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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2023
法治
及其
本土
资源
读后感
法治及其外乡资源的读后感
在中国经济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的法律法治与社会现实产生了巨大的冲突——法律移植不适应我国现状,法治及其外乡资源的读后感。然而,在法学界强烈主张法律移植,要求引入西方法治文化的情况之下。苏力老师在本书中从社会实证分析的角度出发,主张挖掘本国“民间法〞的法治资源,构建外乡化的法律体系,探索有本国特色的法治之路。
苏力老师在本书中所举的例子大多立足于广阔人民群众——特别是西北等落后地方,并试图从中找出某些启发,这种从实际出发,关注相对弱势群体的精神大概是我们现在和未来的法律人应学习的。
本书谈论到法律躲避的问题,正是从农民身上得到启发的。在中国农村里,人们一旦发生了法律纠纷,他们通常都会防止利用法律途径而采取“私了〞的方式来解决,如此的现象并非少数。苏力用一个私了未成的案例来阐述这个问题:一对处于感情萌芽期的男女青年见面,男青年强奸了女青年。事后,男青年利用法律躲避,和受害人达成协议——男青年赔钱并迎娶该受害人。在本案中,受害人选择接受私了,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她的名声,也使她承当了较少的风险,另外她还可以拿到一笔赔偿金,再加上她对违法者有感情。因而这事的解决方法无疑是两全其美的——虽然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所以,“私了〞有时也是理性的。这就牵涉到私了的优点了——防止了法律程序上的繁杂,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双方的利益〔试想如果受害者接受法律的保护,在传统观念的束缚下,她以后的生活会好过吗。或许遭人白眼受人唾弃就是她以后生活的常态了,这样她的利益不就收到更大的伤害吗。〕。所以,有时候“私了〞是“本钱最低而效益最高〞的解决纠纷方法。或许我们会为此感到悲哀,但这就是国家制定法的某些不完善。
另外,法律躲避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人们进一步了解国家制定法,因为人们想要更有效的躲避制定法,他们就要更了解制定法,换言之,法律躲避也是一个了解和学习国家制定法的过程。
在本书第一编变法与法治中,苏力老师还通过文学艺术作品秋菊打官司和被告山杠爷向我们展示了两个问题:
一、秋菊层层告状想讨个说法,到最后却不懂为什么村长被捉警察走了,这反映我国许多遥远地区法治依旧落后。二:近现代以来,一味的法律移植与我国现实不相符合——长久以来,我国以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为主,“在农村这样一个人际关系紧密、人员较少流动的社区中,村民必须相互依赖、相互帮助才能克服一些无法预料的事件〞“因此他们并不是如同近代以来西方文化中占统治地位的学说所假定那样,是别离的、原子化的个体。〞这启示我们一要加强法律知识普及——不仅仅是在沿海地区,更应该关注西北等遥远地区。二要注重民间法,融合西方法和习惯法,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家制定法。而这,如苏力老师所言,是我们现在乃至未来很长一段时间的努力方向,读后感法治及其外乡资源的读后感。
当前,我国正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法律人,我们该考虑“市场经济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我们也该从“市场经济中的犯罪违法现象〞中找到一些“市场经济对立法的启示〞。在本书中,对这几个问题,苏力老师都有很精辟的见解和精彩的论述。
在市场经济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一文中,苏力老师引入韦伯的“形式理性的〞和“实质非理性的〞两个概念。相对于“没有确定的成文法律,法官依据社会上的一半公正观念未准那么,依据它个人对世态人情的洞察、他个人化的知识积累断案〞的“实质非理性〞,韦伯认为“重视原那么和形式〔法律的内在逻辑关系和整体关系〕,不注重个别案件直接实质结果〞的“形式理性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而我们社会缺乏的正是这种理性〞。作为我们法律人,我们的任务正是使我们的法律制度拥有更多的“形式理性〞。
本书中苏力老师论述完大的方面“变法与法治〞后,回归到当前我国“司法问题研究〞。“论法律活动的专门化〞告诉我们“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的道理。告诉我们“必须加强法律队伍和法律机构的专业化建设〞——不但要提高法律人的文化专业知识,也要关注和培养他们的行为方式和心理素质。
目前,中国的司法审判中引入了抗辩制。这无疑引起了法学界的重大反响。抗辩制冲击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那么,在审判过程中,法官更注重“以证据为主“,而不是“以事实为主〞,这使得有许多隐含的问题浮现出来:例如收集证据的财力不均,于是财富不均可能会造成对富有诉讼方的有利,而对资财缺乏的一方不利,辩护律师会有意无意压制对其不利的重要证据,导致“错案〞数量不断上升。而且抗辩制的社会本钱很高,使得国家承当的费用很大。还有,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开展,民事和经济冲突纠纷不断增加,行政机关处理和解决能力也逐渐下降,国家司法制度也满足不了社会需求。尽管抗辩制有其缺乏,但中国也在试点当中,它在中国还是有其意义的。抗辩制,一方面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司法机关的“私人〞本钱,使司法机关能够集中财力处理更多重大的案例;另一方面又可以适度阻隔市场对司法程序的干扰,减少司法人员的腐败,增强法院的专业性。我们应该将中国的抗辩制变得更有自身的特色。
本书的第三编是关于“法学研究的标准化〞。在法学研究的标准化、法学传统与外乡化一文中,苏力老师提出“交叉学科〞的问题,认为我们应当“以一个多方面手或者通才的眼光来研究中国的法律问题〞,因为“世界是一个整体〞,“各学科之中都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而这就启示我们——特别是当代大学生,未来的法律人,要在大学中广泛涉猎,读不同学科的书以丰富自我、提升自己的知识储藏。用以改造我国现在西方化的知识体系结构、学科划分方法,并“形成中国的学科,提出中国的学术命题、范畴和术语,形成中国的学术流派〞。
在第三编中,我很惊讶地发现苏力老师有好几个论题都是从读书中得到启示并形成自己的见解的。或许这就是苏力老师要教给我们的:读法学需要读一些大家的著作,汲取其中的营养成分;独立思考、分析中国的法学现状,形成自己的见解,并找出解决的方案。
法治是我们社会所需要的一个共识,为了我们的社会,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奉献出自身的力量。在文章的结尾,苏力老师说道,“本文没有、不可能也不打算勾勒一条中国法治之路〞,“中国现代法治的建立和形成最需要的也许是时间,因为任何制度、规制、习惯和惯例在社会生活中的形成和确立都需要时间〞。确实,要构建属于我们中国的法制道路,我们需要的是时间,需要一代代法律人的不断努力。法治及其外乡资源给我的不仅仅是思维的拓展,知识的增长,更多的是责任感的加强。所以,“路漫漫兮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未来的法学学习道路上,将以如苏力老师那样优秀的法律人为典范,永远“战战兢兢,如履薄冰〞。
第二篇:法治及其外乡资源读后感法治及其外乡资源读后感第一局部:摘抄喜欢的句子第二局部:一些感想
第一局部:摘抄喜欢的句子
第7页——大致确定的预期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只有在比拟确定的预期下,我们才能进行一切社会交往和社会活动。我们之所以存款,是因为我们知道银行明天不会倒闭,知道我下次用存折取款时是可以取出来的,知道这些钱不会作废、不会过快的贬值等等。
第14页——寻找外乡资源,注重本国的传统,往往容易被理解为从历史中去寻找,特别是从历史典籍规章中去寻找。这种资源固然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要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
第27页——从中国的开展趋势和社会条件来说,中国必须建立制度化的法律,建立法治。而且我们也知道,任何制度性法律都不可能完满的处理一切纠纷,都必然会有缺陷之处。
第29页——在农村这样一个人际关系紧密、人员较少流动的社区中。村民必须相互依赖、相互帮助才能克服一些无法预料的事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在无数次的小摩擦中,他们陶练出一种熟悉,建立了这样一种相互的预期。第32页——他们在指出中国司法传统不开展、人们不习惯上法庭诉讼的同时,并习惯性的将原因之一归为中国人有“厌讼〞或者“耻诉〞的传统价值观。这种以观念来解释行为模式的文化解说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第47页——这里的法律躲避所证明的并不是行为人对法律的无知和非理性,而恰恰证明了他们的理性。而这样一来,这里也就证明了在中国目前的社会文化条件下,国家制定法在某些方面是不完善的,因为保护受害人的法律可能要求受害人付出更大的本钱。国家制定法的作用尽管许多学者可能认为在这个事件中行为者的私了是符合情理的,但绝大多数人会认为在这个事件中——假定其成功了——国家的制定法被躲避了,因此制定法没有起作用。事实上,国家的制定法在整个躲避过程中仍然扮演了一个很重要的角色。首先是受害人向警方的一个报告、或者是违法者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受法律的惩罚才使得违法者不得不提出私了。如果没有这种权力的存在,如果违法者不知道他可能受到惩罚,那么就很难想象违法者会主动请求私了。进一步看,如果双方对国家惩罚强奸犯的严厉程度完全不了解,他们就没有一个基点进行讨价还价。换言之,正是依赖于国家制定法的隐性存在,那些民间的、习惯的“法律规那么〞才变得起作用。
第61页——在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发生冲突时,不能公式化的强调以国家制定法来同化民间法,而是应当寻求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的相互妥协和合作。第69页——当法律躲避不可防止或有必要的情况下,法律躲避也许并不那么可怕,因为躲避的存在本身就说明躲避者意识到国家制定法或一种权威的存在,当他们努力躲避制定法时实际上也正是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国家法律的规那么。第72页——大多数情况下,守法和执法知识在特定约束条件下追求自我利益的一种选择。而且由于任何制定法都具有某种或多或少的弹性,法律不可能规定一切,许多法律有交叉,因此从特定角度看,法律躲避必定是社会中的一种普遍现象,而真正的严格执法倒是一种例外,甚至许多严格守法和执法的行为实际上也是一种“法律躲避〞。这种现象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可见。例如律师在为其委托人效劳时,更多的不是查询法律如何规定的,而是查询遵循哪一条法律,做何种解释,可能获得更大的利益——他们总是竭力防止那些不利的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解释,而不是力求严格执法或守法。
第111页——市场经济的开展,至少到目前的经验说明,总是伴随着城市化,人员的高度流动化。不仅大量农民暂时或永久性的进入城市,而且许多城市居民也处于前所唯有的流动中。人员的高度流动性和城市化使人们更多同陌生人进行交往,使犯罪违法有了可乘之机。一般来说,处于陌生环境的个人对他人及周围的环境都无法产生一种切身的责任感和道义感,这就使他或她更易于从事一些在家乡或熟悉的环境中所不为的行为。例如,很少有人偷窃自己亲人的东西,也很少见人们在家门口卖淫或嫖娼。这就是俗话中常说的“兔子不吃窝边草〞的现象。第130页——经验告诉我们,在许多国家和社会中关于法律机构的文字规定以及法律机构在社会空间上的设置很相似,然而法律的运作却不很相同,甚至很不相同。
第142页——然而,专业化也肯定会给法律运行带来“负面〞作用。专业化对法律运行的一个重大影响是法律判决的日益形式化。形式化在这里特指法官在判决时所明确表述的理由常常不是他们的真实理由,而只是法律上的最好的理由。形式化还指,有时尽管从法律程序上是合法的,但结果却不合理或不尽合理。第144页——必须强调,指出法律专业化的弊端或者可能出现的弊端并不是反对法律人员专业化或司法活动的专业化。事实上我国目前司法活动的主要问题是专业化不够,司法活动的独立性不够。但作为法学理论工作者,有必要研究并指出司法活动专业化之后的利弊。
第159页——法律事实并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人为造成的,""他们是根据证据法规那么、法庭规那么、判例汇编传统、辩护技巧、法官雄辩能力等诸如此类的实物而构设出来的,总之是社会的产物。
第177页——在市场经济开展,人民的权利意识增长的今天,同时考虑到中国的社会长期以来过分强调个人权益服从社会利益,应当侧重于保护公民、特别是普通公民的权利。
第1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