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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
名称
广东省
广播
电影
电视局
卫生厅
药品
监督
【法规名称】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党中央整治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广播电视医疗、药品类节目和广告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1年7月2日
【生效日期】2001年7月2日
【发布部门】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号】粤广局发[2001]207号
【正文】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顺德市广播电视局、卫生局、荮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电台、电视台、南方电视台: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整治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广播电视医疗、药品类节目和广告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电台、电视台的医疗、药品类节目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经营,要坚持服务人民群众、有益身心健康的原则;在节目宣传和广告经营的关系上,要坚持宣传与经营分开,宣传队伍与经营队伍分开的原则。医疗、药品类节目属宣传范畴,要坚持节目的公益性;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应与医疗、药品类节目有明显的区分,要依法经营和播放广告,坚决杜绝虚假的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绝不给非法广告提供宣传阵地。
二、省属各电台、电视台开办医疗、药品类节目,需向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广州、深圳及地级市以下(含地级市)电台、电视台开办医疗、药品类节目,需向广州、深圳及所属地级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由所属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备案(《备案表》附后)。
三、医疗、药品类节目确需由有关医疗单位或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销售单位合办、协办或特约播出的,合办、协办或特约播出单位必须具备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地级以上市(含地级市)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资格证明,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等。医疗、药品类节目严禁由个人合办、协办或特约播出。
四、除卫生健康专业频道外,每个综合台或综合频道只办一个医疗、药品类节目,与医疗卫生无直接关系的专业台或专业频道不得开办医疗、药品类节目。
五、医疗、药品类节目原则上采用录播而不搞电话热线直播。确需通过电话热线直播的,要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批。
六、医疗、药品类节目不得以普及科学知识、专家咨询宣传等名义,为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和医疗器械、药品生产经销单位做广告或变相广告,不得出租或变相出租时段。
七、医疗、药品类节目嘉宾主持人的选择要慎重,其专业资格要有地级以上市(含地级市)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资格认定证明。凡未经医疗卫生管理部门证明的,一律不能担任医疗、药品类节目嘉宾主持。
八、购物频道或购物节目以及“信息”类节目凡涉及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广告的管理规定。
九、各级电台、电视台播放药品、医疗和医疗器械广告,应健康文明,禁止播出有色情或性暗示等内容的广告,禁止播出治疗性病广告。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经营要严格遵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1995年第25号令《药品广告审查办法》、1993年第16号令《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1]第37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联合发出的《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加强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粤工商[2001]联字8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卫生厅联合发出的《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粤工商[2001]联字6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处方药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药管通[2001]
98号)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十、省广电局将各广播电视宣传单位加强医疗、药品类节目和广告管理工作的情况,列入全省开展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学习教育活动和“政治家办台,依法办台”考核评比项目;各局、台接此通知后,要迅速对所辖各台、各频道医疗、药品类节目进行检查清理和整顿,并按本通知要求办理申报审批、备案手续。目前各台已开办的该类节目应立即停播,在8月1日以前按要求补办报批手续。对于违法违规播放药品,医疗和医疗器械广告的播出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附件:《已批准开办的电台、电视台医疗、药品类节目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