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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市政办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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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市政 医疗卫生 机构 债务 清理 方案
市政办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方案 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开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开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根底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长期债务。 二、根本原那么 (一)谁举债谁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具体实施。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予以支持帮助。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根底上锁定债务,由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承诺后补助。由市医改办公室与各县(市、区)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各县(市、区)承诺在2年左右时间内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结合中央、省财政补助情况,市财政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市医改办公室对各县(市、区)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回相应补助资金。 三、界定债务化解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效劳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指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归还期限超过1年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截止到年12月31日。年1月1日至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各县(市、区)参照本实施方案自行化解。 四、明确偿债资金来源 各县(市、区)可从以下渠道筹集偿债资金: 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二是上级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根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 三是上级财政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 四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根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 五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后超收的资金中调剂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 六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 七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解债务。 各县(市、区)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市级财政将根据中央、省财政补助政策对各县(市、区)进行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方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清理化解程序和时限要求 (一)年11月30日前,各县(市、区)要成立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医改办公室、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备案。 (二)年11月25日前,各县(市、区)要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帐和数据库。 (三)年12月2023日前,各县(市、区)要完成债务认定工作,将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给县(市、区)政府,并及时将认定债务情况汇总报市医改办公室、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 (四)年12月31日前,市医改办公室会同发改、财政、卫生部门完成各县(市、区)的债务审核和考核工作,反响审核、考核意见。 (五)年1月31前,各县(市、区)政府对认定的债务按原债务协议,区别不同情况和轻重缓急,制定分期分批还款方案。 (六)年6月3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根据还款方案,如期归还结清各项债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强化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县(市、区)医改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发改、财政、卫生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和资金筹集等工作。 (二)明确主体,分类逐步化解。各县(市、区)政府要统一组织发改、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广泛接受监督。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对上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审核和认定,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各方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交给县(市、区)政府。县级财政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要优先归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 (三)落实投入,制止发生新债。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贯彻发号文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根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工程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工程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工程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各县(市、区)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政府承担的资金转嫁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四)严格纪律,实行责任追究。各县(市、区)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根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工程、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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