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7页XX省人口和方案生育条例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省人口和方案生育条例的决定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XX省人口和方案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开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提倡优生、优育。三、将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中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四、将第九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再生育,是指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五、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改为一条作为第十一条,修改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但有违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五)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第2页共17页民委员会免费办理生育效劳登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由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准并免费发放再生育效劳证;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要进行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的,不得超过180日。七、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六条,删除第三款。八、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第四款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方案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九、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