,是对文字要求较强的,因此,要准确无误地处理好文字,其中包括文章的段落层次的划分,句子结构的合理,词语搭配的准确等多个方面的要求.我想不管是文书性秘书,还是操作性秘书,文字的表达准确,清晰,条理对任何一个企事业单位都是最根本的要求.也是我这样的实习生必须要应对的.
再次,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通过这次实习,我深觉自己有许多缺乏之处,在今后的生活中,我会朝着自己的目标,不断努力学习,弥补缺乏,为自己的理想而奋斗!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稳固,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检察工作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接人对事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检察员和优秀的工作人员,他们对于我的实习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悉心的指导,在指导我理论学习的同时,也教了我很多做人的道理,心得体会良多.略述一二.
一,要认识自我,提高自身实践能力.
在信息时代,学习是不断地汲取新信息,获得事业进步的动力.作为一名大学生更应该把学习作为保持自身先进性的重要途径.在见习过程中,我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学习理论,业务和社会知识,用理论知识武装头脑,用学来的业务知识提升能力,以有限的社会知识不断拓展视野.社会本身就是一个大学堂.作为一名大学生,要经常性地和社会打交道.与各种各样的人交往,从某种程度上可以决定一个人工作的成功和失败.因而,丰富的社会知识是工作顺利开展的润滑剂.我想只有以海纳百川的开阔胸怀,接纳吸收各种各样的社会知识,才能丰富自己作为一个社会人的内涵,拓展自己的视野,促进自己工作的顺利开展.
自参加见习工作后,我继续保持自己在上学期间养成的读书看报的习惯,在工作之余,每天坚持一定时间的自学,以了解和吸收最新的信息.在各项工作中积极完成项目任务,参与各种会议,了解工作情况与工作要求,树立工作责任心.对工作和生活进行经常性的反思和总结,在生活中学习生活,在工作中学习工作,在理论学习中关注理论的实践特性,在实践中对实践进行理论反思,以提高实践活动的品格.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只有将理论付诸于实践才能实现理论自身的价值,也只有将理论付诸于实践才能使理论得以检验.同样,一个人的价值也是通过实践活动来实现的,也只有通过实践才能锻炼人的品质,彰现人的意志.
二,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做好自己.
虽然自己是法律科班学生,从学校走向社会,首要面临的问题便是角色转换的问题.从一个学生转化为一个单位人,在思想的层面上,必须认识到二者的社会角色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学生时代只是单纯的学习知识,而社会实践那么意味着继续学习,并将知识应用于实践,学生时代可以自己选择交往的对象,而社会人那么更多地被他人所选择.诸此种种的差异.不胜枚举.但仅仅在思想的层面上认识到这一点还是不够的,而是必须在实际的工作和生活中潜心体会,并自觉的进行这种角色的转换.
三,做事先做人
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他人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根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师之善教,曰如坐春风之中;感师之造成,曰仰沾时雨之化.我向他们学习到很多知识和做人的道理.
此外,一个大学生的个人形象直接影响着工作单位对海南大学学生的形象的认识.一个法科大学生的形象直接关系着人们对高等学校法学教育的公正的判断.高尚的人格获得工作单位认可的条件.真诚所至,金石为开.我在工作中,始终注意对自己人格的塑造,勤奋工作,谦虚谨慎,对人待事和颜悦色,以礼相待,自觉以一名法科大学生的角色来要求自己.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两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根本原那么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干警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珍贵财富.
第二篇:检察院民行实习日志
实习总结
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我在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经过实习,我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科的工作有了初步的认识和理解。民事行政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门,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检查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和职责。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既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于人民法院的外部监督,同时也体现了司法系统内部监督和程序监督的属性,民行监督的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对于民事审判、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要维护民事、行政裁判的严肃性,使公正的判决裁定得到有效执行,使显失公平的判决裁定得到及时纠正。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根本职责是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一是,民行检察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局部,在性质上是对公权力的监督,监督对象是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二是,民行检察监督是居中监督,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在当事人之间保持客观、中立、公正立场,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三是,在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的多元化监督体系中,民行检察监督发挥着其他监督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与其他监督相辅相成、分工制约;四是,民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和方法有待进一步探索完善,但其根本要求仍然是:在1
法律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违法情形或生效的错误裁判进行监督;五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民行检察监督的效力主要是依法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或意见,促使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和纠正违法情形,既不代行审判权,也不代行行政权;六是,民行检察监督的根本目标是通过依法监督纠正诉讼违法和裁判不公问题,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与此同时,在开展民行检察监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还承当着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效劳经济社会开展的重大责任。
在我实习的这一个半月中,共接触了两起案件,现在就我的时间说明我的收获。
一、受理案件
受理是人民检察院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检举和控告,有关机关转送的民事行政线索,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民事行政爱情那件线索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正式予以接受的诉讼行为。受理是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的开端,只有决定受理的案件才能进入下一步的实体审查。受理案件只是对案件进行一般的形式审查,即是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标准性文件规定的受理条件,对申诉人提供的或其他机关转送的材料的形式进行初步的审查,对材料的内容及其真伪那么在所不问,旨在查明三个问题:一是材料是否齐全;二是是否符合受理的条件;三是是否属于人民检察院不予
受理的情形。材料不齐全的,应通知申诉人补齐,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制作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申诉人或其他单位;需转送其他主管部门处理,也应及时将材料函转其他主管部门。
二、立案
立案是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案件,经过一般性的审查,认为可能具备法定的抗诉条件,决定作为正式的案件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决定立案后,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说明了人民检察院将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以确定其有无错误,是否具备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条件;同时人民检察院将有权调、借阅人民法院的原审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将申诉案件的审查情况告知被申诉人。另外,人民检察院的立案决定不影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立案是与抗诉紧密相连的,立案的目的就是要审查原生效裁判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情形,因此,立案的条件是与抗诉的条件有着必然的联系,不同的是,前者强调的是“错的〞可能性,后者那么强调“错的〞必然性。
三、审查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审查,是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重要环节,他关系到案件能否由错案可能转化为错案现实。主要包括案卷审查、当事人举证、检察官调查、公开审查等内容。主要是就民事判决、裁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抗诉条件进行审查。对原审判决和相关案卷的审查是实质审查的依据,也是审查的主要工作所在,必要时
检察机关可以自行调查核实。案卷是人民法院诉讼过程和诉讼信息的记载,要查明原裁判是否有误及错误所在,就必须审查案卷,同时审查案卷也是规定的办案方式和办案程序,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案卷进行审查。
四、不抗诉和终止审查
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做出不提请抗诉决定书,所谓不提请抗诉的条件是指检察机关对立案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不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