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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环境保护处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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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环境保护 处理 条例
关于环境保护处理条例 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所机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部公文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及环境保护部工作规那么,我部制订了环境保护部公文处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各单位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部公文管理,使公文处理工作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和环境保护部工作规那么,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指环境保护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使用和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标准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那么,做到及时、准确、平安。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平安。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归口管理环境保护部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指导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发布部门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发布环境保护其他标准性文件以及其他需要让公众周知的重大环境保护事件。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周知的环境保护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环境保护部内设机构干部及派出机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党中央、国务院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党中央、国务院请求指示、批准有关事项。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和单位的请示事项,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 (十)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方法。 (十一)函 适用于与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办公厅(室)及其他同级机构联系商洽工作,解释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环境保护部一、二类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公文使用范围 (一)环境保护部文件(函)使用范围 1.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和报告工作、反映情况,答复党中央、国务院的询问; 2.发布命令、决定和部门规章,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部署重要工作,对重要事项提出指导意见; 3.与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印发文件、商洽工作; 4.按照职责权限或经国务院授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文; 5.对全国人大、国务院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具体应用和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作出解释; 6.传达国务院及相关部委领导、部领导的讲话精神或情况,宣传各地、各部门在工作实践中的成功经验; 7.按照职责权限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和以环境保护部名义作出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处分事项; 8.办理人大建议、议案、政协提案的答复意见; 9.任免环境保护部党组管理的干部职务; 2023.其他需要以环境保护部名义行文的行政事项。 (二)国家核平安局文件(函)使用范围 1.核平安行政许可证件、操纵员执照的批准发放; 2.核平安规定、导那么的发布; 3.按照法定程序对营运单位/持证单位违反法规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分; 4.核平安监管工程的修改申请、控制点释放和特许申请的批复,核电站换料和事故停堆后的再次临界申请的批复,核设施的技术规格书、质保大纲、在役检查大纲、调试维修大纲和场内应急方案、预案的批准、认可和重要修改的批复; 5.核平安例行和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6.核平安监督管理工程官员的任免通知; 7.核平安技术审评收费的通知; 8.其他需要以国家核平安局名义行文的行政事项。 (三)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函)使用范围 1.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的相应机构行文; 2.印发部机关组织的会议、培训活动的通知及一、二类会议纪要; 3.发布环境保护部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事项; 4.印发环境保护部工作方案、工作安排,组织检查、评审、工作总结; 5.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名义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部署、检查、总结专项工作; 6.印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性文件; 7.其他需要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名义行文的行政事项。 (四)环境保护部人事司任免通知使用范围 任免环境保护部党组委托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职务。 (五)环境保护部司函使用范围 机关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与环保系统各有关单位进行非指令性、非普发性的业务工作联系,与不相隶属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商洽或回复一般性业务工作。 第九条机关各部门需要使用其他发文形式,应提出该发文形式的使用范围、管理权限、发送对象、审核及签发程序、公文格式及编号规那么,报办公厅批准。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十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局部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依照环境保护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及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密级确实定,由公文起草部门按国家及环境保护部的保密规定准确核定;难以界定密级的,由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确定。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标准化简称、统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和 。拟请国务院批转的文件,应同时报送批复代拟稿。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标准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应按顺序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征求意见的文本作为附件的,可另行印制。 (九)公文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拟稿部门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均应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应当按规定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主题词除分类词外,数量一般不超过5个。 (十二)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标准化简称、统称。 (十三)印发日期以公文校对后送印的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公文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22023mm),左侧装订。 第四章公文拟稿 第十三条公文拟稿人应为部机关正式工作人员或经人事司批准的挂职(学习)锻炼人员,起草文件必须认真负责。公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决定。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应当切实可行,并附说明。公文篇幅力求简短。 第十四条公文中的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应当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写明具体的年、月、日。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五条公文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第十六条公文中使用非标准化简称,应领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第十七条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局部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八条办文所依据的原件或背景材料应作为参阅件。如对正文进行解释或说明,应附起草说明或补充说明。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涉密文件按规定标注密级和时限,非涉密文件应在“密级〞栏内标注“普通〞字样。 第二十条按办文时限要求合理、实事求是标注缓急程度。需要在印发的正式文件中标明缓急程度的,拟稿人提出文件缓急程度,标注在缓急程度栏内,并经司(局)主要负责人确定。 已经超过了规定的回复期限,需要按“急件〞或“特急件〞办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五章公文审核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部公文实行分级审核负责制度。 公文草拟后应分别经处长(副处长)、综合处(办公室)、分管副司(局)长、司(局)主要负责人、办公厅文秘部门、办公厅领导对文件进行审核。处长、司(局)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可委托副处长、副司(局)长负责审核。报送党中央、国务院的“请示〞和“报告〞,报送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部长函等重要文件,必须经各部门综合处(办公室)处长、司(局)主要负责人审核。 公文审核的根本要求。公文体例、格式、文种正确;发文稿纸所列各项内容填写齐全、准确;办文依据符合规定,附件及参阅件完整;公文按规定时限办结;对涉及部机关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充分征求意见;对涉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的事项,进行协商或会签。 拟稿部门审核的主要职责。公文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标准,标点正确;提出的政策、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办公厅审核的主要职责。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那么,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方法的规定等。 司函内容由拟稿处(室)的处长(副处长)负责审核;发文形式、文种、格式由综合处(办公室)负责审核。司函实施备案制度。 审核人应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公文进行认真审核,并在审核后签署姓名和审核时间。 第二十二条按要求报送的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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