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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医疗保险
条例
新编
XX省医疗保险条例
XX省医疗保险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根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以下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根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根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根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根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根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根本医疗保险原那么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根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根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根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局部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局部,不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根本医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根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2023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根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根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2023%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征收机关按该单位的经济状况、从业人员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其应当缴纳人数和金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规定数额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后,由征收机关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根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征收机关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局部,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根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用人单位缴纳的根本医疗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根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不得以为从业人员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为由而降低其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根本医疗保险缴费实行年检制度。凡未经征收机关办理根本医疗保险缴费年检手续的用人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领先审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根本医疗保险关系终结书。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退休后,本人不再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所在单位也不再为其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以及因其他原因终止的,或改制减员达2/3以上的,其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缺乏2023年的,应当交纳根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基金补偿金按每名退休人员现年至75周岁的年数乘以同期退休人员平均根本医疗费的标准计算,从清算后变现的资产中一次性缴纳,确无能力缴纳的,其处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欠缴的根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时,由合并、分立、受让的单位负担欠缴的根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条例实施前的医疗费欠帐,仍由原渠道解决。
第三章根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缴纳的根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的2535%用于建立退休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具体分配方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顾年长者原那么制定;所余资金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根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全部用于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根本医疗,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根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应得利息分别计算和划入。
第二十二条个人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使用。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为其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增加个人帐户资金。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建立根本医疗保险档案,发给根本医疗保险证件。
第二十五条迁离本省或者在本省内流动的,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应当退还本人。划入统筹基金的根本医疗保险费,归原统筹单位全体参保人员所有,不予转移,也不退还。
第二十六条根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和审定。
第四章根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条例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人员,享受根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缺乏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以下方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那么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那么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局部费用的诊疗工程和乙类目录的药品,其个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二条霍乱、鼠疫等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部支付。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爆发性、流行性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拨专款解决。
第三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在参加根本医疗保险的根底上,实行医疗补助。
为解决前款规定以外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省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实施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十四条凡参加根本医疗保险时年满50岁,且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缺乏5年的人员,参加根本医疗保险满1年后,方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上款所称视同缴费年限,指本条例施行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修订施行后退休的从业人员,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的,退休后其根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从业人员退休时,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未到达前款规定的,缴费年限每少1年,其退休后享受的根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规定的待遇标准上相应降低5%。
第三十七条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满2023年的,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不影响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根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不满2023年,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根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因酗酒、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支出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等支出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异地医疗机构治疗,退休人员在异地居住1年以上的,其根本医疗保险待遇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章根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效劳管理
第四十一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方案、经贸、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根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方案、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根本医疗保险诊疗工程目录、医疗效劳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使用未纳入根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诊疗工程、医疗效劳设施,其费用统筹基金不得支付。
第四十二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根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方法。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根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方法。劳动保障、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三条劳动保障、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方法,按中西医并举,社区、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的原那么,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十四条病人使用个人帐户时,可以在任何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病人应当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十五条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根据总量控制原那么,可以实行总额预付制结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效劳数量、质量及参保人员合法医疗权益保障情况,对预付的统筹基金数量进行调控。
第四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医药卫生和根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参保人员的合法医疗权益。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向病人告知有关医疗效劳及收费明细情况。
第四十七条根本医疗效劳工程的收费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和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财政等部门制定和修订,并报省政府批准。根本医疗保险药品价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定价的规定。违反根本医疗效劳工程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规定的,根本医疗保险基金各帐户不支付超标准的医疗费。
第六章根本医疗保险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省城镇从业人员根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关,其职责是:
(一)编制从业人员根本医疗保险事业开展规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根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统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三)对全省根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行使行政处分权;
(四)每年向社会公告根本医疗保险工作情况;
(五)其他应当由行政主管机关履行的职责。
市、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从业人员根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管理和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