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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
江苏省
住宅
工程质量
通病
控制
标准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
发布日期:2006-4-25 访问量:486
DGJ
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J10687-2006 DGJ32/J1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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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
Housing Project Quality Common Failing Control Standard
2005年-12 -31发布 2006年-04-01实施
江苏省建设厅 审定 发布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基础与基础工程
4.1沉降变形对上部建筑的影响
4.2桩身质量(地基处理强度)不符合要求
5 地下防水工程
5.1防水混凝土结构裂缝、渗水
5.2柔性防水层空鼓、裂缝、渗漏水
5.3水泥砂浆防水层
5.4卷材防水层
6 砌体工程
6.1砌体裂缝
6.2砌筑砂浆饱满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6.3砌体标高、轴线等几何偏差
7 混凝土结构工程
7.1混凝土结构裂缝
7.2混凝土保护层偏差
7.3混凝土构件的轴线、标高等几何尺寸偏差
8 楼地面工程
8.1楼水泥地面起砂、空鼓、裂缝
8.2楼梯踏步阳角开裂或脱落、尺寸不统一
8.3厨、卫间楼地面渗漏水
8.4底层地面渗漏水
9 装饰装修工程
9.1外墙空鼓、开裂、渗漏
9.2顶棚裂缝、脱落
9.3门窗变形、渗漏、脱落
9.4栏杆高度不够、间距过大、连接固定不牢、耐久性差
9.5玻璃安全度不够
10 屋面工程
10.1找平层起砂、起皮
10.2屋面防水层渗漏
11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11.1给排水及采暖管道系统渗漏
11.2消防隐患
11.3管道及支吊架锈蚀
11.4卫生器具不牢固和渗漏
11.5 排水系统水封破坏、排水不畅
11.6 保温绝热不严密,管道结露滴水
11.7 采暖效果差
12 电气工程
12.1防雷、等电位联结不可靠接地故障保护不安全
12.2电导管引起墙面、楼地面裂缝,电导管线槽及导线损坏
12.3电气产品无安全保证,电气线路连接不可靠
12.4 照明系统未进行全负荷试验
13 通风与排烟工程
13.1风管系统泄漏、系统风量和风口风量偏差大
14 电梯工程
14.1电梯导轨码架和地坎焊接不饱满
14.2 电控操作和功能安全保护不可靠
15 智能建筑工程
15.1系统故障,接地保护不可靠
15.2系统功能可靠性差,调试和检验偏差大
16 建筑节能
16.1外墙外保温裂缝、保温效果差
16.2外窗隔热性能达不到要求
17 质量控制专项验收
17.1工程资料
17.2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专项验收
附录A 临空栏杆玻璃抗冲击性能检验方法
附录B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设计专项审查表
附录C 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专项验收记录表
1 总 则
1.0.1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控制,其它工程质量通病的控制可参照本标准规定执行。
1.0.3 本标准控制的住宅质量通病范围,以工程完工后常见的、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及外观质量的缺陷为主。
1.0.4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控制方法、措施和要求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省相关建筑工程标准、规范。
2 术 语
2.0.1 住宅工程
供人们居住的建筑。
2.0.2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
住宅工程完工后易发生的、常见的、影响使用功能和外观质量的缺陷。
2.0.3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
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从设计、材料、施工、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有效防治方法、措施和要求。
3 基本规定
3.0.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并不得随意压缩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在组织实施中应采取相关管理措施,保证本标准的执行。
3.0.2 设计单位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应采取控制质量通病的相应设计措施,并将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3.0.3 施工单位应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施工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0.4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3.0.5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
3.0.6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列入监督重点。
3.0.7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所发生的费用应列入招投标文件和工程概预算。
3.0.8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所规定的以外,还应提供防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相关资料。
3.0.9 本标准检查方法除有明确要求外,涉及建筑材料的要检查材料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或本标准规定材料进场需复验的要检查复验报告。
3.0.10 住宅工程中使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应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技术鉴定,并应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
4 地基基础工程
4.1 地基基础产生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
4.1.1 设计
1 地基基础设计应明确沉降控制值(沉降和差异沉降),对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3.0.2条等规定的,必须进行变形验算,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表4.1.1-1的相应允许值。
表4.1.1-1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
变形特征 平均值 最大值
沉降量(mm) 150 -
砌体承重结构基础的局部倾斜 中、低压缩性土0.002压缩性土 0.003 0.0030.004
框架结构相邻柱基沉降差(mm) 中、低压缩性土0.002压缩性土 0.003 0.0030.004
整体 倾斜 Hg≤24 0.004 0.005
24>Hg≤60 0.003 0.004
60>Hg≤100 0.002 0.0025
Hg>100 0.0015 0.002
沉降 速率 (mm/d) 验收标准(变形曲线逐步收敛且) 高层 0.06多层及以下 0.10 0.080.12
稳定标准 高层0.01;多层及以下0.04
注:l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mm);Hg为从室外地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m)。
2 同一结构单元不应采用多种类型的地基基础设计方案(如天然地基、地基处理、磨擦桩、端承桩等),当必须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地基基础方案时,应采取设置沉降缝等措施控制差异沉降。
3 建筑物地基基础采用桩基时,同一结构单元桩端应置于同一地基持力层上。
4 层数超过相差超过10层或平面布置复杂的建筑物,应设置沉降缝;确有困难的,必须设置沉降后浇带。后浇带应在主体结构封顶或沉降速率达到稳定标准、预估沉降差异可满足设计要求,并经设计认可后方可封堵。
5 建筑物在施工和使用时间,应进行沉降观测。设计等级为甲级、地质条件复杂、设置沉降后浇带及软土地区的建筑物,沉降观测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测量精度不低于Ⅱ级。工程竣工验收时,沉降没有达到稳定标准的,沉降观测应继续进行。
4.1.2 施工
1 施工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2 施工机械必须鉴定合格,计量设备应经计量标定且能保证正常工作,主要工种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3 施工中采用的钢材、水泥、砂子、外加剂、预制构件等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进场要进行外观等检查,需要进场检验的应按规定抽样检测,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4 采用桩基和地基处理的,若缺乏地区经验时,必须在开工前进行施工工艺试验。设计等级为甲、乙级的建筑物,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Ra或地基处理后承载力特征值fspk应按规范根据静载荷试验确定。试验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处)。
5 桩基(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应保证有效桩长和进入持力层深度。当以桩长控制时,应有计量措施保证;当以持力层控制时,预制桩、沉管灌注桩等应严格控制压力值(电流值、锤击数),来确保进入持力层和进入持力层深度,钻孔(人工挖孔)灌注桩应对持力层岩(土)性质进行鉴别验收,在清孔,孔底沉渣(虚土)厚度满足设计要求后,及时封底和浇筑混凝土。
6 桩基(地基处理)施工后,应有一定的休止期,挤土时砂土、粘性土、饱和软土分别不少于14d、21d、28d,保证桩身强度和周边土体的超孔隙水压力的消散和被扰动土体强度的恢复。
7 桩基(地基处理)工程验收前,按规范和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桩身质量(地基强度)、承载力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在扩大检测和分析原因后,由设计单位核算出具处理方案进行加固处理。
4.2 桩身质量(地基处理强度)不符合要求
4.2.1 设计
1 人工挖孔桩不应用于软土或易发生流砂的场地。地下水位高的场地,应先降水后施工。在有砂卵石、卵石或流塑淤泥夹层土层中,在没有可靠措施时,不宜采用挖孔桩。
2 水泥土搅拌法不应用于泥炭土、有机质土、塑性指数Ip大于25的粘土、地下水具有腐蚀性的土的处理。无工程经验的地区,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基适用性。
3 当桩尖位于基岩表面且岩层坡度大于10%时,桩端应有防滑措施。
4.2.2 施工
1 桩基施工时应严格监测,垂直偏差应小于0.5%;采用沉管复打时,应保证两次沉管的垂直度的一致;施工中遇大块石等障碍物导致桩身(管)倾斜时,应及时予以清除或处理。
2 对预制桩进场检验结果有怀疑时,应进行破损和抗弯试验(管桩,同一生产厂家、同一规格的产品,每进场300节必须各抽一节做破损检验和见证取样抗弯验),对桩身开裂等超过规定的不合格桩不应使用。
3 灌注桩混凝土浇筑
1)浇筑顶面应高于桩顶设计标高和地下水位0.5-1.0m以上,确有困难时,应高于桩顶设计标高少于2m,混凝土浇筑测量桩顶标高,当混凝土充盈系数异常(1.0小于或大于1.3)时,应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在有承压水的地区,应采用坍落度小、初凝时间短的混凝土,混凝土的浇筑标高应考虑承压水头的不利影响。
3)钢筋笼应焊接牢固,并采用保护块(水下混凝土每2-3m设立一层,每层3-4块)、木棍、吊筋固定,以控制钢筋笼的位置。
4 沉管灌注桩
1)预制桩尖的强度和配筋应符合要求,拔管之前,先测量孔内深度,以防预制桩尖进入桩管。
2)严格控制拔管速度,一般土层1-1.2m/min,软土地区0.6-0.8m/min,在地质软硬层分界处,可采用停震反插。
3)复打桩复打拔管后,应清除管壁泥土;反插时,反插深度不应大于活瓣桩尖的2/3或不大于0.5-1.0m。
5 钻孔灌注桩
1)护筒底部应安放在不透水层并保证稳定。
2)泥浆护壁钻孔桩在钻进过程中及清孔前,应在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