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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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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解读 青海省委党校法学部青海省委党校法学部 教师教师 西宁君剑律师事务所西宁君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律师 黄国政 请将手机振铃关闭 谢谢合作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的决定修正)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一、职业病的界定一、职业病的界定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 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 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 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其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活动中存在的 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 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构成本法所称的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要件:1、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 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其中放射性 物质是指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发出的 射线、射线、射线、射线、中子射线等电离辐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 职业病。在上述四个要件中,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 属于本法所称的职业病。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 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中 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 央军事委员会制定。二、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原则二、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原则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 1、预防为主 所谓预防为主,就是在整个职业病防治过程 中,要把预防措施作为根本措施和首要环节放在先 导地位,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并在一切职业活动 中尽可能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使工 作场所职业卫生防护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 要求。实践证明,职业病危害是完全可以预防和控制 的,职业病危害所造成的各种损害是可以通过实施 预防措施予以避免和减少的;而且,预防可以做到 投入少、产出多、效益高。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进一步 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 方针,对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更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增强前瞻意识,树立长远观点,克服短 期行为,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主动地做好职 业卫生预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措施主要有:(1)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控制:可能产生职业病 危害的建设项目论证阶段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及其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 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前的职业病危害控制 效果评价及竣工验收;(2)职业病危害的特殊管理:对从事放射、高 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4)依靠科技进步,研制、开发、推广、应用 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 工艺、新材料,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5)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定职业病防治 计划和实施方案;强化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和个人防 护用品的管理,完善职业卫生操作规范;严格遵守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 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保障:落实劳动者的 知情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 教育、职业卫生培训、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的 女职工和职业禁忌者的职业健康特殊保护等;(7)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8)社会监督与民主管理。2、防治结合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 针,必须正确处理“防”与“治”的关系,既不能 轻“防”重“治”,不“防”只“治”,更不允许 采取临时工、轮换工、季节工等用工形式或者其他 手段逃避不“防”不“治”的法律责任,也不能只 防不治,或者轻视对职业病危害的治理或者对劳动 者职业病的检查诊断与治疗康复;不能把“防”与“治”对立起来或者相互分离。防治结合包括有三个方面的含意:(1)预防为主,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最大限 度地减少和避免“治”的负担与代价;(2)所谓“治”,不只是对职业病的诊断治 疗,更重要的是对职业病危害的治理,这既是“防”,也是“治”;如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 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控制措施和治理措施;(3)对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后果 的工作场所,做到“防”中有“治”,“治”中有“防”,以“治”促“防”,通过“防”解决“治”的问题。所谓“防”中有“治”,就是按照国家职业卫 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一边对造成职业病危害的工作 场所进行治理,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一边 及早地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组织职业健 康检查,安排职业病人的诊断治疗。所谓“治”中有“防”,如通过职业健康检查 和对职业病的病因学诊断分析,找到其致害原因,分析发病机制、发生规律、总结预防工作经验与教 训,进而对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性 质、危害程度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上的问题作 出分析诊断,并提出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治理 对策和有效措施。(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原则 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繁多,危害的性质、途径和程度千差万别,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很复杂,需要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也相应不同。为了 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针对性,有的放矢,切实保 障劳动者的健康,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提高防治 效果,降低执法监督的社会成本,必须对职业病危 害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1、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是指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性 质、毒性、危害程度及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后果 确定类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分类管理的主要内容有:(1)建设项目分类管理;(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3)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4)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2、综合治理 所谓综合治理,是指在职业病防治活动中采取 一切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如立法、行政、经济、科技、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等,并将其纳入到法制 化统一监督管理的轨道,对职业病危害所进行的治 理。包括政府的规划管理与组织领导、卫生行政部 门的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分工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自律管理、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工会组织的督促与协助、劳动者的民主监督 等。三、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三、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保障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是本法的立法宗 旨与核心内容之一。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劳 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和用人单位对其 权利的保障义务。(一)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职业卫生保护,是指为保护和增进职业健康,预防职业病危害,创造和改善适合人体生理、心理 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所采取的各种管理 与技术措施。根据本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 卫生保护权利:1、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 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 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 权利;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止职业病的防护用品,改善工 作条件的权利;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 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防护措施进行作业 的权利;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 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8、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的,劳动者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二)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 保护的义务 根据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措施保障劳 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创造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 件,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2、用人单位为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而 采取的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采取职业病防 治管理措施;3、配备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 业病防护用品;4、优先采用有利于劳动者职业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5、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6、组织安排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卫生培训;7、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等。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义务 是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 (一)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是指用人单位内部按照法 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 位各负其责而建立的一种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根据国内外的实践经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 的控制效果取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效能,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则是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 管理效能的制度保证。鉴于职业病防治工作对先行性、稳定性、连续 性和有效性的要求,消除职业病危害,关键在于用 人单位。为了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必须使职业 病防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必须从制度上强化用 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用人单位要根据本 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不同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 和不同的职业病防治岗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 任制。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1、要根据本法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 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 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 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 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可以 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 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但不能像经济责任制那 样,把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 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者压在劳动者身上。3、无论是集体责任制,还是个人责任制都要根 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 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 内容。4、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 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 据化、分配差额化(即按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 小与奖惩挂钩)。(二)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 用人单位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首先是用 人单位领导要学好、用好职业病防治法,增强职业 病防治法律意识,制定职业病防治的长远规划,从“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危机式管理”转向目 标责任管理,从家长式的“压迫式管理”转向民主 监督管理,从事后处理转为事前解决;其次,建立 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要从基础工作抓起,常抓 不懈;第三,在生产成本中保证必需的投入,从人、财、物上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第四,建立 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 五,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管理法定措施。(三)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衡量职业病防治水平的指标是多方面的,如职 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落实程度、职业病防护设施及 防护用品的防护效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检测及评价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水平、劳动 者健康相关权益的保障程度、劳动者职业卫生知识 普及程度等,但核心是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水平的提 高,职业病发病率的下降,职业病危害后果的控制 以及是否造成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及其损失的程度 等。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主要看用人单位的职业 病危害控制指标。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 组织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 员,在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在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的帮助下,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改进职业病 防治技术,保证职业病防治的必要经费投入,不断 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四)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是由其在职业病防 治工作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因为一切职业 活动都是以用人单位为基础组织的,用人单位对其 职业活动处于支配地位,自然成为本单位职业病危 害的责任主体。劳动者是职业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