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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入党
积极分子
法制
讲稿
XX年入党积极分子法制课讲稿
大家上午好!
根据乡党委、政府安排,由我来给大家上一堂法制课,应该这样讲:是我利用这个时机和大家就有关法律知识相互交流、相互学习。
「案例一」权利人的利益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吴某,望江人,2022年在我县某窑厂购红砖一批,因为某种原因,某窑厂未能及时交付红砖,经债权人吴某要求,某窑厂出具欠红砖款(32022.00元)条据一张,约定在2022年古历年年底付清欠款。事后,某窑厂分别于2022年5月,2023年12月分二次给付吴某6000元,直到202223年3月在债权人吴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前,某窑厂亦未给付任何款物,吴某同时也没证据证明其向窑厂主张过权利。用吴某在起诉时的话讲:“人不死,债不烂。〞但最终法院以债权超过诉讼时效2年为由,裁定“驳回原告(吴某)诉求。〞也就是讲:吴某的2万多元血汗钱打了水漂。这个案例说明:债权人的利益超过了诉讼时效,将会丧失法律上的胜诉权。什么叫诉讼时效:法律规定你在这个时间段要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在我国许多部门法中都有相关规定,我仅介绍几种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几类。
⑴普通时效。根据民法通那么及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是2年。(约定还款期限的)
对于未约定还款期,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2年。
⑵特殊时效。根据民法通那么136条的规定: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伤情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不明显的,从确诊日计算。
⑶工伤事故的认定时效:
①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1年。(工伤条例17条)
②对于超过上述时效1年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在2年之内可以向
人民法院起诉。民法
讲二个受时效限制的特例:
①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立案或采取强制措施,不受时效限制。
②不动产物权请求权不受时效限制。
「案例二」合同(协议)违法的法律后果。
叶某与熊某系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不和,自愿协议离婚,签离婚协议时双方父母、媒人均在场,协议约定:①双方自愿离婚;②婚生女由男方抚养;③离婚协议签订后即生效,结婚证自行作废。过了三年,叶某有新的男友(带上当年与熊某签的协议),到县民政局登记领取结婚证,但民政局工作人员没有办理。为什么?因为叶某与熊某所签的协议第三条:结婚证自行作废违法。这个案子最终是通过法院起诉解决的,这说明当协议或合同(约定)违法情况尽管写了协议,也是无效的。另外,简单举几个案例,协议违法常见情况:
①在人身伤害纠纷中最常见的一条:甲某自愿免除乙某某刑事责任;
②在土地、山林权承包过程中,变相的买卖、租凭;
例如:甲村人乙某,到丙村去租赁山场或田地,如果没有按照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经过2/3村民代表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那么这份协议属违法。
像这种类似的情况还有许多。也就是讲,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一定要留心。
「案例三」工伤事故与人身伤害竞合赔偿问题。
徐某,我县某免烧砖厂上砖工,202223年7月9日站在车上上砖过程中,因车辆突然移动,造成徐某从车上摔下,导致大腿骨折,头部严重受伤。事后,徐某亲属屡次找免烧砖厂,要求按工伤待遇赔偿,但砖厂以本厂未与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按厂的说法仅是劳务关系),因此也就没有交纳工伤保险,并且徐某受伤是车辆所有人移动车辆造成的应由车辆所有人赔偿为由面拒不赔偿。而车辆所有人在给付5000元后也不愿再承担赔偿责任。像这种案件就是典型的工伤与人身伤害竞合而产生的赔偿问题。徐某是不能得到双份,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徐某与砖厂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他们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足额交纳工伤保险,没有交纳的,仍应按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第三,因为徐某的受伤直接引发二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赔偿工程、赔偿标准都不一致,按法律规定,徐某应得双份赔偿,(顺便说一下,像这种情况,根据省高院指导意见,重复局部不予赔偿)。
诸如:这种情况的案例还有:骑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竞合;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工伤与人身伤害之间另外一种人身伤害,就是雇主责任。
举一个最常见的例子:叶某因建房需要,将自己所建房屋包工不包料包给本屋场(口头承包)叶某某(无资质),叶某某又请本村刘某做小工,刘某在挑砖上楼过程中从楼上摔下。这就是典型的雇主责任。按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包工头叶某某是雇主,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屋主是发包方,因选任无资质叶某某建房,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四」任意堆放物品或障碍物致人损害的法律后果。
周某,202223年因建房需要,在公路旁堆放石子和沙(局部堆放物占道),陈某某因超速驾驶机动车撞在堆放物上,造成陈某某本人受伤,经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堆放物所有人周某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某因超速行驶承担次要责任。但周某以非成心为由拒不赔偿,后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周某承担了陈某某的损失。
在这起案例中,周某确实不是成心,但按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堆放物致人损害,所有人应承担责任,主张自己没有过错,适用过错推定原那么。简而言之,就是由堆放物所有人承担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否那么,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在路边堆放建筑物,在城乡公路旁都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去年在徐桥前进村就发生一起因占道堆放建筑物而造成车毁人亡的恶性事故。尽管是血的教训,但有人却“前堆后继〞。我曾经听到“堆放建筑物所有者这样讲:堆东西的又不是我一个,许多人不都好好的没事〞这道出大多数人的侥幸心理,但他忘了,如果出了事,就会吃不了兜着走,“害人害已〞。关于“害人害已〞的小案例再简单说一个:黄某与黄某某均是南庄村同一屋场人,饲养家犬一匹,2023年7月中旬,黄某某(女,78岁)在路过黄某家门口被黄某某饲养狗咬伤(左小腿撕了一块肉),经安庆115医院救治,花去医药费等合计8000余元,黄某以自己未教唆动物咬伤黄某某拒不赔偿,在调解过程中,黄某说;“是狗咬的,又不是人咬的,咬了也白咬。〞果真白咬吗?按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伤害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也就讲,无论动物饲养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五」一时冲动,自己搬石头咂自己的脚。
案情很简单:太湖人袁某欠望江人卓某人民币38000.00元,因袁某在约定的还款期到来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卓某于是将袁某起诉到太湖县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袁某将卓某作为证据出不的欠条当庭撕毁。这是我在今年2月份办的一个真实案例,这个案例在安徽省电视台公共频道已播放,在百度网上也能搜索得到。
这起案件袁某因自己一时冲动付出了应有的代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袁某的行为将会被处以500元以上20230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处15日以下司法拘留。这个案例提醒我们:遇事不能冲动,否那么将会付出相应的代价。
因为时间的关系,今天就和大家交流到这里。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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