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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民用
爆炸
物品
安全生产
许可
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平安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实施方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在XX省行政区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在根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实施细那么的规定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证。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企业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平安生产,实行属地管理原那么。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平安生产应当接受所在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应具备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实施方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炸物品建设工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工程的设计应由具有民爆器材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仓储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应由具有民爆器材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建设工程完成初步设计并通过平安预评价后,建设单位应提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生产建设工程进行设计审查,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订完善;
(三)工程建设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试生产平安生产条件考核,考核合格并对考核提出问题整改完成前方可进行带危险物料试生产。试生产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试生产产量应为年许可产量的2023%-20%;
(四)建设工程试生产完成并通过平安验收评价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并对验收提出问题整改完成后,方可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
(五)试生产平安生产条件考核和建设工程验收时,应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应从国家民爆行业专家库或我省民爆行业专家库中遴选5名以上专家组成,因特殊专业需要,可以聘请假设干民爆行业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专家组组长由国家标技委或咨询委专家担任。专家组应对生产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审查有关资料,进行必要的质询,形成专家组意见,专家组意见应由专家组全体专家签字;
(六)组织试生产平安条件考核和建设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报告省、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试生产平安生产条件考核和建设工程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第六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制造业平安评价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平安评价。
省、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平安评价机构。
第七条平安评价机构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平安评价导那么(wj9048)及有关平安技术标准、标准的要求,对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实施方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平安评价,出具平安评价报告。
平安评价机构对其平安评价结论负责。
第八条企业对平安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加以整改,平安评价机构应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将有关确认资料作为平安评价报告的附件。
第九条企业申请平安生产许可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申请文件(集团公司);
(二)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本细那么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受理后,通过江西政务效劳网一窗式综合效劳平台按程序在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现场核查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委托设区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现场核查组织部门成立现场核查专家组,专家组应从国家或省民爆行业专家库中遴选3名以上专家组成。因特殊专业需要,可以聘请民爆行业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专家组组长由现场核查组织部门指定。
第十三条专家组应对企业生产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审查有关资料,确认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必要的质询,形成专家意见,意见应由专家组全体专家签字。专家组对现场核查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通过现场核查的,按程序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认为需整改的,整改完成后经专家组组长确认。
第十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证;
对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证,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之日起7日内,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予以公布,并在15日内将发证情况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撤下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第十六条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延续,并按本实施细那么第九条规定提交材料。
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本实施细那么第十一条规定审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条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准予延续,并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予以公布;
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条件的,不予延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当在5日内完成变更手续。
重新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十八条平安生产的品种、能力和生产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实施细那么重新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证以生产线(现场混装作业地面站)为单位核发。
第二十条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
平安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登记类型、有效期、生产地址、平安生产的品种及能力等内容,其中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与生产许可证一致。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以下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证年检表(一式3份);
(二)落实平安生产管理责任及平安隐患整改情况;
(三)平安生产费用提留和使用、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管理人员培训、实际生产量与销售量情况;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平安生产有关规定,平安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没有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平安事故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合格〞;
(二)企业严重违反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平安生产有关规定或者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平安事故,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不合格〞;
(三)企业不具备本实施细那么规定平安生产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不合格〞。
认为需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入年检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对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证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企业重新申请年检。
第二十五条企业在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对原有生产线不改变生产品种和能力的局部技术改造,及新建、改建、扩建仓储设施应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设计审查,由企业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生产线及危险性建筑发生变化的,按以下情况作出处理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一)变更危险性建筑物用途、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的,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由有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出具咨询意见,并经企业平安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共同签批。
(二)局部调整原生产线生产工艺、改变工艺参数和设备布置、更新专用生产设备的,企业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充分论证,或经有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出具咨询意见,并经企业平安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共同签批。
第二十七条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及平安评价报告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暂时终止该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
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平安事故的,应当依据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报告。企业平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生产平安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必须向所在地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20日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所在地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三十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催促其依法进行生产。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阻碍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条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或不再具备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不再具备本实施细那么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证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实施方法的规定进行处分。
第五章附那么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那么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