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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浅谈
人大代表
管理
监督
浅谈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三篇
【篇一】
县乡人大代表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其履职水平和履职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基层人大职能的发挥和工作效能。建立和完善县乡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工作机制,强化对县乡人大代表履职的管理监督,是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职能和人大代表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适应新时期中央对县乡人大工作新要求的必然选择。本文拟结合各地做法,谈谈加强县乡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的粗浅看法。
一、县乡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工作的实践探索
(一)全国各地可资借鉴的经验做法
全国各地的县乡人大在加强对代表履职的监督管理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比方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制度、代表述职制度、代表履职积分制度、代表履职承诺制度等,有些地方的县乡人大还专门制定了代表履职监督管理方法。这些都是在长期的代表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好的经验做法,值得借鉴,笔者择其中一些特色简述之。
1、代表履职积分制度。xxxx区人大于xx年制定了xx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履职积分制工作方案(试行),“积分制〞的考核以代表法为依据,规定,如:“‘参加区人代会’每次计8分;‘提出代表议案、建议’每件计3分;‘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评议、考察、调研等履职监督活动’每次计3分;‘参加基层人大组织的代表主题活动’每次计2分;‘接访人民群众’每次计3分;‘办好惠民实事’每次计2分,人代会请假半天扣1分……〞,等等,积分作为换届选举时代表连任的依据,得分过低、履职不力的代表,将被约谈。近年来南京XX县区人大、湖南XX县区人大等地方人大也在这方面做了探索与实践。
2、“履职菜单〞制度。杭州XX县区人大推出代表“履职菜单〞,按照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探索梳理代表年度履职清单,除了人代会、政情通报会、单双月代表进社区和代表活动日等“常规性〞代表履职活动之外,推出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专题调研、执法检查、民生实事工程督查等活动的“履职菜单〞,由代表结合自身优势特色、工作实际,自主选择,实现代表履职个性化、人性化效劳。
3、代表履职承诺制度。xxxx区人大制定关于在县人大代表中推行履职承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围绕学习、参加考察调研等监督活动、密切联系群众、提出意见建议、积极参与其他代表活动等五方面做出履职承诺,还明确提出了履职承诺方案、组织审核、张榜公示、践诺履职、履职登记等步骤。
(二)我县县乡人大加强代表履职管理监督的探索
近年来,我县县乡两级人大在代表履职管理监督方面也做了一些探索,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一是完善代表小组活动制度。建立健全县级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对各代表小组的学习宣传、活动组织、联系选民等情况作出规定,并开展创立先进代表小组活动;二是开展代表小组定向联系职能部门试点活动。组织葛坑镇和龙门滩镇人大代表小组分别联系县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三是开展代表分类考察活动。根据代表的职业、行业特点分期分批开展代表活动,如组织农业类别的人大代表考察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展情况、美丽乡村建设情况等;四是建立代表述职制度。试行县、乡镇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制度,每年选择5—2023名市、县、乡人大代表向县人大常委会或选区选民代表报告履职情况。五是深入创立代表联系群众活动室。18个乡镇均按规定设立代表联系群众活动室,安排代表联系选民,并根据德化大局部群众进城的实际情况,在xx设立活动室联络点,安排代表进驻值班。六是试行劝辞制度。对于一些已不适宜再担任代表职务的人大代表,劝其主动辞去人大代表职务。我县十七、十八届人大代表中,经做工作辞去人大代表职务的有4人。
二、县乡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反思
近年来,尽管全国各地基层人大在加强代表履职管理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但是县乡人大代表在履职方面仍不尽如人意,“举手代表〞、“听会代表〞、“哑巴代表〞、“挂名代表〞现象仍然普遍存在,这也说明了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工作的不到位。
(一)问题
1、法律规定不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都是通过直接选举产生的,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也就是说,监督县乡人大代表的主体是原选区选民。但原选区选民如何监督、怎样实施监督、具体由谁来启动监督程序等等规定均过于原那么或没有规定,再加上选民、代表认识的不到位,该规定流于形式,可操作性不强。而县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根据现有规定,只负有组织代表活动的职责,对代表履职能否实施管理监督仍存在较大争议,这也使得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疏于对代表的管理和监督。对于代表可以做、有权做,而消极对待或不作为的,缺乏约束规定,如对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少甚至没有的情况,以及代表活动不积极甚至不参加等缺少管理监督的规定。代表法对于代表辞职、罢免和闭会期间代表不履行职责等机制的规定较为原那么化。选举法对罢免的条件、流程、启动机制等规定也不够明确,造成选民手中的监督“利器〞发挥不了作用。
2、监督机制不全。相对党员、干部的管理监督制度建设而言,对代表的管理监督制度还远远没有形成体系,对代表履职管理监督的方式、内容和程序等方面还不够具体标准、可操作性不强,还有许多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真正有效的管理监督还缺少经验、做法和完善的机制。法律对加强人大代表的管理监督仅仅是一些原那么性、笼统化的规定,对如何监督、监督程序和结果运用等问题,缺乏硬性规定和可操作性。比方,代表的退出机制方面,有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代表资格终止和罢免等方面的规定,但实践中,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罢免一般都是在代表有非常严重的履职不当甚至违法犯罪行为时才适用,甚至于罢免几乎没有适用过。而代表资格终止一般是在辞职、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等一些特殊情况下适用。对于代表履行职责消极应付、利用代表职务谋取个人私利等行为,却缺乏有效制约措施。
3、监督抓手不实。针对人大代表不尽责履职、联系原选区选民不到位、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等情况,为防止代表履职处于“自由放任〞、“干好干坏都一样〞的现象,各地人大不断加强履职载体和平台建设,为代表履职和选民监督代表创造条件。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标准,在操作上可谓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实效不佳。一些制度缺乏科学、标准的考核评价机制,往往“轰轰烈烈启动,马马虎虎收场〞,程序过简,走过场,无视质量。
(二)反思
为什么全国各地基层人大在县乡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也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出台了一系列制度,但是县乡人大代表履职情况仍不能令人满意。
笔者以为,一是意识问题。一些县乡人大对加强代表履职的管理监督在认识和实践上还有待深化,实践中无视代表应接受选民监督,缺少对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工作的重视、组织和指导。选民方面,普遍存在监督意识薄弱,大局部选民不知道如何行使监督权,或者积极性不高。人大代表方面,履职的能力不高,且意识不到自身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只把代表当作一种荣誉,履职意识不强。二是制度问题。虽然各地都在实践中探索出一系列的制度,在本地可能也是行之有效,但或多或少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且大多是针对代表履职的某个方面制定,没有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制度,比方我县,虽然在代表履职管理监督方面做了很多尝试,但都是片面化,没有形成系统制度。而且因是各地制定,难以推广,各地基层人大也因工作重点的不同,未必去学习实践。加之法律规定的不明确,缺乏高层的制度设计,对于基层人大而言不是必须执行的“硬指标〞,在实践中选择性地执行。好的制度缺乏总结推广,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或由更高层面来制定,从而使得其局限于一隅。三是执行问题。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价值在于落实。综观全国各地,虽然出台的代表履职管理监督相关制度不少,但在一定范围存在执行偏软偏宽偏虚的现象。比方代表履职登记制度,除了县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一些简单登记外,大多数代表不会主动对自己履职情况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登记,致使代表履职登记制度落实不到位。特别是对于代表退出的管理监督上,由于“老好人〞思想或组织实施的难度等原因,往往出现从轻、从缓或搞变通的问题。对于一些制度的执行,存在“走过场〞应付的现象。比方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活动室,有些代表进驻后只能看看报、喝喝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启示
综合上述各地基层人大的探索与实践,以及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得出如下启示:
启示一。制度必须由高层设计推广。每项制度都应由法律规定或高层级,比方省一级人大来制定推广,才能增强制度的约束力。
启示二:应建立健全一套标准、完善有效的监督制度。虽然许多地区推行了一些履职管理监督制度,如:履职承诺制度、“履职菜单〞制度、述职评议制度、代表履职登记制度等等,但是绝大局部都尚未为形成系统化的监督机制,让各项制度形成“合力〞,即使像xxxx区的履职积分制度,虽较为系统,但仍有存在缺陷的地方。要通过制度制定的手段建立健全一套标准、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通过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形成有效率、有刚性的制度建设,把对代表履职的管理监督建立在有法律标准的制度之上,用法律制度保障监督的“有序有效〞。
启示三。代表履职管理监督标准要量化。要对代表履职进行管理监督,应当在相关规定中量化履职情况指标,明确履职量化的标准和质的评价十分必要。如xxxx区把代表出席本级人代会议次数和时间、代表联系选民和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活动的次数、参加闭会期间代表小组活动的出勤率等都纳入了积分范围,填补了目前代表法对于人大代表履职标准没有相应规定的空白。其实,上述履职承诺制度、“履职菜单〞制度同样是量化管理监督的一种运用。
启示四。必须搭建平台。代表履职接受管理监督,必须有一定的载体和平台,没有活动的平台,代表履职那么无从说起,选民监督也无从做起。因此,要不断培育载体,搭建平台,做到年度有方案、活动有内容、年终有考核。比方我县开展的优秀代表小组创立活动、代表小组定点联系职能部门活动、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活动室创立活动等,就是为代表履职搭建平台,不断给代表“压担子、出题目、交任务〞,为管理监督代表履职提供有力抓手。
启示五。必须分类管理监督。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其年龄、职业、文化程度、民族等不尽相同,要充分考虑到代表个体之间的差异,实行分类监督管理,而不能对所有代表履职管理监督采用一个标准,用一把尺子量到底。我县开展的代表分类考察活动,就是考虑到代表行业的差异。杭州XX县区的“履职菜单〞制度,也考虑到代表的个体差异,除共性“菜单〞外,还有自主选择的“菜单〞。
启示六。必须有奖惩机制。任何制度的实施,如果没有奖惩机制作为保障实施的手段,那么所有的制度都将成为空话,正如法律需要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一样。如果没有奖惩,无论你如何去管理监督,如何去考核评价,因为都不会产生不良后果,“干好干坏一个样〞,必将导致制度的虚设。xxxx区的履职积分制度,如果没有积分作为换届选举时代表连任的依据,得分过低、履职不力的代表将被约谈作为约束,实效难显。我县的劝辞制度也是作为我县代表履职管理监督的一种尝试。
启示七。监督应该民主公开。上述履职积分制度、履职承诺制度都设置了公开的环节和制度,这是值得我们借鉴的。让监督者和被监督者都在公开透明的程序运行中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是调动双方积极性的关键所在,也是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必须遵循的原那么。依照法律规定,县乡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受选民监督。也就是说,对代表的最主要监督和评价主体是原选区选民。代表履职怎么样,最终评价权在原选区选民。因此,对代表履职的管理监督,应当以人民是否满意为标准,应当事先明确,并公之于众,听取原选区选民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县乡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工作的思考
县乡人大代表占了人大代表总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