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非煤矿山平安生产根本标准一、综合管理第一条为保障非煤矿山生产平安,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从业人员的人身平安,促进采矿业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平安法实施条例、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平安法〉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平安规程(GB16423-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平安规程(GB16424-1996),结合本省实际,确定非煤矿山平安生产根本条件,制定本标准。关联法规:第二条矿山必须严格办矿审批手续,做到证照齐全,在批准的XX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矿山必须依法取得以下证照:(一)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三)公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需使用爆炸物品的矿山)。第三条矿山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危险源监控管理和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制度,制订各工种的岗位平安操作规程。第四条矿山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接受平安培训。(一)矿长(矿山负责人)必须接受平安培训和考核,具备平安专业知识,依法取得矿长经理平安资格证,持证任职。(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平安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依法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持证上岗。(三)矿山企业必须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平安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四)矿山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平安教育培训、考核挡案第五条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平安生产全面负责,按规定应对平安生产的职责落实到位。第2页共4页第六条矿山应设置与本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平安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平安管理人员。平安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平安培训,考核合格,具备平安专业知识,能胜任现场平安监督检查工作。第七条矿山企业应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第八条矿山必须向从业人员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穿戴和使用。第九条矿山建设工程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必须对矿山平安条件进行论证,初步设计内容中必须有平安专篇。第十条矿山应有符合平安要求的防洪、排水系统,排水能力应符合规程要求;有防止地表水泄入井下或露天采场的措施;有防止火灾、水害的预防和处理措施。第十一条矿山有防止山体滑坡和因采矿活动引起地表塌陷造成危害的预防措施。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