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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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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煤矿 隐患 排查 治理 工作 意见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意见 各县(区)煤炭局,各煤矿企业: 为强化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建立我市地方煤矿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地方煤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原那么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原那么。以科学开展观和平安开展理念为指导,以建立煤矿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为目标,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深化平安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进一步落实平安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健全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大平安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力度,着力解决影响地方煤矿平安的突出问题,确保全市地方煤矿平安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杜绝较大以上事故,控制和减少零星事故,确保实现省、市下达的平安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以内。 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突出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防控负全面责任。煤矿企业每旬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覆盖率要到达20230%。 2、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责任。县(区)煤炭管理局是辖区内地方煤矿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要制定方案,由主要领导带队,认真组织开展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隐患排查。 3、严格隐患的闭合管理制度。排查出的所有隐患必须按“五定〞原那么落实整改责任,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做到“无盲区、无盲点、无空档、无缝隙〞,扎实有效地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突出隐患排查治理重点 (一)“一通三防〞与瓦斯治理。矿井是否按照XX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方法要求,建立健全了“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矿井通风系统是否满足“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要求;矿井平安监控系统是否健全完善、运转正常;矿井综合防尘系统和综合防灭火系统是否健全;火工品贮存、管理、领退、使用和销毁是否符合煤矿平安规程规定;突出矿井“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制定、贯彻和落实是否到位; (二)防治水。矿井是否按照防治水规定等文件规定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物资设备,是否制定完善的防治水管理规章制度;主要管理人员和各职能部门防治水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有水必治、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那么。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及杨庄矿周边矿井,是否建立和科研院所合作关系,是否制定针对性的防治水方案,并认真落实。 (三)平安供电与顶板管理。矿井供电系统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煤矿平安规程规定具备可靠的双电源,井下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房及地面主要车间等是否具备供电双回路;是否按期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产品及工艺;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电气设备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是否落实了顶板管理的各项措施等。 (四)管理及培训。矿井是否按照指导意见和XX市地方煤矿技术管理规定要求配齐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特殊工种是否经煤炭管理部门三级平安培训机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新进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四级平安培训,获得煤矿平安生产有关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矿井是否按核定劳动定员数严格控制入井人员;矿井是否严格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跟班带班制度。 (五)采矿秩序和依法开采。矿井是否存在无证或证照不全生产、建设;是否存在超层越界或擅自提高上限开采行为;是否违反建设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规定进行工程建设的;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是否存在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是否存在拒不执行平安监管指令、抗拒平安执法的;设计、措施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批以及是否存在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公告制度 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煤矿企业在进行登记建档的同时,要采取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进行公告,接受监督。市、县(区)煤炭管理局对查出重大隐患的矿井,要依法进行停产整顿并在主要媒体上公告。 (二)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限期整改销号。重大平安隐患由县(区)煤炭管理局实行档案化管理,并安排专人挂牌督办,必须按“五定〞原那么催促企业落实整改。领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意见第2页 导要亲自过问,严格落实督办责任,直至隐患消除。 (三)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1、建立隐患分级排查工作机制,矿井主要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必须每旬组织各部门、区队对全矿井生产中已经存在和可能存在的隐患全面排查分析。每月组织一次集中排查活动,对隐患进行确认,制定治理措施,按隐患级别、类别登记造册。并于每月3日前将隐患排查及治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县(区)煤炭管理部门。 2、按规定报告。煤矿企业必须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排查及治理整改情况以书面的形式上报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其中,市直管煤矿向市煤炭局报告,其他煤矿向县(区)煤炭局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3、完善整改制度。煤矿企业要按照“五定〞原那么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和隐患治理保障措施,隐患治理必须做到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平安后生产,不平安不得生产,不得冒险作业和施工。 4、完善督查和验收制度。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煤矿企业应当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煤矿企业在重大隐患整改后,必须按照XX省煤矿重大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察方法规定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报告,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收到煤矿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当在202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验收不合格的,隐患不得消除。 (四)建立专家“把脉〞制度 各县(区)煤炭局应聘请“一通三防〞、采掘、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等煤矿专家,对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受水害威胁矿井开展平安开采技术“会审〞和检查,进一步完善平安隐患治理和监控防范措施,严密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对辖区水害、瓦斯等灾害严重矿井每季度必须组织专家开展至少一次隐患排查。 (五)建立平安生产约谈制度 对存在以下行为的,市煤炭局将对县(区)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1、违规违法生产、建设的; 2、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平安隐患治理不到位的; 3、平安质量标准化建设开展不力,平安质量标准化未实现动态达标的; 4、不按规定淘汰国家明令淘汰机电设备、产品、工艺的; 5、“一通三防〞、瓦斯治理、水害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6、谎报瞒报和拖延不报事故的; 7、拒不执行平安监管指令的。凡年度内三次或三次以上约谈的矿井,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提请免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 (六)完善管理干部考核制度 市煤炭局将按照关于印发煤矿管理人员任职考核方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地方煤矿法人、矿长、煤矿平安生产管理干部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在平安生产岗位任职。 (七)建立隐患排查责任追究制度 对隐患排查工作不力、隐患不能限期整改销号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矿井实施停产整顿,并依法实施处分。 五、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 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方法、煤矿企业2023年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关于印发XX省煤矿重大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察方法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XX省进一步开展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深刻领会精神,熟悉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内容和要求,强化全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识,增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在XX县区形成人人查隐患、治隐患、防隐患的浓厚气氛。 (二)加强监督,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措施 县(区)煤炭局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根底工作,实行一矿井一档案式管理。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分级监控制度,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闭环管理。存在瓦斯涌出异常、自燃发火、水害威胁等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市、县(区)煤炭局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办矿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县(区)煤炭局对在平安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必须依法责令停产治理,并现场下达隐患整改治理通知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三)落实责任,严格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追究 煤矿企业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消除各类平安隐患,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县(区)煤炭管理局要定期对所属煤矿平安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调度,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监督检查,催促平安隐患的整改,发现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所列重大隐患及未采取治理措施、严重危及平安生产的,必须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治理,并依法严格进行处分;对平安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及排查治理不力的,要严肃查处。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促进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深入开展,预防和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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