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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
公司
各级
岗位
人员
职业病
防治
责任制
第一部分 公司领导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董事长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二条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第三条 组织制定和审批煤矿职业病防治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条 保证煤矿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以有效措施推动方针和目标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领导和支持职能管理部门工作,赋予职业病防治管理部门权力,定期听取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督促、检查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件、事故隐患。
第六条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总经理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全面负责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建立、健全本公司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第二条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第三条 设置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病防治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负责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令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第五条 每季召开一次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第六条 根据“三同时”原则,公司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七条 亲自参加公司内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第一领导责任。
党委书记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把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职业健康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对职业危害防治的党政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条 积极开展群众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增强职工职业病危害治理和防护工作能力,调动广大职工参与职业病防治的积极性,自觉地进行职业病危害治理和防护工作 。
第三条 教育各级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在职业危害健康活动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条 组织开展各级领导干部身边无事故活动,把职业病防治作为煤矿各级组织“争先创优”评选条件之一,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及责任人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五条 督促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隐患的整改及事故单位的查处。
第六条 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追查、分析、处理。对于发生事故的责任干部,要及时召开党委会认真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创造和谐、健康稳定的矿区。
纪委书记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和上级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定以及本公司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对公司职业病防治起保证监督作用。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条 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督促工、团、群等有关人员参加职业病防治大检查活动,督促有关人员参加入井带班及中、夜班不定期职业病防治检查活动。
第四条 发挥纪监组织在公司职业病防治中的监督保证作用,教育党员起模范带头作用,并组织带动周围员工做到职业病防治无事故,促进各项活动正常开展。
第五条 配合行政领导总结推广职业病防治的先进经验,在评选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时,要把职业病防治的业绩作为重要内容。
第六条 积极参与公司职业病防治建设,加强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开展好形式多样的职业病防治安全活动,做到内容丰富,有创新,记录规范,切合实情。认真监督各级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的落实。
第七条 经常深入基层了解和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稳定职工队伍。
第八条 协助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工亡家属安抚工作,提出防范措施。
第九条 负责检查并考核所分管部门中层干部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十条 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职业病防治的其他规定。
分管副总经理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在矿长(总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公司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第一条 组织制订(修改)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病防治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第二条 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第三条 制订公司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第四条 直接领导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
第五条 组织对全矿干部、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操作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六条 经常检查全矿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第七条 经常听取各部门、区队、科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病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第八条 对公司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 对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总工程师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对本公司职业病防治技术负全面责任。
第二条 认真贯彻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难题,负责审核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的管理方案和运行控制措施。
第三条 组织编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工程设计的图纸审核,施工方案的确定,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以及架设工程的实施方案等每个环节,都要考虑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
第四条 经常对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教育,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水平,增强职工做好职业病危害治理和防护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和严重问题,应列为科研项目,组织力量攻克技术难关。
第六条 组织制定特殊施工工艺。在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时,必须同时研究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工程项目,必须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包括防尘、防毒、防噪声、防高温设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 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追查、分析、处理,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工会主席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职业卫生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把改善劳动条件、维护职工的职业健康列为重要议事日程。
第二条 积极开展群众性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增强职工职业病危害治理和防护工作的能力,自觉地进行安全文明生产。
第三条 协助和督促行政领导正确使用安全管理及职业病防治经费,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治措施计划,不断改善职工的生活和劳动条件。督促劳保用品的发放。
第四条 组织员工体检,开展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各种活动。
第五条 参加职业病防治检查活动,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认真做好女工特殊保护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六条 按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专项汇报,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 职能机构及岗位人员职业病防治
岗位责任制
(一)职能机构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人力资源部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作,保证劳动者职业健康,劳动防护用品的合理佩戴和使用,制定劳动防护用品计划和发放管理制度。
第二条 确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岗中、离岗时的职业病检查率100%。确诊为职业病患者的,及时复查治疗。
第三条 职业病人的合理安置,对不适应井下工作的,适当调离工作岗位。
第四条 落实职业病人待遇,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做好职业病防治费用管理,监管机构专业队伍建设和相关技术发展费用的预算和计划工作。
第六条 负责职业卫生和职业危害因素防治和日常监管工作。并做好矿井和新建项目的职业危害评审工作。
第七条 负责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治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做好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卫生和职业危害知识培训,岗前不得少于4个课时,在岗不得少于2个课时,必须全员培训一次,确保培训率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 牵头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工作。
安全监察部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负责各种规程和职业危害因素管理措施的落实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重大职业危害应急处理。
第二条 经常深入井下,现场检查职业病防治安全隐患,了解现场情况,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定期组织并参与公司职业病防治大检查活动。同时做好迎接上级职业病防治大检查工作,及时汇总、分析研究各级职业病防治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并反馈相关资料。
第三条 参加矿井扩建、技术工程设计审查,保证各项工程设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职业病防治的规定,建立正常职业病防治秩序。
第四条 参加制定矿井规划时,要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职业病防治技术的规定,并检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
第五条 参加技改工程和新工作面的验收移交工作,凡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职业病防治规定,不予投产移交。
第六条 监督检查矿井安全设备、设施、装备和仪器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七条 矿井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积极赶到现场抢救,及时调查事故原因,以“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追查处理。
第八条 负责对矿井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组织验收。
第九条 负责事故隐患的综合治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统计和报告。
第十条 现场监督劳动者正确使用个人个体防护用品、保证应急救援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和重大职业病危害应急处理。
生产技术部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负责各种规程和职业危害因素管理措施的编制,合理组织生产,贯彻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及施工组织设计。
第二条 在布置检查生产计划执行情况时,要同时布置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三条 进行采区设计、编制各施工地区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要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政策及规范。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提出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措施。
第四条 从安全技术上指导煤层开采、顶板管理、巷道布置、设备造型、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组织新工作面验收时 必须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同时验收。
第五条 管理人员经常深入现场,发现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时要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第六条 参加矿组织的职业病防治大检查,提出业务范围内的整改意见,并督促有关区队进行落实,配合上级参加并组织矿井职业病防治达标检查,验收评比工作。
第七条 业务范围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组织有关人员亲临现场,参加调查分析和追查处理。
第八条 推广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的监测手段时,必须制订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
第九条 协助有关部门对本业务范围内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安全技术素质,增强抗灾能力。
第十条 负责编审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矿井停复工措施,并严格督促检查落实。
第十一条 负责科技资料及设计图纸的保管和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采掘面发生地质变化或采取特殊技术措施时,要及时编审安全技术措施补充措施要有职业病防护设施内容。
第十三条 认真学习、贯彻和落实国家、省、市科技创新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制定的有关科技创新办法和规章制度。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