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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进一步落实《防治包虫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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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 关于 进一步 落实 防治 包虫病
附件2: 甘南州关于进一步落实《包虫病防治行动 计划(2010—2015年)》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推进包虫病防治工作,努力实现到2020年基本控制包虫病流行的目标,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2010年卫生部印发了《防治包虫病行动计划(2010-2015年)》,行动计划实施近两年来,在中央转移支付包虫病防治项目的的带动下,我州包虫病防治工作在项目县市先后开展了病人免费查治、家犬驱虫管理、健康教育等一系列防治措施,各项防治指标显著提高,病区群众从中受益,取得了显著社会效益。但是受经济社会发展滞后、自然条件恶劣、科学文化普及率低、防治工作机构和队伍不健全等因素影响,我州包虫病防治仍然面临诸多困难和巨大挑战。为了进一步控制包虫病的流行态势,更加深入地推行各项包虫病防治措施,确保如期实现国家既定的防治目标,特制定甘南州《包虫病防治行动计划(2010—2015年)》实施方案。 一、政策保障 (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牧村建设,以及国家针对西部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政策措施,统筹安排资源,确保防治经费到位,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包虫病流行状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使包虫病防治逐步走上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二)明确部门职责,强化措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卫生部门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包虫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和行动计划,制订并实施包虫病相关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做好病人的发现、报告、管理和治疗,对符合手术适应症的包虫病患者积极开展外科手术救治;做好包虫病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及时调整防治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并提供技术支持。农牧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总体方针,研究制定家畜包虫病防治政策和措施,落实农牧村家犬驱虫,家畜免疫,严格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监管,开展畜间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对牲畜定点屠宰场所的管理。公安、城管等部门加强对城镇家犬数量的掌握和管理,妥善处理无主犬。林业部门负责做好森林鼠害防治工作。文广新部门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包虫病防治知识,全面提高群众的健康防病意识。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特点,对少数民族地区民族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开展包虫病防治政策、防治知识的宣讲,逐步提高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对包虫病危害程度的认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查病、救治、犬驱虫等防治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学校校医或保健教师参加卫生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督促中小学校开展包虫病防治知识的普及教育。妇联做好农牧区妇女和家庭主妇的健康教育,促进家庭健康行为的形成。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包虫病患者及其家庭开展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发展改革和水务水电、卫生部门结合农牧村饮水安全工程等,保障农牧民饮用水安全。科技部门负责将包虫病有关科研项目列入有关科研计划。 (三)增加财政投入,多方筹集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包虫病防治的实际情况,在财政收入增长的前提下,安排防治工作经费,每县市每年10万元。适当的财政补贴。同时,应当广泛动员和争取社会各方面力量提供防治资金和物资,支持包虫病防治工作。 (四)加强科学研究,提供技术保障。将包虫病防治列入州、县市相关部门重点科研计划,组织多部门、跨学科的联合攻关,研究我州阻断包虫病传播的策略和措施,探索包虫病的防治模式;开展多方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推广适用于我州的科技成果。 (五)加强能力建设,提高防治水平。州和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疾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专门的防治科、室、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疾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配备专(兼)职包虫病防治人员;乡(镇)卫生院和畜牧兽医站有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承担包虫病防治工作。各流行乡、村有专人负责包虫病防治工作。 不断改进和完善县市综合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包虫病诊断、治疗能力,县市综合医院要逐步具备开展包虫病外科手术的能力。 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包虫病实验室网络能力建设。加强包虫病虫种鉴别和检测试剂评价能力。州级实验室具备对免疫学检测进行质量控制的能力。县市实验室具备免疫学检测能力。 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开展包虫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包虫病防治人员业务水平。 二、重点措施 (一)控制传染源 1.家犬的登记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宣传动员,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以行政村为单位按户对所有的家犬建立家犬驱虫登记卡,并负责家犬驱虫措施的落实。 2.犬犬投药、月月驱虫。全州各县市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家犬服药驱虫日,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和配合家犬驱虫工作,并做好个人防护。 3.无主犬控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采取多种方法控制并减少无主犬数量,鼓励捕杀无主犬。每月定期由村级防疫员指导相关人员在无主犬聚集的场所或经常出没的地方投放驱虫药饵。 (二)开展健康教育 1.各级卫生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负责开展本县市的包虫病健康教育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2.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精心组织包虫病防治的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刊播包虫病防治相关知识和工作信息,定期无偿刊播有关公益广告,以各种形式加大宣传报道力度,营造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包虫病防治工作的氛围。在各级学校开设专题讲座,宣传包虫病防治知识。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以包虫病防治知识、政策、策略和主要措施为重点内容的宣传、培训。 3.民委和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宣传教育,使其了解国家免费救治包虫病的相关政策,并利用各种宗教活动向信教群众传播包虫病防治知识,引导信教群众正确就医。 4.教育部门负责将包虫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教学计划,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以包虫病防治知识为重点的主题教育。通过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引导学生向家长和社会传播包虫病防治知识,培养学生养成“饭前便后要洗手、远离虫卵不玩狗”的良好习惯。 5.各级妇联组织负责对妇女干部进行包虫病防治知识培训,针对农牧村妇女开展多种形式的包虫病防治知识宣讲和健康教育活动,促使家庭主妇养成勤洗手、讲卫生的良好习惯,促进家庭健康行为的形成。 6.乡镇卫生院的防保人员、乡村医生和兽医防疫员充分利用集市、村民会议、村级广播、家犬驱虫日等机会,对农牧民群众宣传“犬犬投药月月驱虫”、“不用病变脏器喂犬”等基本防治知识。 7.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定点屠宰场所和集贸市场从事畜产品交易的重点人群进行包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使其了解和掌握不用病变脏器喂犬和对病变脏器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基本防治知识。 (三)防制中间宿主 1.家畜屠宰管理。各县市应完善定点屠宰和屠宰检疫制度,严格执行宰前检疫、宰后检验、有宰必检以及对检测出的病变脏器实施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各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切实加强对屠宰场所的管理,严禁场内养犬或犬类动物进入屠宰场所;在牲畜屠宰和畜产品加工各环节做好卫生工作,监督做好病变脏器的无害化处理,杜绝再次传染。 2.家畜免疫。各县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分发抗细粒棘球蚴病疫苗,由乡、村动物防疫员每年对当年新生存栏家畜进行疫苗接种,此后对免疫家畜每年进行1次强化免疫。 (四)病人查治与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包虫病防治技术方案》、《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包虫病防治项目外科手术救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建立农牧民健康档案工作,在包虫病流行区开展人群查病、病人管理、药物和手术治疗,并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五)关怀与救助病人 民政部门负责对生活困难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包虫病患者及其家庭,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包虫病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因患包虫病导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纳入低保范围。 (六)提供安全饮用水 发展改革和水务水电、卫生部门根据农牧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开展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设,重点解决包虫病流行区居民使用污染严重的地表水问题,优先保障农牧民饮用水安全,原则供水到户。 (七)开展监测及质量控制 在以往基线调查的基础上,卫生部门按照《包虫病防治技术方案》、兽医部门按照《家畜包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分别采取人群随机抽样或不同地理方位进行抽样的方法,加强对6-12岁儿童血清学阳性率、犬感染率、家畜患病率的调查,并积极主动开展人群感染情况、家犬感染情况、家畜患病情况、包虫病病例网络直报、包虫病防治健康教育效果监测等,为评价防治效果提供依据。 三、考核与评价 (一)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签订目标责任书,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对没有实现工作目标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监督检查。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科学、定量、随机”的原则,制订详细的监督检查方案,通过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自查、抽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要及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反馈给被检查单位。州卫生局及有关部门将不定期组织对行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考核评估。州卫生局(地病办)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卫生部考核评估方案,于2013年组织开展对行动计划的中期目标的考评,并根据中期考评结果对实施方案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2015年配合卫生部组织开展终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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