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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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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 防治 安全监管 部门 职责 解读
L/O/G/O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相关职责解读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相关职责解读 二二一二年七月一二年七月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 共七章共七章9090条条 20012001年年1010月月27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12011年年1212月月31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修改决定。概概 况况 修改着重解决三方面的问题:修改着重解决三方面的问题:(1 1)强化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职责;)强化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职责;(2 2)职业病诊断鉴定难问题;)职业病诊断鉴定难问题;(3 3)监管体制不顺畅问题。)监管体制不顺畅问题。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 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作为首要的立法目的作为首要的立法目的 ;预防:前期预防(包括职业病危害预防:前期预防(包括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三同时”、宣传教育等项目申报、“三同时”、宣传教育等制度,由安监部门负责)、劳动过程制度,由安监部门负责)、劳动过程防护(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安监部门防护(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安监部门监管责任);监管责任);控制:改善工作条件,确保工作场控制:改善工作条件,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标准(安监部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标准(安监部门监管及服务促进落实责任)。门监管及服务促进落实责任)。概概 况况 概概 况况 新修改的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 共共9090条(增加条(增加1111条)条)安监部门职责安监部门职责 共共3535条条 3535条中,由原法中条中,由原法中“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2525款;款;修改为修改为卫生、安监部门共同负责卫生、安监部门共同负责1111款;款;修改为修改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7 7款;款;修改为修改为“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1 1款;款;新增新增7 7款。款。第第一一章章 总则(共总则(共1313条,其中条,其中3 3条相关)条相关)第二条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职业病防治活动。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配套法规和文件:配套法规和文件:职业病目录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卫法监发20022002108108号):号):十大类十大类115115种种 (正在组织修订)(正在组织修订)第第一一章章 总则(共总则(共1313条,其中条,其中3 3条相关)条相关)第九条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 ,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第第一一章章 总则(共总则(共1313条,其中条,其中3 3条相关)条相关)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的能力。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第第二二章章 前期预防(共前期预防(共7 7条,其中条,其中6 6条相关)条相关)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配套法规和文件:配套法规和文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GBZ1-20102010)安全监管局负责(中编办安全监管局负责(中编办104104号文件)号文件)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工程控制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工程控制 职业防护设施职业防护设施 个体防护设施个体防护设施 第第二二章章 前期预防(共前期预防(共7 7条,其中条,其中6 6条相关)条相关)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理部门制定。制定。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配套法规和文件:配套法规和文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总局令第(总局令第4848号,号,20122012年)年)煤矿职业健康统计制度煤矿职业健康统计制度(安监总统计(安监总统计201120118080号)号)第第二二章章 前期预防(共前期预防(共7 7条,其中条,其中6 6条相关)条相关)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门制定。制定。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第第二二章章 前期预防(共前期预防(共7 7条,其中条,其中6 6条相关)条相关)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配套法规和文件:配套法规和文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总局令第5151号,号,20122012年)年)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2012年版)年版)(安监总安健(安监总安健201220127373号号 )第第二二章章 前期预防(共前期预防(共7 7条,其中条,其中6 6条相关)条相关)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门或者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务机构进行。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配套法规和文件:配套法规和文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督管理暂行办法 (总局令第(总局令第5050号,号,20122012年)年)第第二二章章 前期预防(共前期预防(共7 7条,其中条,其中6 6条相关)条相关)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配套法规和文件:配套法规和文件:高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 (卫法监发(卫法监发20031422003142号)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 劳动保护条例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国务院令 第第352352号,号,20022002年年 )尘肺病防治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987年)年)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共(共2323条,其中条,其中6 6条相关)条相关)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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