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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医院资金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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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医院 资金 管理制度
医院资金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医院内使用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加强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平安,特制定本制度 医院的资金管理,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管理。 一、现金、银行存款管理 现金与银行存款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因此现金与银行存款管理也是资金管理的重点。 (一)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结算范围支付现金,结算起点(202300元)以上的款项,必须通过银行支付,尽量减少现金支出。确需支付大额现金的,经院长批准后支付。 (二)医院库存现金的数额,控制在3000元以内,超过局部送存银行。 (三)现金、银行存款支付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1、 2、 3、 4、 5、由经办人申请;科室主任审核并签章; 财务部门审核原始凭证或发票单据签章;主管院长批准签字; 出纳员审核付款。出纳员应认真审核报销单据是否有科室主任审核签章、财务科长审核签章、院长批准签字;如无上述人员签章,应退回补办手续。 6、对收付款单据,出纳员在办理完收付款手续后,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或“转讫〞戳记。 7、各项现金报销截止时间为每月月底,当月各项预支借款必须在月底前到财务科结算清楚。 (四)收费处收费员应将每天的款项收入及时送存银行或集中交出纳员送存银行,严禁收款不入账或截留现金。 (五)出纳员每天应将有关收付款凭证及时记入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核对清楚,保持账款相符。 (六)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按规定办理存款、取款结算,定期核对银行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查清不符原因。 (七)加强票据、印章和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及印章应由专人保管,分开存放。做好票据的购入、保管、领用、注销、登记等工作。 ㈧有价证券管理视同票据管理,要做好登记、入账工作。 第二篇:医院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晴晴 醫院專項資金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對專項資金の監管力度,規範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項資金是指單位為完成專項或特定工作,由上級部門撥付給本單位の專項工作經費補助。專項工作支出一般包括專項業務費支出、專項會議費支出、專項設備購置費支出、專項修繕費支出等。專項業務費開支範圍:管理人員補貼、辦公、水電、郵電、燃料、辦案誤餐費等。 第三條專項資金の使用和管理 (一)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批准の用途專款專用,專項、專人審批開支,本著統籌安排,量入為出の原則,由單位財務統一核算。 (二)管理專項資金應設置“專項資金管理臺帳〞進行日常管理,要定期對專項工作實施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加強事前、事中和事後の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三)專項工作完成後,應根據有關要求及時向上級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當年不能完成の專項工作,其資金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四條專項工作業務經費報銷,經辦人必須在發票上晴晴 晴晴 注明每筆支出の事由,部門負責人簽字證實,按報賬審批權限送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審批簽署意見後,交財務列支。經辦人、部門負責人對支出項目の真實性負責;財務對報銷單據の合規性、審批程序是否符合財務制度負責;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對支出の合法性、合理性負責。所有報銷原始憑證,必須內容合法,手寫發票簽章、字跡要清晰,項目填寫齊全,要具備費用開支項目、單位名稱、單價、數量、金額等內容,大小寫相符,不得塗改。否則,財務不予報銷。 第五條專項資金の使用必須和醫院報銷制度相統一必須先預算後實施,否則財務科不予日報賬。 晴晴 第三篇:医院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医院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标准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那么、事业单位财务规那么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单位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由上级部门拨付给本单位的专项工作经费补助。专项工作支出一般包括专项业务费支出、专项会议费支出、专项设备购置费支出、专项修缮费支出等。专项业务费开支范围:管理人员补贴、办公、水电、邮电、燃料、办案误餐费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专项、专人审批开支,本着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的原那么,由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二)管理专项资金应设置“专项资金管理台帐〞进行日常管理,要定期对专项工作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专项工作完成后,应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当年不能完成的专项工作,其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专项工作业务经费报销,经办人必须在发票上注明每笔支出的事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证实,按报账审批权限送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批签署意见后,交财务列支。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对支出工程的真实性负责;财务对报销单据的合规性、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负责;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所有报销原始凭证,必须内容合法,手写发票签章、字迹要清晰,工程填写齐全,要具备费用开支工程、单位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大小写相符,不得涂改。否那么,财务不予报销。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和医院报销制度相统一必须先预算后实施,否那么财务科不予日报账。 第四篇:资金管理制度xx股份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xx股份(以下简称“公司〞)资金控制与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健全资金统一调控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财务风险,保障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企业会计准那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原那么; (二)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原那么; (三)资金收支“两条线〞原那么; (四)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原那么。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资金,指公司所拥有或可支配的现金、银行存款、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产。本制度所指资金管理范围包括投资资金、融资资金、营运资金。日常费用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财务审批权限管理规定执行。投资资金指对外风险和非风险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资金支出;融资资金指公司为了弥补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额,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主体借入资金或提供对外担保等资金支出;营运资金指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后的余额,管理重点为采购资金管理、应收预付管理、其他往来管理。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资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公司资金实施预算管理,实行对各分子公司的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公司各业务部门、各分子公司的资金收支,是根据董事会审批同意的年度预算及月度预算进行预算控制与管理的,在月度预算范围内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凡涉及财务付款的业务应于每月25日预算下月资金支付方案经公司财务部初审、公司财务负责人复审,汇总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预算内的支出,可以根据授权范围,由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使用;超过预算的支出,应由业务部门提出追加预算方案,按预算批准程序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对于投资和融资,经审核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投资资金管理 第八条董事会决定运用公司资金进行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委托理财限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下;超过该数额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九条公司投资工程,由财务部在充分调研分析的根底上编制投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并报董事长审批,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程序,经董事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方案,实施投资活动。 第四章融资资金管理 第十条公司融资事项,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初审,财务负责人复审,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并报董事长审批,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资产抵押、流动资金贷款等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总体授信范围内的流动资金贷款,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各分子公司对外融资必须向公司提出融资申请,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并报董事长批准后对外筹资。申请借款的各分子公司应配合公司财务部的筹资工作,按规定提供借款所需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担保、抵押。 第十五条未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长批准,各分子公司不得自行实施资产抵押,不得自行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各关联公司间也不得自行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章营运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银行账户由财务部统一开立和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各业务部门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各分子公司应在公司指定的银行开设银行账户,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自行开立账户。第十八条为有效防止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侵害公司利益,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牵头,加强公司财务过程控制,严格资金流出的内部审批及支付程序,建立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机制;日常经营中,财务部应重点关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业务,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核算,不得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严格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审批及支付程序,保障资金平安,防止出现资金被占用的情形,如有异常,应及时向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汇报。公司设立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公司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任组长,其他独立董事、财务总监为成员。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那么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一、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归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二、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经营性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以下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应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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