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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乙类
大型
医用
设备
配置
基本
标准
上海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基本标准(2013年版)
第一部分 CT配置基本标准
一、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一)综合性医疗机构床位60张以上,或年门急诊量>15万;专科医疗机构床位30张以上,年门急诊量>10万。
(二)医疗机构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临床科室,具有放射科、检验科、病理科等医技科室。
(三)放射科人员、设备配备齐全。至少有1名从事CT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至少有2名取得CT上岗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医疗机构经济运行状况良好,资金有保障。
(五)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全面的医疗质量管理方案。
(六)符合卫生、环保等部门有关要求。
二、公立医疗机构
(一)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规模:
配置临床实用型CT:必须有完善的内科、外科及相关临床科室,具有放射科、检验科、病理科等医技科室。年门急诊量>80万人次,年出院人数>2万人次。
配置临床科研型、科学研究型CT:必须有完善的内科、外科及相关临床科室,具有放射科、检验科、病理科等医技科室,至少有1个省部级及以上重点专科。年门急诊量>120万人次,年出院人数>2.5万人次。
2.医疗机构科研能力:
配置临床实用型CT:近3年相关科室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不少于3项;发表论文不少于10篇(其中中华医学会系列期刊不少于5篇)。具有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配置临床科研型、科学研究型CT:近3年来相关科室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不少于4项;发表论文不少于15篇(其中SCI论文不少于5篇)。具有省部级二等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3.放射科人员资质:
配置临床实用型CT:至少有3名从事CT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含硕士学历医师1名。至少有5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配置临床科研型、科学研究型CT:至少有5名从事CT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含博士学历医师1名。至少有5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1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以上人员均须具备CT上岗资质。
4.医疗机构经济运行状况良好,资金有保障。
5.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全面的医疗质量管理方案。
6.符合卫生、环保等部门有关要求。
(二)三级专科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规模:
配置临床实用型CT:具有放射科、检验科、病理科等医技科室,年门急诊量>30万人次。
配置临床科研型、科学研究型CT:年门急诊量>50万人次。至少有1个省部级及以上重点专科。
2.科研能力:参照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要求。
3.放射科人员资质:
配置临床实用型CT:至少有2名从事CT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含硕士学历医师1名。至少有3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配置临床科研型、科学研究型CT:至少有3名从事CT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含硕士学历医师1名。至少有3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包括1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以上人员均须具备CT上岗资质。
(三)二级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应具有一定的临床规模,其临床各科应具有较高的水平,有完善的内科、外科及相关临床科室,具有放射科、检验科、病理科等医技科室,年门急诊量>30万人次,年出院人数>8000人次,年手术人次数>2000例。
2.人员资质:
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和3名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含具有硕士学历医师1名。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以上人员均须具备CT上岗资质,不包括回聘、兼职和顾问。配置第一台CT可根据其地理位置、专科特点等适当放宽要求。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诊所不配置CT。
三、配置CT数量要求
(一)配置第1台CT的医疗机构应符合上述基本标准。
(二)配置第2台CT的医疗机构应为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年门急诊量>80万人次,年出院人数>2万人次,年手术人次数>5000例。或原CT年检查量>25000例,或单机日检查量>100例。
(三)配置第3台CT的医疗机构应为三级甲等教学医院。年门急诊量>150万人次,年出院人数>3万人次,年手术人次数>8000例。或原CT年检查量>40000例,或单机日检查量>100例。
(四)配置第4台CT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年门急诊量>300万人次,年出院人数>4万人次,年手术人次数>16000例。或原CT年检查量>80000例。配置4台以上者,单机日检查量必须>100例。
(五)专科医疗机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业务指标要求适当放宽。
第二部分 MRI配置基本标准
一、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一)综合性医疗机构床位60张以上,或年门急诊量>15万;专科医疗机构床位30张以上,年门急诊量>10万。
(二)医疗机构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临床科室,具有麻醉科、放射科、超声科、病理科等临床医技科室。
(三)放射科人员、设备配备齐全。至少有1名从事MRI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至少有2名取得MRI上岗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医疗机构经济运行状况良好,资金有保障。
(五)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全面的医疗质量管理方案。
(六)符合卫生、环保等部门有关要求。
二、公立医疗机构
(一)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规模:
配置临床实用型MRI:必须有完善的内科、外科、麻醉科及相关临床科室,具有放射科、超声科、病理科等医技科室。年门急诊量>80万人次,年出院人数>2万人次,年手术人次数>3000例。已装备CT的医疗机构其CT年检查量>12000例,阳性率>50%。
配置临床科研型、科学研究型MRI:必须有完善的内科、外科、麻醉科及相关临床科室,具有放射科、超声科、病理科等医技科室,至少有1个省部级及以上重点专科。年门急诊量>120万人次,年出院人数>2.5万人次,年手术人次数>4000例。
2.科研能力:
配置临床实用型MRI:近3年来相关科室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不少于3项;发表论文不少于15篇(其中中华医学会系列期刊不少于5篇)。具有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配置临床科研型、科学研究型MRI:近3年来相关科室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不少于5项;发表论文不少于20篇(其中SCI论文不少于8篇)。至少有2项省部级二等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3.放射科人员资质:
配置临床实用型MRI:至少有4名从事CT或MRI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MRI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含博士学历医师1名。至少有3名取得MRI上岗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配置临床科研型、科学研究型MRI:至少有2名从事MRI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含博士学历医师1名。至少有3名取得MRI上岗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1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以上人员均须具备医学影像上岗资质。
4.医疗机构经济运行状况良好,资金有保障。
5.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全面的医疗质量管理方案。
6.符合卫生、环保等部门有关要求。
(二)三级专科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规模、水平:
配置临床实用型MRI:具有麻醉科、放射科、超声科、病理科等临床医技科室,年门急诊量>30万人次。
配置临床科研型、科学研究型MRI:年门急诊量>50万人次。至少有1个省部级及以上重点专科。
2.科研能力:参考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要求。
3.放射科人员资质:
配置临床实用型MRI:至少有3名从事CT或MRI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MRI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含博士学历医师1名。至少有2名取得MRI上岗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配置临床科研型、科学研究型MRI:至少有2名从事MRI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含博士学历医师1名。至少有2名取得MRI上岗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1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以上人员均须具备医学影像上岗资质。
(三)二级甲等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应具有一定的临床规模,其临床各科应具有较高的水平,有完善的内科、外科、麻醉科及相关临床科室,具有放射科、检验科、病理科等医技科室,年门急诊量>40万人次,年出院人数>8000人次,年手术人次数>2000例。已装备CT的医院其CT年检查量>12000例,阳性率>50%。
2.放射科人员资质:
配置临床实用型MRI:至少有2名从事CT或MRI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MRI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含博士学历医师1名。至少有2名取得MRI上岗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配置临床科研型、科学研究型MRI:至少有1名从事MRI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含博士学历医师1名。至少有2名取得MRI上岗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1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以上人员均须具备医学影像上岗资质,不包括回聘、兼职和顾问。
二级乙等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诊所不配置MRI。
三、配置MRI数量要求
(一)配置第1台MRI的医疗机构应符合上述基本标准。
(二)配置第2台MRI的医疗机构年门急诊量>120万人次,年出院人数>2万人次,年手术人次数>6000例。原MRI年检查量>10000例,单机日检查量>50例。
(三)配置第3台MRI的医疗机构应为三级甲等教学医院,年门急诊量>150万人次,年出院人数>3万人次,年手术人次数>12000例。原MRI年检查量>15000例,单机日检查量>50例。
(四)配置第4台MRI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年门急诊量>300万人次,年出院人数>4万人次,年手术人次数>16000例。原MRI年检查量>20000例。配置4台以上者,单机日检查量必须>50例。
(五)专科医疗机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业务指标要求适当放宽。
第三部分 DSA配置基本要求
一、配置DSA的医疗机构应为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并已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相应诊疗技术准入。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诊所不配置DSA。为支持社会办医的发展,业务量、床位设置达到一定规模,具有专科特色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可申请配置DSA。
二、申请配置DSA设备的医疗机构应具有一定的临床规模,其临床各科应具有较高的水平,有完善的神经科、心脏科、介入科或肿瘤科等临床科室,同时应具有放射科、检验科、病理科、麻醉科等临床医技科室。三级乙等以上的专科医疗机构也可配备,但至少应具有放射科、检验科、病理科、麻醉科等临床医技科室。
三、放射科至少有2名具有5年以上DSA工作经验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DSA介入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至少有2名取得DSA上岗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上述所有人员不包括回聘、兼职和顾问。
四、配置第1台DSA的医疗机构,年门急诊量>40万人次,年出院人数>8000人次,年手术人次数>2000例。
五、配置第2台DSA的医疗机构应为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年门急诊量>80万人次,年出院人数>2万人次,年手术人次数>6000例。或原DSA年检查量>2500例,或单机日检查量>10例。
六、配置3台DSA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年门急诊量>200万人次,年出院人数>4万人次,年手术人次数>16000例。或原DSA年检查量>5000例。配置三台以上者,单机日检查量必须>12例,或冠脉介入单机日诊治量>30例。
七、专科医疗机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业务指标要求适当放宽。
第四部分 LA配置基本标准
一、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或相应规模医疗机构可申请配置LA,二级乙等、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诊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