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部门科学问责制建立意见在地税系统建立和实施工作责任问责制,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有利于全面提升地税部门依法行政水平,进而全面深化法治型工商建设,值得思考和探索。一、地税部门建立问责制的内涵和外延首先,何为问责。顾名思义就是“问责主体对问责对象进行责任追究〞。问责制那么显然就是问责主体对问责对象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对于问责制这一新生事物,无论是学界,还是实践部门,尚未形成一个统一和权威的定论。其实履职、问责、尽责是对地税工作责任问责制的关键,它们统一在工作责任问责制中,有着内在密切的联系,具有深刻的含义。(一)履职是根底履职是问责的根底和前提,它决定了是否问责、问责的对象问责的性质和程度。履职是否合规、是否按准那么和程序办事,将直接决定是否被问责,问什么责。履职是地税系统每一级机构依法行政、依法征税的根本行为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地税系统工作人员工作的起码内容和要求。离开了履职谈问责,问责就没有根底和条件。特别是作为基层地税部门直接影响着的地税系统履职状况、程度和形象。因此,实施工作责任问责制要从基层抓起,从基层地税部门的履职抓起,从每一名基层地税干部的具体履职行为做起。(二)问责是保证问责反作用于履职,促进履职的提高和深化,保证履职的顺利实施。较长时期以来,我国只有履职的要求,缺少尽责的约束标准,更缺问责的惩罚制度,一些部门和工作人员履不履职一个样,即:干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错干对一个样。问责制度的出台和实施,进一步细化了基层地税部门和地税干部履职要求,使履职的全面落实从制度上得以保证,是对不尽职、不履职、失职行为的鞭鞑,从而,有利于提高地税干部责任意识,有力地约束管理权力,促进地税干部标准履职行为。(三)尽责是核心尽责是履职的目标、是结果。实施履职问责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充分调动地税系统各级机构和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使其尽心履职,正确履职,依法履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明确了基层地税部门的职责,赋予了尽责以及地税干部相应的管理权力。实施履职问责,目的就是在内部建立和完善管理责任制度,标准系统工作人员行使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力,而尽责是法律对各级地税部门和地税干部的根本要求,就是要求对照其“职〞,保证“尽责〞,追究其“责〞。二、深刻理解建立问责制和法治地税的统一性问责制和深化法治地税在内在价值上具有高度的统一性,问责制正表达了法治的精神,问责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