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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规范性
文件
制定
程序
制度
标准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
(一)制定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标准性文件,应当根据宪法、人口与方案生育法、自治区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人口和方案生育标准性文件,由有关业务机构进行前期论证调研并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能的,还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送审稿及其书面说明、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报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审查。
(三)政策法规机构收到有关机构报送的标准性文件送审稿后,应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可以采用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基层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形成草案审议稿。
(四)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标准性文件审议稿,由政策法规机构作出说明,经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审议提出意见的,由办公室会同政策法规机构进行必要的修正,形成审定稿。
(五)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标准性文件由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
(六)标准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或者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具有约束力,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标准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开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七)人口和方案生育标准性文件不得设定溯及既往的条款,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八)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在机关办公地点设置标准性文件查阅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查阅效劳。
第二篇:标准性文件制定审查制度标准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制度
第一条为标准制定标准性文件的活动,完善标准性文件的备案制度,加强对标准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发挥标准性文件的作用,根据XX省标准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标准性文件,是指由本局为实施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制定标准性文件以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为主,应当本着精简、效能、必要的原那么予以控制,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标准性文件原那么上不作重复规定;上级标准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本局标准性文件也不再作重复规定。
第四条标准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五条制定标准性文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立项审查或者编制年度方案。
标准性文件制定方案,由局机关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于每年初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后进行拟订,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标准性文件制定方案中应当明确负责起草标准性文件的职能部门(以下统称起草部门)。
因形势开展变化等原因,法制部门可以对标准性文件制定方案提出进行相应调整的意见。
第六条起草标准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起草标准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将标准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和有关材料报送法制部门。
前款所称的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征求意见的情况等内容;有关材料,包括制定依据、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有关参考资料等。
第八条标准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由法制部门负责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内容是否合法,与其他相关标准性文件是否协调一致;
(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是否标准。
第九条法制部门对标准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的审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初步审查;
(二)征求和听取意见;
(三)调研;
(四)协调;
(五)送审。
因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制定标准性文件的,可以对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条法制部门经初步审查,发现报送标准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的相关材料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要求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第十一条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标准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法制部门应当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的组织,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法制部门应当对标准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审核工作完毕后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并将审核完成的标准性文件草案和书面审核意见提交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或者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经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或者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的标准性文件,由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以文件形式发布,并按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主要负责人签署之日,即为标准性文件发布之日。
第十三条标准性文件的名称,可以根据需要称“决定〞、“方法〞、“规定〞、“细那么〞、“意见〞、“通告〞等,但不得称“条例〞,也不包含批复、会议纪要等内部文种。标准性文件应当统一编排文号。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标准性文件,只标明主办机关文号。
第十四条标准性文件应当明确施行日期。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期限,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十五条标准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标准性文件发布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由法制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备案监督机关)报送备案。
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标准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备案。
第十七条报送标准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标准性文件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一式三份)。
标准性文件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外制定依据的,报送备案时,应当同时附具该制定依据一份。
报送标准性文件备案,应当同时报送标准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十八条法制部门应当于每年7月2023日、次年1月2023日前,将本机关上半年度、下半年度制定的标准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
第十九条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对本局标准性文件提出意见的,法制部门应当会同起草部门及时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修改或者撤销其标准性文件的书面建议,法制部门应当会同起草部门予以核实;发现本局制定的标准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撤销。
第二十一条法制部门应当会同起草部门每隔两年对标准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开展要求的标准性文件,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标准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法制部门应当每年对标准性文件进行汇总或者汇编,并将汇总及汇编的情况告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局办公室(信息中心)应当建立和完善标准性文件电子管理系统,便于公众免费查询、下载。
第二十三条标准性文件的解释,由本局负责,并以标准性文件的形式发布。
标准性文件的解释,与标准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标准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解释程序,参照制定程序执行。
第三篇。制定标准性文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促进依法行政,使本办起草制定标准性文件的工作标准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办起草制定标准性文件的工作。
标准性文件是指本办制定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标准人民防空工作的文件。
第三条标准性文件应当以"××
××××办公室关于......"的字样发布,根据内容使用"规定"、"方法"、"细那么"、"规那么"、"通告"、"命令"、"决定"等标准的名称。
第四条制定标准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适应人防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第五条本局标准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由人事秘书科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起草调整标准性文件;
(二)负责本办标准性文件的公布工作;
(三)负责本办标准性文件的解释;
(四)负责标准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六条以下事项,本办可制定标准性文件:
(一)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和方案,需要制定标准性文件组织实施的;
(二)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程序,需要制定标准性文件确定的;
(三)调整本办机关对外的行政行为需要制定标准性文件的。
第七条标准性文件制定工程,由相关责任科室拟定工程建议书后提交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批准。
第八条标准性文件,按各部门职责分工,由相关科室或单位负责起草,人事秘书科统一审查把关。
第九条制定标准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注重本市的实际情况,借鉴吸收国内外的先进成功经验。具体工作由相关科室负责。
第十条起草的标准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起草专业性强的标准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机构及专家的意见。
标准性文件的内容与其他部门工作关系紧密的,标准性文件草案应当进行会签,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十一条起草标准性文件的责任科室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作为审查、修改的参考。
第十二条标准性文件草案经人事秘书科审查后报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人事秘书科和标准性文件的起草人员,列席有关文件审议的办公会议。
报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规(草案);
(二)审查意见;
(三)起草说明;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标准性文件草案在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上报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标准性文件,会签后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
送审标准性文件草案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标准性文件审查表;
(二)标准性文件草案正式文本;
(三)标准性文件的制定说明(包括制定标准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
(四)制定标准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本。
第十四条市政府法制办机构审查标准性文件时,需要本局进一步说明情况的,本办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经审查准予公布实施的标准性文件,市政府法制机构通知本局后,由主任签署,以本办文件的形式发布施行,并自发布之日起2日内在网站上登载标准性文件全文。具体工作由人事秘书科负责。
第四篇:xx镇标准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xx镇标准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标准我镇标准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加强标准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标准性文件,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标准性文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