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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2023
沉思
法治
及其
本土
资源
有感
新编
沉思:读法治及其外乡资源有感
李江涛
朱苏力教授的法治及其外乡资源可以说是我生平阅读的第一本法学专著。书中,朱苏力教授解决了很多问题,但是提出了更多的值得思考的问题,带给了我很多沉思。
在这本书正文之前,朱苏力教授有一篇什么是你的奉献的自序,对于法治,甚至对于法律,我作为一个一只脚还没踏入进去的毛头小子,自然不敢妄言自己有什么样的奉献,仅仅可以说自己的一些思考,而这些思考很多都是这本书带给我的。
1.关于外乡资源对法治的影响。其实这是这本书所围绕的核心,也是带给我最大冲击之处。她第一次让我明白了,法律不仅仅是一把剑或者一面盾,她也是一件衣服,一条腰带。我知道外乡因素对法律有影响,但不知道影响力如此之大,我知道法律与其他的最大的区别在于强制力,但没想过人们对预期性的要求如此之高。
书中举了秋菊打官司和被告山杠爷以及“破产法的难以推进〞“证劵制度的顺利实施〞四个相反例子,剖析了在复杂人情关系等外乡资源在法律的影响。中国人民并不厌讼,而是有自己的一些考量。比方,“远亲不如近邻〞,如果因为诉讼,这个原告可能再也得不到小集体成员的接纳,也再也恢复不了当初那样和谐的境况。同时,值得一提的是,不要必然忽略对制度的有效运行起决定作用的那种非正式的规那么,复杂的外乡资源所交织形成的“民间法〞,她是经过千百年反复博弈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比成文法更为有效,更为有威慑力。这种“民间法〞在一定意义上才是中国千百年来留下的传统,可以促进中国法治道路上各种法律体系更加融合。
书中还列举了一个“强奸私了〞的案子。这个案子及朱苏力教授所做的解析都带给我一个启迪,但凡存在即是合理。成文法在程序正义过程中不一定能保证结果的正义和可接受性。但因为“私了〞可以有更多的接触和交流,而这些不仅仅是妥协的条件也是合作的根底。这也让我对所谓的“法律躲避〞有了一定的新的见解和思考,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表达了“外乡〞这种第三条道路的独特地位、力量和功能。
2.什么叫做法律。作为一个21世纪的法律系的研究生,我所受的法学教育(在朱苏力教授眼中,可能还不能称为法学)仅仅表达她的工具价值,而不能表达她的独立价值。我们好似习惯了接受了“固有的〞“完全正确〞的标准答案。没有人去告诉我们为什么这样是正确的,除此之外我们还能做什么。貌似我们因为学习法律而天然对法律有一种敬畏感,当然我的意思不是有这种“敬畏感〞不好,而是这种“敬畏感〞不利于我们今后的执业和法学的开展。回归到第一个问题,我们可能太过于执着“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
其实,法学是一门综合学科,她受政治、经济、国情各种因素所影响。书中反复出现了“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社会的组织结构以及与之相适当的观念和人民的行为方式,而这些都会直接或者间接表达在法律的方方面面。在这本书中,朱苏力教授从经济学和社会学等多个角度去阐述了一些法律问题。比方说从“询问制〞到“抗辩制〞的制度转变,看似更为公平,其实诉讼本钱悄然从法院向当事人转变,当然这个可能和当时的大环境有关,但是无疑增加了当事人举证的责任和本钱。
中国经济活动或者说所有的活动其实都是一个多方反复博弈和厮杀的过程和结果。没有经济支撑的法律是不长久的法律,没有法律保障的经济活动也必然无法进行有效的交往、合作。朱苏力教授在书中提到的韦伯的“形势理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向我们强调了社会的复杂性和多因性,很多事不是一是一,二是二,一加一等于二那样。说到底,所谓法律的“形势理性〞其实就是一种磨合和转变,一种从局部“民间法〞向“制定法〞转变,他们多方面影响和改造我们的社会法律文化,间接地然而更深刻地促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开展。
3.司法改革的思考。在这局部刚开始,朱苏力教授就提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在中国古代有的时候一些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很多判决结果依然很深入人心,千古流传。其实,司法独立仅仅是判决的合法性和可接受性的一局部因素,判决的合法性和可接受性是“多因〞的产物,这个是和特定的环境和因素有关系。
书中举了个某省早些年向企业派驻税务员,原想便于执法,但是往往结果造成了企业偷税漏税等现象,后来将税务员召回,才遏制了相关情况的出现。同时司法要有一定的“距离感〞,司法常常有“近那么不逊远那么怨〞的为难境地,不过“有距离感〞确实可以造成一种威严,这种威严有利于法律的实施。
“司法不应受舆论所影响〞。怎么理解。如果单纯将舆论代表老百姓的呼声,而司法受百姓的呼声影响是为民所想,听民之声的话,那么特别容易进入一种误区,这种误区在于一方面将舆论声音将百姓的诉求没有原那么不加区别的合二为一,另一方面忽略了司法的独立性。如果仅仅计较“舆论〞或者“百姓之声〞特别容易造成“外行引导内行〞,也特别容易将法律评价代替为政治评价或舆论评价。
4.关于法学生的未来。书中,朱苏力教授颇有见地的提出了“学科交叉〞,为了法学生制定了详细的方案也对未来做了一定的预判。在现如今或者不久的未来,大学科融合已经有人在做也是必然趋势,综合素质也必须表达在这一代法学生身上。正如没有经济学背景的法律不大可能在经济领域有所建树。但是从书中来看,在朱苏力教授眼中,法学生的职业依然局限在就业上,法学生的授课依然仅仅局限在法律的工具价值上。当然我们不能去用今天的成果去否认一个二十多年前的专著,但不可否认这个也是中国法学教育培养不出“大家〞的一个原因吧。在中国一方面是“政法〞,中国人民喜欢局限地将法律单纯作为政治的延伸,国内也没有培养大家的气氛和体制,另一方面或许在于当前法律人的专和独。
最后用一段话来结个尾吧,莫言在诺贝尔奖晚宴致辞中说了一句意味深长的话:“文学和科学相比较,确实是没有什么用处,但是文学的最大的用处,也许就是它没有用处。〞其实引申而言,在中国从法律向法学的转变也许需要更多的“没有用处〞,也许需要更多的“没有用处的人〞。
李江涛
2023年9月22日
第二篇。读法治及其外乡资源有感我国是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民占总人口的比例一度高达80%以上,法律在中国能否得以健全实施,关键在于法律能否在农村地区健全实施,农民阶层是否积极拥护法律下乡。中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普法活动不断深入,农民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近些年的全民普法活动使农民获知法律的途径日趋宽广,普法与农村工作、农民生活联系在一起,农民更
易接受法律。然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治解决乡村问题带来的困惑不得不让我们进行深层次的思考,外在看来,普法活动已经进入了乡村,但是从社会经济文化的角度分析,地点和身份的差异、农民利益的流失,造成农民认识法律、学习法律的同时,又不信任法律,甚至遗弃法律。“农民工〞是最近几年出现的新名词,农民离开土地走进城市挣钱谋生,游荡在农民身份与城市新市民的身份之间,导致这个群体缺失身份认同感和地点的归宿感。社会学的研究清晰论证了这样一个道理:地点承载了身份的认同,承载了文化的意义。引入法律的视野,我们的法律考虑到了地点和身份的差异了吗。正是因为当下法律主要以城市为规制对象,忽略农村地点的特殊性,农民或者认为法律与他们无甚关系而放弃维权,或者即使利用法律维权,或者由于具体的生活场景导致维权本钱过高而予以放弃。除此之外,农民权利与国家权利的不对称,如土地征用权的滥用,导致农民利益在流失,农民利益的流失,必然导致对国家的不信任,更不会信任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标准,最终出现的窘境那么是法治无法渗入农村,无法建立现代法治国家。
追溯历史,中国推行宗族制,在传统乡土文化传播的过程中,中国社会以伦理为核心,在以小农经济为根底的家族社会,为了适应维护家族制度稳定的需要,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礼治的社会。但是,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介入,各种革命或者改革以新的理想冲撞着旧的传统观念,传统思想受到批判、讨伐,宗族制度与现代法制的冲突,以及地缘、业缘等经济开展在动摇着宗族的根底。从形式上看,中国吸收了西方的法律制度,在立法上加以完善,但是中国的现代化法律制度却缺乏西方的法律土壤。现代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的工具,其适用于陌生人的社会,而中国传统的“民间法〞是在村民长期合作中自发形成的,其适用对象是熟人间的社会。“民间法〞与现代法律蕴含着东西方的传统背景,其碰撞导致现代法律无法在中国形成根深蒂固的文化,同时传统的“民间法〞亦遭到外在的破坏。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治进程看,法律正试图排斥传统的村规民约。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又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建立法治国家是任何一个民主国家追求的目标,也是现代国家开展前进的方向,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能为文明社会的进步提供动力和支持,但是科学的法律制度不能脱离外乡资源和外乡文化,中国的法律体系需要尊重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要尊重中国的国情,更要尊重中国百姓的法律道德情感。法治与礼治的冲突是当前乡村社会法治建设面临的巨大的挑战。
法治是制度之治,也是理念之治。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必须以提高群众法律素质为根底。离开了扎实的基层根底工作,法治难以真正实现。面对着经济、社会、文化、历史等因素的错综复杂,面对着国家意志与外乡资源的差异,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在尊重法律、尊重公序良俗、尊重基层民众利益的根底上,应该不断探索乡村社会法治建设的新道路,在国家法理和乡土知识间寻找平衡点,为法治与礼治和谐适用打下良好的制度根底,推动现代民主法治跨越式开展。
第三篇:法治及其外乡资源读后感法治及其外乡资源读后感第一局部:摘抄喜欢的句子第二局部:一些感想
第一局部:摘抄喜欢的句子
第7页——大致确定的预期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只有在比较确定的预期下,我们才能进行一切社会交往和社会活动。我们之所以存款,是因为我们知道银行明天不会倒闭,知道我下次用存折取款时是可以取出来的,知道这些钱不会作废、不会过快的贬值等等。
第14页——寻找外乡资源,注重本国的传统,往往容易被理解为从历史中去寻找,特别是从历史典籍规章中去寻找。这种资源固然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要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
第27页——从中国的开展趋势和社会条件来说,中国必须建立制度化的法律,建立法治。而且我们也知道,任何制度性法律都不可能完满的处理一切纠纷,都必然会有缺陷之处。
第29页——在农村这样一个人际关系紧密、人员较少流动的社区中。村民必须相互依赖、相互帮助才能克服一些无法预料的事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在无数次的小摩擦中,他们陶练出一种熟悉,建立了这样一种相互的预期。第32页——他们在指出中国司法传统不开展、人们不习惯上法庭诉讼的同时,并习惯性的将原因之一归为中国人有“厌讼〞或者“耻诉〞的传统价值观。这种以观念来解释行为模式的文化解说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第47页——这里的法律躲避所证明的并不是行为人对法律的无知和非理性,而恰恰证明了他们的理性。而这样一来,这里也就证明了在中国目前的社会文化条件下,国家制定法在某些方面是不完善的,因为保护受害人的法律可能要求受害人付出更大的本钱。国家制定法的作用尽管许多学者可能认为在这个事件中行为者的私了是符合情理的,但绝大多数人会认为在这个事件中——假定其成功了——国家的制定法被躲避了,因此制定法没有起作用。事实上,国家的制定法在整个躲避过程中仍然扮演了一个很重要的角色。首先是受害人向警方的一个报告、或者是违法者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受法律的惩罚才使得违法者不得不提出私了。如果没有这种权力的存在,如果违法者不知道他可能受到惩罚,那么就很难想象违法者会主动请求私了。进一步看,如果双方对国家惩罚强奸犯的严厉程度完全不了解,他们就没有一个基点进行讨价还价。换言之,正是依赖于国家制定法的隐性存在,那些民间的、习惯的“法律规那么〞才变得起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