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方法【荐】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方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7号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方法已经2023年6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23年7月1日附件: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方法.pdf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完善证券交易机制,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开展,制定本方法。第二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本方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效劳。第四条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二〕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三〕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四〕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五〕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躲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五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本机构的章程和规那么,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和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进行监测监控。第六条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证券交易所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标浮动管理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逆周期调节。第二章业务许可第七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三〕公司最近2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