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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
慢性病
防治
中心
PPP
项目
珠海市慢性病防治中心PPP项目
招标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珠物招18218)
甲方:珠海市慢性病防治中心
乙方: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日期:2018年5月
招标代理合同
委托单位 : 珠海市慢性病防治中心
代理单位 : 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珠海市慢性病防治中心PPP项目的招标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珠海市西部医疗中心招标代理选聘
2、项目地点:珠海市斗门区
3、招标规模:185822.62万元,招标内容包括PPP咨询公司招标、社会资本招标、医疗设备采购、信息化建设、办公设备等。
二、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三、合同价款
1.招标代理服务费由各项目中标人向代理单位支付,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财政部门另有约定的除外)。
2.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11]534号)的标准收费×80%计取。
四、本合同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五、代理单位向委托单位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
六、委托单位向代理单位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由项目中标人向乙方支付代理报酬。
七、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间: 2018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珠海市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约定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电话:
代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袁明聪
单位地址: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林海
大厦2楼
电话:0756-3361206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l.1 招标代理合同:委托单位将本合同项下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代理单位,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委托合同。
l.2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项下招标代理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招标代理的条款。
1.3专用条款:是委托单位与代理单位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合同项下具体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l.4委托单位:指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代理单位:指在本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单位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指代理单位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
1.7 招标项目:指由委托单位和代理单位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项目。
1.8 招标代理业务:委托单位委托代理单位代理实施本合同项下招标的工作内容。
1.9 附加服务:指委托单位和代理单位在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和专用条款4.1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
1.10 代理报酬:委托单位和代理单位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代理单位按照约定应收取的代理报酬总额。
1.11书面形式:指加盖有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2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3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
1.14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1.15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l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招标代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单位和代理单位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 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及广东省、珠海市地方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单位的义务
4.1 委托单位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2 委托单位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向代理单位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2)向代理单位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资料,需要交底的须向代理单位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代理单位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指定专人与代理单位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3代理单位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单位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单位应向代理单位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4.4 委托单位负有对代理单位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4.5委托单位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代理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代理单位的有关损失。
5、代理单位的义务
5.1代理单位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代理单位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单位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向委托单位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单位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3代理单位应对招标工作中代理单位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5.4代理单位不得接受与本合同招标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5.5代理单位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代理单位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代理单位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5.6 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代理单位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7代理单位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代理单位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5.8代理单位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单位的有关损失。
6、委托单位的权利
6.1委托单位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2)向代理单位询问本合同项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3)审查代理单位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要求代理单位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
(5)与代理单位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代理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单位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单位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代理单位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7、代理单位的权利
7.1代理单位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单位做出的决定,代理单位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单位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单位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单位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单位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单位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委托代理报酬
8.1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金额、币种、汇率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8.2代理单位对所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委托单位同意后,向委托单位实报实销。
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9.1委托代理报酬应由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法和时间,直接向受托人支付;或受托人按照约定直接向中标人收取。
9.2代理单位完成委托单位委托的招标代理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 委托单位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 -(3)款提到的委托单位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代理单位提供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
(2)委托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委托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代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单位赔偿代理单位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委托单位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0.2 代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