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23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屏边县 4.doc
下载文档

ID:1098398

大小:19.50KB

页数:12页

格式:DOC

时间:2023-04-18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屏边县 2023 农村 集体土地 确权 登记 发证 工作 实施方案 屏边县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屏边县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根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14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23)1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全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2023年3月底前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成果,对全县215个村的集体土地依法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国土资源所要严格认真核对辖区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址和面积等情况,填写相关表册,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报批。 (二)对辖区内未登记发证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使用权的位置、权属界线、用途、地面附着物、等状况进行调查,经权属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证。对已发证的农村宅基地登记资料进行整理、土地证书查验和现场核实,对原登记内容未发生变化且资料齐全的,原登记发证结果继续有效;原登记内容局部发生变化且资料齐全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资料不齐全的,完善资料后换发土地证书。原登记内容全部发生变化或登记客体遗失的,将原登记结果公告注销。 (三)做好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要依法及时调处,调处不了的暂不进行登记,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 (四)调查登记成果资料整理归档。 二、工作原那么 此次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范围包括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严把登记关口。 (一)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依法继承外,对农村村民一户多宅的,只登记发证一宅,其余的只调查统计,不发证。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置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只调查统计,不发证。 (三)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乡村建设规划,且占用根本农田的不发证。 (四)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不发证。 (五)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实权登记依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有关政策的通知以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假设干规定等规定执行。 (六)农村宅基地权属来源和面积按以下规定办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应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可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按当时的政策规定确认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超过局部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依法确认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法定的土地面积标准重新确权登记; 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只要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撤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收回; 5、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依法接受转让、购置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因继承房屋而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6、空闲或房屋坍塌、撤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已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并颁发证书的,报经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宅基地由农民集体收回; 7、新申请的宅基地,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 (七)其他有关规定: 1、夫妻一方为城镇户口,且已办理了宅基地登记或批准使用手续的,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可以由农村户口(须在本村民组)的一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一户多宅的,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由分出户者申请办理宅基地登记或补办批准用地手续。 3、土地证遗失的,由权利人书面申请声明土地证遗失,由村民委员会在村内公告,县国土部门在县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满15日无异议的,补发宅基地使用证。 三、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实行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发证同步进行,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试点阶段(2023年10月8日—12月31日) 试点工作在临涣镇四里、大高两个行政村开展,目前已结束,为全面开展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积累了经验。 (二)准备阶段(2023年7月11日—8月10日) 1、收集资料。主要包括。 (1)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 (2)以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已登记发证的成果资料; (3)分幅权属界线图; (4)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界线走向文字说明; (5)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 (6)土地统计台帐、面积汇总表、外业调查记录手簿; (7)土地变更调查资料; (8)相关村(组)、单位及个人土地权属等历史资料; (9)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已登记发证的成果资料。 2、确定作业队伍。由于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加快工作进度,采取两种方式开展工作。一是招标确定工作队伍。将双堆集、刘桥两个乡镇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进行招投标,每个乡镇作为1个标段,由县政府按照每宗土地登记的总费用,打捆向社会公开招标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整体承包,按中标标段开展工作。二是以乡镇为主体组织作业。除双堆集、刘桥两个乡镇外,其他乡镇作为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作业队伍、制定工作方案;乡镇国土所负责现场技术指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严把发证政策关、质量关;村委会负责聘用技术人员具体实施。 3、业务培训。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全县参与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培训技术规程、地籍调查相关知识,全面掌握地籍调查、勘丈的方法应用等实际操作能力。 4、印制表格。印制土地登记各种表格。 (三)实施阶段(2023年8月11日—2023年3月31日) 1、登记申请。 (1)发布通告。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登记通告。 (2)提交证件:集体土地所有者、建设用地使用者、宅基地使用者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所提交土地登记有关文件、材料,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①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②法人资格证明、法人身份证明; ③个人申请登记应持的户口簿或户主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申请登记的,持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④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3)查验证书。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关证件的查验及土地登记资料的审查工作。 2、权属调查。依据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日常地籍管理方法(农村局部)以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省有关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 (1)鉴于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中权属界线以村为单位调绘,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明确村民小组所有权主体地位,采取“组有村管〞形式,以村为调查单元,书面通知该宗地界线涉及的相邻各方,按照指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共同到现场指界。指界人必须持有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指界授权委托书〞(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中已指界并形成协议书,成果无变化的,可以直接运用)。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村或组为单位确定调查路线;以宗地为调查单元,通知宗地相邻各方现场指界并签字(盖章或按手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应书面通知相邻各方到场指界。 3、地籍勘丈。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用图,可在第二次土地调查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按照规程规定的技术要求,以村为单位,绘制宗地图;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由调查人员现场测量并绘制宗地图。 4、权属审核。土地登记人员应当对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申报的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依照相关规定对土地权属、土地面积、用途(地类)等逐宗进行全面核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签署初审和审核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 5、登记发证。依据土地登记方法的相关规定,经批准后,由土地登记人员填写土地登记簿和归户卡,并根据土地登记簿填写集体土地所有证、集 体土地使用证。同时,建立土地登记信息系统,把所有符合登记条件的宗地属性信息录入,使每一宗土地的信息能够查询统计。 (四)检查验收、资料归档阶段(2023年4月1日-5月31日) 各乡镇土地登记发证结束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对“三权〞发证工作进行初验,并将检查验收结果上报市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同时做好登记发证资料归档工作,确保“三权〞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标准。 四、保障措施 (一)组建机构,落实经费。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关系农村土地改革和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的领导,县政府调整了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各项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日常工作。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成立相应组织,落实专门班子,集中力量,克服困难,加大宣传和工作力度,争取广阔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逐步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正常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本次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以乡镇为主体组织作业的,待验收合格后,政府将以以奖代补的形式拨付经费;招投标确定专业队伍登记发证的,按合同约定拨付,确保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落实。 (二)制定方案,稳步实施。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按照先易后难、先集体后个人的顺序,有方案分步骤稳步推进,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各乡镇要设立专门的登记办公室,负责登记材料的受理,要从村(居)委会、村民组抽调专人配合做好资料收集和地籍调查等工作。 (三)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乡镇政府XX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内容总结 (1)(1)鉴于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中权属界线以村为单位调绘,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明确村民小组所有权主体地位,采取“组有村管〞形式,以村为调查单元,书面通知该宗地界线涉及的相邻各方,按照指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共同到现场指界 (2)指界人必须持有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指界授权委托书〞(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中已指界并形成协议书,成果无变化的,可以直接运用)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