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2页商法的价值:理念与制度的思考导言商事活动自有商品经济以来就恒存于人类社会的各各历史时期。在其开展过程之中,商法经历了由商事习惯法到商事成文法;由商人阶层内部的行为标准,到社会整体商事活动标准,再到具有世界性标准的开展历程。直至今日,“商〞已经成为一个倍受欢迎的字眼。经过我国古代长期的重农抑商的文化压抑,经历建国初期“割资本主义尾巴〞式的遏制商业时期以及长期方案经济时代后,我国实行社……法的价值释义既然我们要探讨商法的价值问题,那么首先应该对何谓法的价值下一个定义。从哲学意义上讲,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和意义的范畴。首先,它反映的是人与外界物质,即自然、社会之间的某种应然与实然的联系,揭示了人们实践活动的目的与动机。其次,价值也是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的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1价值(value)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的概念,或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的本身。……价值反映的是每个人所追求的东西:目标、爱好、希求的最终地位,或者反映人们心中关于美好的和正确事物的观念,以及人们‘应该’做什么而不是‘想要’做什么的观念。价值是内在主观的概念,他所提出的是道德的、伦理的、美学的和个人喜好的标准。〞2而作为法的价值与哲学上、经济学上、一般生活上的价值又有不同的含义与理解,具有其矛盾的特殊性。法的价值应有三层含义。第一,法作为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和机制,它将保护和促进哪些价值;第二,法对其本身的存在与开展具有哪些价值因素;第三,在不同类的价值之间产生冲突与矛盾时,法以何种价值取向与具体的评判标准来对其进行调节。学者卓泽渊认为,法的价值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主体的人的意义,是法律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诚然,作为商法的价值,无疑在其开展与成熟的过程中,也具备的以上三个不同层次的含义。申言之,自由、平等、正义、平安、秩序、效率、第2页共12页社会福利、善德、共同幸福在商法的精神与价值中,均得到了充分的表达,可是其内部价值的效力问题,却一直以来在学界存在着争论。笔者认为,交易主体的多元性导致市场交易的多元性,由此商法这种调节主体与行为关系的制度的价值取向也应当具有其多元性的特征。盖言之,作为一种法律,商法理所应当具有公平与正义的最根本的价值;作为私法之中的重要组成局部,其必定受到意思自治这一私法核心原那么的影响,表达出自由之价值;商法之开展进程中,经历了由商人法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