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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湖南
省委
幼儿园
暑假
放假
时间
湖南省委幼儿园暑假放假时间
篇一:湖南省幼儿园收费标准
湖南省幼儿教育收费治理方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开展,标准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园和受教育者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施行条例和湖南省价格监视治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各级各类幼儿教育机构(含幼儿园、托儿所、班,托儿所、班指0-3岁幼儿入托,以下统称“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教育属非义务非学历教育,幼儿园收费属公益效劳价格,按照“按质定级、按级定价、分区域定价〞及区别不同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的原那么,实行标准化治理。
第四条 幼儿园收费工程全省统一为保育教育费和伙食费。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省实行政府指导价治理,全省指导性标准见附表一。公办幼儿园可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按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限的原那么确定价格。局部财政拨款、民政补贴和社会捐款较多的公办幼儿园应视情况适当下调收费标准。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实行市场调理价治理,出资人不要求获得报答的,按生均培养本钱由幼儿园自定价格;出资人要求获得合理报答的,按生均培养本钱加合理报答由幼儿园自定价格。
公办幼儿园假期开放期间,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正常收费标准根底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20%。
第六条 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实行定价审批或备案申报制。公办幼儿园按照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结合本园实际运营情况提出拟执行价格的申请,填报收费标准审批表(见附件二),经同级财政、教育、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民办幼儿园按照规定制定价格后,在施行收费或印发招生简章或发布招生信息15日前,报当地同级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备案申请表见附件三)。
第七条 幼儿园申请审批或备案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儿园根本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规模、实际招收幼儿人数、教职工人数、法人代表(负责人)、法人登记证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幼儿园年度收入和支出情况:包括财政拨款、保育教育费收入、生均培养本钱、教育开展基金预留情况、按国家规定其他必须提取费用的情况,民办幼儿园还须提供出资人报答情况;
(三)申请调整收费标准,须提供现行收费标准和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调整收费标准的按照和理由;
(五)申请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阻碍;
(六)价格、教育及财政部门要求幼儿园提供的其他材料; 幼儿园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关于虚报本钱支出的,应当责成幼儿园将多收费清退给幼儿家长,并在确定下一年详细收费标准时予以降低。
第八条 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幼儿园生均培养本钱确定,幼儿园生均培养本钱包括以下内容:人员经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务费用、业务费用、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房屋租赁费等(详见本钱支出表)。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民办幼儿园出资人要求获得合理报答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合理报答比例。
幼儿园伙食费应单独列支,按实际本钱分月结算,并分月向学生家长公开伙食费收支帐目。
第九条 幼儿园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本钱核算,科学计算幼儿教育培养本钱。
第十条 幼儿保育教育费须保持相对稳定。幼儿园经审批或备案的保育教育费标准,一年之内不得调整。调整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方法,老生老方法’’。 第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获取报答,且在备案申报时不得将报答计入收费标准: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工程、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峻的;
(三)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四)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展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治理混乱的;
(五)违犯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规定,遭到税务机关处分的;
(六)保育教育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阻碍。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园经费的,不得获得报答。 第十二条保育教育费按学期、伙食费按月收取,不得跨学期或跨月收费。幼儿收费一学期按5个月150天计算。幼儿入园后中途转园或退园要求退费的,须按在园天数计退保育教育费。连续请假一个月以上的,按月计退保育教育费,不满一个月的不退费。连续请假一周以上的,按周计退伙食费,不满一周的不退费。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在醒目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收费工程、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见附件四)。
幼儿园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须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学条件、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幼儿园对贫困子女有减免规定或其他救助方法的,应在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明示。 第十四条 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公办幼儿园办园经费保障机制,实在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扶持和开展农村幼儿教育事业。要制定和完善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园(托)的赞助政策,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予以赞助。要采取实在有效措施确保流淌人口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同等时机。
第十五条各级物价、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治理和监视,催促幼儿园严格执行经审批或备案的收费工程和标准,建立健全收费和财务治理制度。幼儿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价格检查部门依法查处:
(一)不按规定审批权限报批或备案收费的;
(二)不办理湖南省效劳价格登记证或不按时参加年度检审的;
(三)擅自设立收费工程、扩大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以创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目另外收费的;
(五)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赞助学费的; 。
(六)强迫收取保险费和重复收取保险费的;
(七)强迫统一代购幼儿用品的;
(八)不按规定退还所收费用的;
(九)不符合国家规定提取资金报答的;
(十)不按规定进展收费公示,招生简章和招生信息内容与报经批准、备案的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不一致的; (十一)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收费应严格遵守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并到当地同级价格治理部门办理湖南省效劳价格登记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
第十七条 本方法自2023年秋季开园起试行一年,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方法不符合的,一律改按本方法规定执行。
附件:一、湖南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指导性标准
二、湖南省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批表
三、湖南省民办幼儿园收费标预备案申报表
篇二:湖南省中小幼儿园规划建立条例(2023年)
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立条例
(2023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
过)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立工作,促进事业健康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立应当遵照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规划、就近入学的原那么,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立与城乡开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立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规划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立的详细工作,加强催促检查;住房和城乡建立、开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立有关工作。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和备案。
镇规划、乡规划应当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效劳设备规划的内容。
第五条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规划居住的人口容量、分布以及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要素。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效劳半径、数量和规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卫生和方案生育、统计等部门科学测算本行政区域内每千人口的入学、入园人数,作为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专项规划的按照。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展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配套建立中小学校、幼儿园。
规划建立一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幼儿园、小学;规划建立三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初中;规划建立八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一般高中。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数量、规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规划建立的住宅区居民数量未到达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需要承担周边区域适龄儿童、青年入园、入学需求的,也应当相应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居民住宅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配置标准,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农村中小学校规划,合理设置教学点或者设置寄宿制学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农村幼儿园,完善乡镇、村学前络。
第八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专项规划在报送批准前,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将规划编制的按照、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等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在报送批准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专项规划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专项规划内包容入操纵性详细规划,操纵性详细规划应当在空间上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立用地。操纵性详细规划涉及需要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立用地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书面征请教育部门的意见。
镇规划、乡规划应当到达操纵性详细规划的深度,对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展合理布点。
第十条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一定范围内进展规划建立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周边一千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二)周边五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看守所、强迫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
(三)周边三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
(四)不得进展其他可能阻碍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平安的规划建立活动。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或者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学校、幼儿园;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消费、运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备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隔间隔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歌舞厅等阻碍正常教学秩序和青青年身心健康的运营性场所。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立用地用途,不得侵占其界限范围内的土地。因国家重点工程建立、城市根底设备建立确需改变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安排不少于原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立用地有效面积的土地予以置换;置换的土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效劳半径、选址等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立用地上兴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备。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专项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