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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捕诉体
办案
机制
理论
实践
思考
天道酬勤
“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理论与实践思考
郭晓东 任建华
摘 要:马列经典法学理论和相关制度设计中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而批捕、公诉是法律监督职能实现的重要具体权能,“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在中国检察历史中具有丰富的实践,符合现在以审判为中心、以公诉为主导的司法改革模式,具有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办案效率,落实办案责任等多方效果。
关键词:捕诉一体办案机制 批捕 公诉 司法改革
2023年来,有关“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优劣的争论一直未曾停息,但从2023年下半年基层院试点,到2023年全国全面推开,该办案机制已经在局部基层院推行了一年多的时间,在司法实践中展现了旺盛的生命力。“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即由检察机关内部同一人或同一办案组依法承当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并履行相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办案工作机制。笔者尝试从思想渊源与历史构建、现有法律规定赋权、基层司法实践成效等三个方面,论证“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优越性。
一、“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思想渊源与历史构建
〔一〕马列经典法学家对检察权法律监督功能的设想中蕴含检察机关集中行使对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制约权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肇始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体制包括检察制度进行了一定论述或制度设计,提出检察机关应行使的局部权能。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通过对林木盗窃法的分析,科学揭示立法和司法之间的一般关系,批判了普鲁士专制司法中庇护警察的检察体制。恩格斯在著作中强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彼此独立,他说“这两种权力的混合势必导致无可救药的混乱,其最糟糕的结果就是有人可能集警察局长、检察官和审判员于一身。〞马克思和恩格斯因为时代局限未能对检察机关内部具体制度进行设计,但提出了检察官与警察、审判人员分权监督制约的思想。
列宁在革命和制度建设实践中,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机构检察机关,通过有效的监督机制来统一法制,将检察机关设定为维护法制统一,代表人民對其他机关执法活动监督和制约的机关。1922年5月18日,列宁指导制定检察监督条例,新型监督法制的苏维埃检察机关得以建立。基于相同的意识形态、人民民主国家观、相同的境遇和任务,新中国以前苏联检察制度为建构模型建立了检察机关。马列经典著作中对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进行了定位,并且局部提到其拥有的具体权能,新中国检察制度,吸收其科学设想,将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基于此承载监督职能的批捕权和公诉权应由检察机关统一行使。
〔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屡次历史运行实践说明,其符合我国的法源传统
1.受西方法律思想制度影响的清末和民国立法实践中将批捕和公诉权能赋予检察机关行使,局部时期具体规定由一个部门或检察官行使。清末改制修律、民国立法都对现代意义的逮捕制度有所规定。1911年刑事诉讼律草案规定检察机关有预审和刑事公诉等权力。1915年的京师地方检察厅暂行处务规那么,规定检察官为侦查的主导者,在检察机关设立侦查处,负责侦查和提起公诉,其中侦查后的处分“如勾摄羁押、搜索、扣押等情形时,应请示于检察长〞,亦由该处行使,1928年国民政府公布的刑事诉讼法将被告羁押的决定权和公诉权赋予检察机关。清末和民国时期,多数情况下由检察官行使审前羁押的决定权和公诉权。
2.“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在人民检察开展历程中屡次长时期成功运行。〔1〕新中国成立前党对检察制度和检察职能的探索。1931年11月成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确立检察制度;抗日战争时各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权建立后的法制建设中开展了检察制度,陕甘宁、山东等多个抗日根据地建立检察机构; 1946年10月,制定陕甘宁边区暂行检察条例,建立起独立的检察机关,承当侦查和公诉等职能。这一阶段,有时审检合署,有时审检别离,多数检察机关承当侦查和公诉职能。
〔2〕新中国成立后的检察开展历程中,批捕、公诉权能既有合并,也有别离,合并行使时间更长。1954年公布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通过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的设置、职权,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等工作。1962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的业务一厅全面负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新中国确立检察制度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批捕和公诉权根本是由一个部门行使,在基层批捕和公诉也往往是由同一部门或人员行使。恢复重建初期,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刑事检察厅负责批捕和起诉工作,198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整内设机构名称改由一厅负责,198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将一厅更名为刑事检察厅,负责批捕、起诉工作。1999年,为强化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的内部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刑事检察厅分设为审查批捕厅和审查起诉厅,次年,分别更名为侦查监督厅、公诉厅。2023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内设机构和相应职能配置,由一、二、三、四厅按照罪名分类负责相应案件的批捕和起诉工作,施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这里主要表达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部门职能的变迁,检察机关因为双重领导的体制原因,地方检察机关的设置一般是按照上级机关要求对应设置,恢复重建40年来,检察机关经历了从“捕诉一体〞到捕诉分开再到“捕诉一体〞的演进,总体来讲“捕诉一体〞具有较长的适用期,使用过程中成效较好,完成了国家赋予的打击刑事犯罪的任务。
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所赋权
〔一〕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赋予“捕诉一体〞合法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使我国形成了不同于西方的刑事诉讼体制,现行法律规定将批捕权和公诉权交由检察机关集中行使。宪法从国家重要制度的角度,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确立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和法院、公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第3条、80条、89条、169条等规定明确了审查批准逮捕、公诉的权力由检察机关行使,审查批准逮捕决定人员为检察长。这为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和公诉权提供了依据和操作模式。批捕、公诉权由检察机关享有,是实现法律监督权能应有之意,二者统合于法律监督权能之下,合一具有合法性、正当性。
〔二〕“捕诉一体〞为我国检察运行机制所容纳,具有合理性
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活动的目的只是追诉犯罪,检察官不可能通过行使批准逮捕权监督侦查机关。多数西方国家法院分为具有刑事强制措施审查权的预审法院和具有案件实体审判权的其他普通法院。我国法院体系统一,将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权赋予法院,会导致法官审前预断,使逮捕条件与判决有罪条件合而为一,影响法官客观中立原那么,进而影响判决公正性。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我国检察机关是授权制方式,法律赋检察权予检察长,检察官对案件的办理权和决定权源自检察长授权。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权能的分与合是检察机关内部工作分配, “捕诉一体〞或“捕诉别离〞并不涉及合法性的问题,法律把批捕权和起诉权交给检察机关、检察长,并没有限定行使方式,合一的体制是检察长将自己合一的权力授予了办理的检察官或办案组,符合检察机制运行规律。
三、基层检察机关适用“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实现多重价值目标
〔一〕进一步强化侦查活动监督,促进案件质量提升
受制于职能限定、办案纪律、人员素质等多重因素,我国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缺乏外部有效引导监督。2023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虽以列举方式进一步明确逮捕情形,但捕诉别离体制下,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出于部门、个人利益考量认识仍难有效统一〔现多數情形下捕后不起诉、撤回起诉、判无罪等仍系负面评价指标〕,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抑或介入引导侦查,因介入引导的侦监部门不能充分考虑庭审需求,效果堪忧。“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下,检察官以起诉标准从批捕开始关注侦查,行使批捕权的同时,随机精准对侦查方向、措施,甚至对具体证据的取证予以引导,使其最终价值表达为侦查获取的证据被法庭采信,进而有效提高办案质量,降低退补和不起诉率。“捕诉一体〞,以公诉职能统一诉前侦查监督更加符合诉讼规律。
〔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权利
“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中检察官在审查起诉前已熟悉案件证据体系,再次办理中注重审查新增证据,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因重复阅卷、熟悉案情、复核材料而花费时间精力,各地实践中平均节约办案时间在3至20天。同时减少退回补充侦查、延期等情况,减少案件在办案流程中出现的次数,优化了“案件比〞,进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本钱。因为案情熟悉,办案速度必然加快,减少了犯罪嫌疑人不必要的羁押时间,通过及时具体的侦查监督,可以减少非法取证行为,严格排除非法证据,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诉讼权利;而被害方那么会向同一办案人或办案组重复性反映诉求,利益会被考虑得更加全面充分。
〔三〕“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促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提升业务素能
捕诉别离导致刑事案件在检察环节被切割为两个片段,分割了刑事检察权完整性,导致刑事检察官专业知识养成和开展不全面、不均衡,主导作用发挥不充分,难以真正对案件质量负责,更难以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求。“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对检察官提出全面系统的办案要求,既要熟悉侦查活动,进而有效监督并引导侦查取证,又要做好证据全面审查,确保证据能力和证据证明力充分,做好出庭公诉,对关键具体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审查的综合性、精准性要求更高,这必然导致业务实践中检察官的全面业务素能得到提升。司法责任制改革确立错案终身追责制,“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有助于一办到底的办案人将责任一抗到底,更好地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倒逼案件质量,形成良性循环,为案件质量树立了一道稳固防线。
“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推行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问题,如内部监督和制约的局部丧失,“两项监督〞职能有所弱化,以起诉标准代替批捕标准导致不捕率上升,辩护权受到局部限制等情况,我们应该正视并通过制度优化加以解决。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已经通过加强内部和外部监督制约、提升刑事检察官业务技能、推行认罪认罚从宽等来不断解决存在的问题。任何一项制度机制都不是一劳永逸的,它需要随着时代的开展而不断被修正或者变革,关键要看正向价值多少,总体而言,“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推进了案件质量提升,进一步落实了司法责任制,利大于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