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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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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改革 医疗 服务 价格管理 意见
改革医疗效劳价格管理意见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根本医疗效劳需求,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竞争和医疗技术进步,降低医疗效劳本钱,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改革医疗效劳价格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医疗效劳价格管理形式。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那么,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对医疗效劳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效劳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效劳价格。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效劳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效劳本钱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二、下放医疗效劳价格管理权。国家计委会同卫生部制定国家医疗效劳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那么;标准医疗效劳价格工程名称和效劳内容;制定医疗效劳本钱测算方法。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全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医疗效劳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那么,制定和调整本辖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效劳指导价格;省级价格主告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也可只制定和调整主要医疗效劳的指导价格,其他医疗效劳的指导价格,由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调整。 三、标准医疗效劳价格工程。全国实行统一的医疗效劳价格工程名称和效劳内容。 在全国统一的医疗效劳价格工程外新增的工程,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后试行并报国家计委和卫生部备案。国家计委会同卫生部定期审核新增工程,确定统一标准的医疗效劳工程名称和效劳内容。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效劳价格工程和效劳内容提供效劳。 四、改进医疗效劳价格管理方法。医疗效劳指导价格的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要依据医疗效劳的社会平均本钱,并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及政府考虑的其他因素制定和调整。在改革的过渡时期,可继续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方法,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效劳价格,表达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 政府指导价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和医生提供的医疗效劳分级制定指导价格,适当拉开差价以引导患者选择医疗机构和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和医生不断提高医疗效劳质量利技术水平。 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供患者自愿选择的特需医疗效劳的指导价格,以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需求。 医疗效劳指导价格的制定,要考虑社区卫生组织和中医及民族医的特点,有利于促进社区卫生组织、中医及民族医的开展。 对主要医疗效劳价格的制定和调整,以及在较大范围调整医疗效劳价格时,价格主管部门应举行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效劳本钱、价格监测体系,加强对医疗效劳价格及本钱构成要素的市场监测,为适时调整医疗效劳价格提供依据。 五、加强医疗效劳价格监督检查。医疗机构要加强价格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增加价格透明度。按照有关规定在提供效劳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主要效劳工程名称和价格。医疗机构在结算医药费用时,有义务以多种形式向患者提供医疗效劳价格情况的查询效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效劳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分。 本意见印发前的医疗效劳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凡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法,并报国家计委和卫生部备案。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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