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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展业规范
2023
银行
外汇业务
原则
人民币
外汇
衍生
产品
业务
规范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那么之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展业标准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标准
第一局部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银行为投资主体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前,除按照总那么标准进行客户识别外,还应审核客户准入条件:
(一)查询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确认客户是否按规定报送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确保客户未被业务管控。
(二)审核境内机构相关合法注册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相关文件,确保审办业务所需材料真实、合法、合规、齐全。
(三)对于境内居民个人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具体包括:
1.在境内拥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学、就医、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暂时离开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人;
2.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的自然人;
3.持有境内企业原内资权益,后该权益虽变更为外资权益但仍为本人所最终持有的自然人。二客户分类
(一)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按照总那么标准进行分类。除此之外,关注客户还包含以下主体:
1.投资主体为融资租赁公司、基金类机构、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不具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以及合伙制企业;
2.自身资产总额低于其对外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机构(即母小子大情形);
3.投资资金并非来自投资主体自有资金的机构(不含股东借款);
4.境内投资主体为异地机构、股东为异地机构或个人;
5.境内投资主体成立时间不超过1年或短期内集中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业务的机构;
6.境外投资项目与境内投资主体主营业务差异较大的机构;
7.企业负责人、主要股东、总经理等高管人员被纳入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的机构;
8.其他银行认定的关注客户。
(二)银行应按照总那么要求,进行客户背景调查,综合考虑客户或实际控制人身份、地域、行业、特点、历史交易等因素,合理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对于关注客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业务适用更加严格的尽职调查和业务审批程序。三业务审核
(一)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应尽职审查客户资料,全面了解业务背景,确保客户申请办理业务背景真实、交易目的清楚合理、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确保境外投资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
(二)在明知客户无真实投资背景,交易目的不合理,资金来源不合法,涉嫌通过虚假、伪造或变造凭证等情况下,银行不得办理相关业务。
(三)银行应对客户提交的对外直接投资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对外直接投资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客户上年度审计报告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客户在银行办理结算的收支记录、客户在海关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可查数据等信息,收集分析客户资金来源是否真实、合法;通过境外项目投标书、收购协议、转股协议、租赁合同、劳务合同等材料,分析客户资金用途是否真实合规。当客户日常结算业务与对外投资业务分别在不同的银行办理时,办理对外投资业务银行可要求客户提供日常结算业务账户流水,证明企业的大额资金来源。
(四)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除申请书、登记表等须留存原件外,其他相关材料应查验、审核原件,并留存经境内机构加盖单位公章(包括公章、财务章或其他具有相关法律效力的单位印章)的所有书面申请材料原件或复印件(或:经境内居民个人本人签名的所有书面申请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并按外汇局文件规定的年限保存相关业务资料备查。
(五)境内企业(含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关于境外直接投资的批准文件并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后,应在境外投资项目具有真实、合规、明确的实际资金用途时,汇出境外直接投资资金,不得提前(购汇)汇出。未经批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不得利用境外直接投资渠道开展qdlp业务。
(六)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收支应遵循“先登记后汇兑〞原那么,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尚可流入/汇出额度内办理资金收付,不得为管控企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相关业务。
(七)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包括前期费用汇出)应按照支付使用原那么,审核并确认客户资金使用具有真实用途证明材料(合同或协议、支付指令等)后,方可为客户办理资金汇出业务,境外并购股权的应审核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四风险提示对具有以下异常特征的业务,银行应加强尽职调查,以更严格标准进行真实性审核及持续监控,并审慎办理相关业务:
(一)以境外直接投资为渠道,实为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境外转移资产或投资移民的。
(二)交易目的不合理的。
(三)资金来源不合理的。
(四)资金去向存疑的(不能明确说明资金最终去向、用途的)。
(五)涉嫌通过虚假、伪造或变造凭证办理业务的。五持续监测
(一)银行应事后跟踪境外直接投资企业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异常信息。对于异常客户,银行应保持警觉,从办理登记到资金对外支付,应全程对资金来源与应用进行全面审核,审慎办理。业务登记环节应了解客户资金来源;资金汇出环节应收取客户资金来源相关证明;资金汇出境外后,应要求客户提供境外资金使用相关凭证及对账单等材料,跟踪资金使用情况。如银行发现资金使用用途和业务登记用途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外汇局和牵头银行上报异常信息。
(二)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大额、可疑交易及行为,要求客户履行声明及告知程序。对于客户成心使用虚假资料行为,银行应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客户档案,对虚假资料妥善保管后报告外汇局。外汇局确认情况属实的,由公约工作组对成员银行进行情况通报或风险提示。
(三)银行办理对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应按外汇管理规定审核和留存业务资料。对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材料应作为业务档案留存10年备查。第二局部具体业务审核标准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一)业务定义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
2.在境外项目招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
3.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前,进行市场调查、租购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效劳所需的费用。
(二)审核材料1.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业务审核材料(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提供新版营业执照);(3)涉及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还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关注客户除提供上述(1)~(3)项材料外,还应提供:(4)已向境外直接投资机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及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并购协议、境外项目投标书、租赁合同、劳务合同等。(5)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方案和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2.境内机构为其境外分支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置境外房产资金汇出登记业务审核材料(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对此表应审核表格内容填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与客户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内容是否一致);(2)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注册证明文件;(3)境外购房合同或协议;关注客户除提供上述(1)~(3)项材料外,还应提供:(4)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如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拟购办公楼的实体照片等;(5)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三)审核及操作要点1.境内机构是否为本地注册机构,非本地注册机构应在其注册地银行办理登记。
2.审核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与客户提交的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内容是否一致。
3.境内机构(含境内企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原那么上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15%。
4.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超过300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应告知境内投资者需提交说明函至注册地外汇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5.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应列入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
6.银行按规定审核后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可汇出前期费用额度。
(四)风险提示1.短期内拟设立多个境外投资项目而集中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业务:应提交前期费用对应支出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收购协议、境外项目投标书、租赁合同、劳务合同等),以及企业集中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商业合理性说明材料、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2.属于境内外关联企业相互间投资而申请登记前期费用作为保证金:应提交前期费用对应支出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收购协议、境外项目投标书、租赁合同、劳务合同等),以及企业进行关联投资的商业合理性说明材料、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属于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而申请办理前期费用外汇登记的:应关注后续被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作价的合理性。二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汇回
(一)业务定义境内机构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后,通过银行将登记额度内的前期费用汇出境外或汇回境内。
(二)审核材料1.业务登记凭证;
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境外投资前期费用额度控制信息表。除提供上述1~2项外,还应要求其提供: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方案和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关注客户应提供资金使用具体方案,需详细说明资金支付安排,用途和最终用途(针对境外多层控股情况)以及收款人和最终收款人(针对境外多层控股情况)。
(三)审核及操作要点1.前期费用汇出(1)银行应重点了解境外投资项目可行性和投资方案、拟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前期费用汇出金额、汇款路径、主要用途等。(2)银行应按照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的前期费用额度信息办理汇出业务,累计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的前期费用额度。(3)银行为关注客户办理前期费用资金汇出应按照支付使用原那么,审核并确认关注客户资金使用具有真实用途证明材料(合同或协议、支付指令等)后,可为其办理资金汇出业务。(4)银行应定期跟踪境外投资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客户如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或购置境外房产的,应主动向注册地外汇局报告客户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要求客户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客户可提交说明函向原登记银行申请延期,经银行同意,6个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关注客户申请延期的,还应提交其他相关直接证明材料,假设客户不予配合时,银行应向外汇局报告,外汇局对企业进行约谈。
2.前期费用汇回(1)银行应重点了解客户此前是否办理过前期费用汇出业务,累计汇出金额与使用情况。(2)前期费用累计汇回金额原那么上不得超过汇出的前期费用金额。(3)前期费用资金原那么上按原路退回,购汇汇出的前期费用可凭原购汇凭证直接办理结汇手续。
(四)风险提示1.短期内集中、频繁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的汇出、汇回的。应要求客户提供资金使用具体方案,以及提交或事后补交资金汇划凭证。
2.银行判断前期费用资金来源存疑,可能并非来自投资主体自有资金的,如来自于一个或多个个人账户、基金类机构、合伙制企业等的资金聚集。应要求客户提交能够证明资金来源的经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报告,银行、海关等第三方机构认可的账户或收支记录、数据等。
3.客户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提前购汇业务的,银行应不予办理。
4.除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