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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
审计
协议书
样本
委托审计协议书样本
委托审计协议书样本阅读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结算审核。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一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某年某月某日开始实施,至20某年某月某日。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
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
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立马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立马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某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
合同编号:
委托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受托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委托事项
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受托人)进行下述专项审计: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会计报表内的特定项目审计;
5.内部控制制度遵循情况审计;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7.本项审计业务预定在月日至月日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形可适当延长。
二、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1.按照实际参加审计工作的各级工作人员所耗用时间及现行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完成本项业务代理费用为:人民币元(大写元),因业务需要由受托人垫付的费用,如差旅、食宿等费用,由委托人另行全额支付,不计入上述费用。
2.委托人在审计约定书签约时支付审计费用总额的%,即大写元,交付审计报告时支付剩余的审计费用,即大写元。
3.如因审计工作遇到特殊疑难重大问题,致使受托人增加审计程序使实际审计工作时间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委托人应在了解实情后接受受托人请求增加审计费用。
4.审计过程中因委托人原因,中止审计,受托人不退审计费。
三、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1.委托人承担会计责任(管理当局的责任),即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并保证其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2.受托人承担审计责任,即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责任。
四、委托人权利义务
1.按约定时间提供审计业务所需全部资料,包括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2.协助受托人查看业务现场,并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3.按约定条件立马足额支付审计费用,不以足额支付审计费用为条件影响报告意见;
4.按委托目的正确使用审计报告,不给使用人关于审计报告理解的误导。
5.受托人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6.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五、受托人权利义务
1.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执行业务;
2.应于日之前出具审计报告;
3.对在业务执行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受托人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6.受托人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7.受托人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8.受托人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在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9.受托人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3)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5)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6)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10.受托人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1.受托人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12.受托人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违约责任
1.由于委托人变更计划,或未立马提供审计所需全部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受托人返工、窝工或修改报告,受托人可合理延期出具审计报告或拒绝出具审计报告,委托人应根据受托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另行支付相应费用;
2.如因委托人原因导致本项目中途停止,受托人所收费用不再退还委托人;
3.除因委托人原因以外,受托人未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服务费用;
4.如合同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都应负责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合理损失。
七、本合同因下列事由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2.双方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