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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工商行政管理局车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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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工商 行政管理局 车辆 管理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车辆管理方法 为加强对全系统车辆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工作用车需要,节约开支,保障人员及车辆平安,特制定本方法。 一、派车制度 (一)派车领导。 全系统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县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分局、经检大队、机关业务科室工作用车由本单位一把手安排;县局开展统一行动,或保障特殊工作用车,办公室可统一安排车辆。司机不得私自出车,其他任何人不得要求司机出车。 (二)派车原那么。 1、局领导及其分管科室县内业务工作用车,由局领导及各业务科室自行安排解决。 2、局领导及科室必要的工作用车,由办公室统筹安排。县局各科室及个人不准私自调用和借用分局车辆,必须调用时,经局长批准,由办公室负责安排,按行驶里程加补燃料费。 3、严格控制车辆出县。县局机关车辆外出安排统一由办公室负责,按程序报批:(1)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准直接安排司机出车;(2)用车到市内及市辖各县区开会和办理公务,凭上级的正式通知或领导安排;(3)机关各单位到市内及市辖各县区办理公务,车辆由相关单位主管局长安排(按程序报批);(4)正常业务合并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并从严掌握;(5)各单位出市用车办理公务,须经局长批准; (6)各单位车辆出县,须事先告知县局办公室,并填写车辆出县 情况登记表。 4、单位干部、职工看病就医,经局长审批后,可安排车辆。 5、外单位借车须经局长批准。 二、车辆保养、维修、用油及年检 (一)车辆保养 各用车单位要保护车辆。勤擦洗,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二)车辆修理 1、车辆正常维修经费实行经费包干,标准按经费包干规定执行。 2、机关车辆,包括:局领导车辆、县局办公室车辆、县局业务科室、协会车辆。包干标准内的维修及费用: (1)维修。各用车单位向县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编制修车预算,经办公室主任审查,报主管局长审批后,由县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在指定修理厂维修。车辆维修期间,各用车单位须派人在修理厂监督维修情况,严格按预算核定工程及标准执行,超出预算局部由各用车单位自行负担;维修结束,各用车单位须在车辆维修完工单上签字确认。 (2)费用。维修费用由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签字,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报主管局长后核销。 3、各分局、经检大队包干标准内车辆维修,由各单位自行掌握。车辆维修费用由车辆驾驶人员签字,经本单位一把手审核,在经费包干标准内报财务核销。 4、车辆超出包干标准的维修及费用,实行预算审批制度,由经费执行单位编制预算,经办公室主任审查,报局长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维修。 5、建立车辆维修台帐。各单位要将车辆的维修时间、更换零部件名称及维修费进行登记,建立修车档案。 (三)车辆用油 1、车辆燃油经费实行经费包干,标准按经费包干规定执行。 2、分局、经检大队车辆燃油经费按财务包干执行。 3、县局车辆,包括。局领导车辆、县局办公室车辆、县局各业务科室、协会车辆,实行一车一加油卡制度,由办公室派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并建立车辆用油台帐。按照工作需要及核定包干标准,定期为加油卡充值;每次充值进行登记,建立用油台帐。 (四)车辆年检 机关车辆年检由办公室负责;分局、经检大队、各业务科室、协会车辆年检自行安排,执行经费包干制度。 三、加强车辆平安管理 1、县局车辆回归机关,要及时存入车库或机关内平安地点。各分局车辆已经完成当天工作任务回县城的,必须停放在县局指定停车位。车辆不按规定擅自存放的,一经发现,扣减相关单位经费200元,如发生被盗或其他事故追究单位一把手和车辆驾驶人员的责任;车辆外出停车,要将车辆妥善存放,车辆驾驶人员不得远离,防止被盗或损坏。 2、全系统车辆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国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平安交通法和国家局、省局的“ 六、五禁令〞及其他法律、法规,严禁违章驾驶、酒后驾驶。违反规定者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严禁利用私有车辆执法和公务,凡私车公用的,发生任何事故或造成任何损失均由车主本人负责。 4、严禁干部职工无照驾驶车辆或驾驶无牌、无证及报废车辆,无论在工作时间或业余时间,驾驶私有车辆发生交通肇事的,后果自负。 5、未经批准、严禁办理婚丧嫁娶使用公车。 6、严禁任何人私自出车。私自出车的,因私自外出发生交通肇事的,后果自负。 7、实行节假日封车制度。法定长假期间,除县局机关留一辆车值班外,全系统其余车辆全部封存,各单位应按通知在节假日的前一天将车辆停放在县局指定位置,将钥匙交县局办公室。节假日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报主管局长,经局长批准后,由办公室安排用车。 8、强化平安奖惩。一年内平安行车无事故,奖励各用车单位500元。因公肇事,无论有无责任或损失大小均无平安奖。事故经交警现场勘查认定我方为主要责任的,追究相关单位一把手的责任。 四、执法专用车辆使用管理 1、工商执法专用车主要用于执法办案和市场监管,用车单位必须加强对执法专用车的监管,不得外借和在非执法工作中使用。 2、工商执法专用车在非执法工作时,严禁停放在饭店、宾馆、舞厅等娱乐场所。 3、严格维护工商执法专用车外观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执法专用车外观颜色和标识进行变更处理,如有破损,报请县局统一处理。 第二篇:工商行政管理局农村大集食品管理方法工商行政管理局农村大集食品管理方法 为标准农村大集食品经营秩序,保障食品消费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对农村大集负有管理责任者,在市场内要实行分行划市管理,尤其对食品经营摊位要按照生熟 分开经营的原那么,合理划定功能区域。 第二条在农村大集内从事食品经营的,是食品平安的第一责任人。第三条在农村大集内从事经营的经营者,要做到亮证、亮照经营。第四条销售散装食品实行标牌公示制。每种食品前要张贴公示牌。第五条公示牌要载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商等信息。 第六条农村大集内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销售员不准涂指甲油、不准留长指甲。销售食品者,必须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口罩等。 第七条农村大集内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必须有清洁外罩覆盖。售货员必须用专用工具取货,不得由顾客自行选取。食品容器要做到无毒、无害、清洁、卫生。 第八条农村大集内经营者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查验记录等要保存二年以上。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赋予的职责内,监督管理农村大集食品平安。 第十条对农村大集内食品经营的监督管理要落实监管责任,明确具体监管人员及其职责,每个工商分局要对辖区大集至少每两周检查一次。 第十一条工商管理部门依法严厉查处以下违法经营行为: (一)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经营行为; (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 (三)销售食品平安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经营的食品; (四)发布虚假、夸大等内容食品广告行为。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受理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在农村大集内销售食品的消费警示工作,对需召回和退市的食品应当全过程跟踪监督。 第十四条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平安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平安事故的举报,要立即向上级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本方法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工商行政管理局淘汰暂行方法工商行政管理局淘汰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树立科学的用人导向,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促进全员积极进取,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淘汰是指本局除党组成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被降职、免职、责令辞职、更换工作岗位和辞退。 第三条淘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 第四条淘汰坚持定量考核、群众评议和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二章淘汰的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本局科室、队、会连续两个年度在市局条线工作考核中倒数第一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降职、免职或调离局机关到分局工作,给予相关责任人免职或调离局机关到分局工作。 第六条分局连续两次在县局年度目标综合考核中处于末位的,给予分局长降职、免职,给予相关责任人免职或调到管理所工作。 第七条标准化管理各层级评价责任人未正确履行评价职责,或者恶意操作、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降职、免职。 第八条管理所连续两个季度未能完成行政执收任务且名次倒数后三名的,免去管理所长职务。 第九条本局机关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离局机关到基层分局工作: (一)在一年内因同一事项被各层级标准化管理评价问责累计15次以上的; (二)一周内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以上; (三)一个月内累计脱岗七次以上或者旷工七天以上的; (四)一个月累计三次以上不参加政治业务学习或在季度测试中成绩全年累计有两次不及格的; (五)体能测试不达标的(特殊情况除外); (六)干部身份人员无大专以上学历,并且未参加大专以上学历教育的; (七)违反工作制度,成心拖延、刁难或态度粗暴,造成当事人到县级以上部门上访的; (八)闹无原那么纠纷,背后议论他人,说不利于团结的话,做不利于团结的事,造成内部不团结并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因怠于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党政纪警告以上处分或县级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行风方面出现严重问题,受到县级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一)不能与党组保持一致,不服从组织安排,在其位不谋其政,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未按要求参加集体活动,并因此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因业务不熟延误工作,造成相对人到县级以上部门上访的; (十四)违反国家方案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 (十五)在本局机关群众评议中,连续两个季度处于末位的; (十六)其它需要调离局机关到基层分局工作的情形。 第十条分局机关工作人员有第九条第 (一)项至第 (十四)项情形之一,或者在本分局群众评议中,连续两个季度处于末位的,调离分局机关到管理所工作。 第十一条管理所工作人员有第十条情形之一的,停岗停薪,集中教育培训。 管理所工作人员在本分局群众评议中,连续三个季度处于末位的,停岗停薪半年。 第十二条本局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矿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四)参与卖淫嫖娼,或制贩、吸食毒品,或参与赌博,被公安部门治安处分的; (五)贪污、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或吃拿卡要、敲诈勒索、乱收乱罚到达一定数额,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腐化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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