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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保护
农民
合法权益
有关
问题
汇报
关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有关问题的汇报
一、对当前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的根本看法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农业农村经济开展的方针政策,并先后出台了六个“一号〞文件,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持续繁荣。同时,涉农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和完善,农民权益保护得到不断提升和加强。一个根本的看法就是:总体形势趋好,但问题不容无视。
(一)总体形势趋好。一个标志就是,农村社会稳定。从我县来看,近年来,在维护农民合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成效比较明显。集中表现在五个方面:
⒈农民根本生存权进一步提升。通过大力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加强农业根底设施建设,狠抓减负措施落实,传统农业正向现代农业转变,农村经济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农民收入实现较快增长。近年全县农民纯收入年均递增以上。某年,农民纯收入达元;人均粮食占有量公斤,水产公斤、水果公斤、蔬菜公斤、肉类公斤;农民人均住房到达平方米;农民人均耐用消费品达件;实现村村通公路。
⒉农民经营自主权进一步放活。各级政府工作方式实现由行政手段为主向市场引导为主的重大转变,做到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农民参与农业结构调整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明显增强。近年我县推进的五大产业、六大特色基地建设都比较顺利。
⒊农民土地财产权进一步强化。通过认真落实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政策,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那么,推进农村适度规模经营,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得到较好保护,农民对土地的权属感进一步增强。全县共发放农村土地经营承包证万份,流转土地面积万亩。
⒋农民自由迁徙权进一步放宽。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农民进城的优惠政策,逐步打破了城乡二元结构,引导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农村城镇化步伐明显加快。近年全县城镇居住人口以的速度递增,某年,全县城镇居住人口到达万人,城镇化率到达。
⒌农民民主政治权进一步提高。认真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大力推行村务、政务公开和村民自治,实行村社财务双代管,依法开展民主选举,广阔农民的参政议政意识进一步增强。
⒍农民社会保障权进一步改善。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强化方案生育优质效劳,妥善安置农村农村“五保户〞,完善社会扶贫机制,农民人格得到更加充分尊重,社会权益有了明显改善。
(二)问题不容无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⒈农民生存条件差。虽然近年农民收入实现恢复性增长,但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一些根本性的、长期的、深层次的因素并没有克服,城乡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不同阶层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的局面不仅没有改善,而且在不断恶化。我国已成为世界贫富差距最严重地区之一。据专家分析,贫富差距比世界为:,我国为:。我县某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元,如果考虑到农民人均纯收入中四成是实物折抵的收入,还有两成用于预购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农民每年自行支配的货币收入也就元多一点。因此,农民的实际生活水平是比较低的。
⒉农村社会保障能力弱。由于几十年一贯制的城乡二元制户籍模式,在农村带来了社会保障的全面丧失,城乡居民在收入、教育、医疗、福利等方面享受完全不同的待遇。农民享受不到与市民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只能开展“自保〞事业。农民生活保障仍然以家庭自保为主,亲友互助为辅,政府、社区给予适当扶持。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极低,失业(隐型失业)、疾病、养老,已经成为农民最为头痛的大事。相当一局部农民因为失业、疾病、衰老,对生活丧失信心。农民不仅没有生活最低保障、医疗费用由家庭承担,养老依靠子女、亲戚、朋友,而且要承担“五保户〞、烈军属等社会救济、救助费和抚恤费。同时,农村失学儿童大量存在,农村交通、通讯、自来水、文化娱乐、等公共设施仍然十分缺乏,等等。农民社会生活处境上的为难使得其权益极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漠视和损害。这些情况说明,现阶段我国农民在经济上、政治上、法律上越来越成为我国社会中的弱势群体。
我国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只覆盖贫困的农民,政府出钱的社会保障事业只“保〞富裕的市民。⒊农民社会负担沉重。近两年的税费改革有很大成绩,确实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标准了收费制度,但乡村财政“收〞的时候是抽油烟机式的,“支〞时是漏斗式的,真正用于农民身上的实际很少,农民承担的“义务〞实际仍很沉重。比方说,农业税实际上是基于农民的身份而缴纳的税种,只要你当农民,就必须纳税,实际上是一种“农民税〞。许多地方修路靠农民出资、出工,不分贫富,“一视同人〞,征收的养路费却上缴国家;前些年的“普六〞、“普九〞更是加重了农民负担,集中反映了城乡负担的不平等。乡镇政府是政权组织,其开支应由国家财政承担,而实际由农民负担。修路、办学涉及全民利益,应当全体社会成员一视同仁,人人有份,不应当由农民负担。
⒋土地权益保护不充分。我国人口多,耕地少,土地承受压力大。目前,全国人均耕地为公顷左右,每公顷要养活96人;我县为公顷,每公顷要养活人。这种供养人口数,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人口对土地的压力越来越大。从现实情况看,随着工业用地与城镇用地的扩展,现行农民的土地权益被随意剥夺的现象十分严重,“经营土地〞、“经营城市〞导致公共权力的滥用,政府以低价从农民手中征地,以高价出售拿走巨额利润开展城镇,大批农民被迫离开赖以生存的土地,导致农民失地有失业。现行征地制度至少存在两大弊端:第一,利用政府权力去征地的范围过宽;第二,征地后对失地农民的补偿费用太低。中央反复强调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性。在现阶段,对大多数农民来说,土地具有根本生产资料和根本生活保障两大功能。也就是说,农民失去土地后,给予农民的补偿,必须能够替代这两大功能。所谓根本生产数据就是就业保障;所谓根本生活保障,就是相当于城市中的社会保障。如果给农民的补偿缺乏以满足这两点,那就会造成大批农民失地又失业,这不仅严重侵害了农民权益,而且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⒌农民就业不平等。现行的户籍制度虽然已经有很大改革,但仍不彻底,两种户口人为地把人口分割为城市和农村两大板块,并将劳动用工、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公民权益同户口挂钩。由此形成“一个国家两种公民〞(即农民和市民,此所谓“一国两制〞)。余年来,歧视性户籍制度像一条无形的带子束缚着人们的自由流动,在推进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农民进城就业的通道被阻塞,在制度上使农民与土地拴在一起。有些城市通过设置各种“证件〞审批关卡,向进城农民征收费用,增加农民进城时机本钱。仅这些审批关节和有关费用,就完全可能把一局部农民阻挡在城市大门之外。劳动权是公民根底性的权利。在农民的劳动就业权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也大打折扣。农民与市民同工不能同酬的问题已经非常严重,从而使得农民成了低收入人口、农村成了低购置地区。按照世界通行的计算方法,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到达美元的国家,城市化程度应该是,但中国目前是,等于少了亿多市民,多了亿多农民,由于农村人口过多,农村劳动力就业很不充分,出现大量隐型失业人口。
二、当前农民权益尚未得到充分有效保护的主要原因
(一)法制不健全。农民权益保护问题,其实质是农民作为公民应享有的法律上的权利问题。这么多年来,农民权益保护问题之所以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其中的主要原因就是漠视宪法、法律赋予农民的权利。我国的市场经济立法工作在前两届人大期间走上了快车道,但并未将农业工作及农村和农民问题置于突出的地位,这固然有该问题复杂的一面,但将“三农〞问题排斥到整个市场经济边缘恐怕是其重要原因。年月通过的农业法就没有对农民权益保护问题做出规定,某年月对农业法进行修改后增加了“农民权益保护〞一章,但内容上尚不够全面,而且可操作性差(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另外,将“农民权益保护〞置于农业法中在体系安排上不尽合理,只能说是权宜之计。农民保护立法上的不完善,行政执法上的随意性以及司法保护方面的欠缺,都是农民权益保护中的突出问题。此外,对农村、农业、农民现实问题在法律上重视和研究不够,也导致了我国在“三农〞方面的立法、司法等法制工作落后于实际需要。
(二)政策有局限。党中央、国务院对“三农“问题特别是农民权益的保护不可谓不重视,这些年连续多年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对农村、农业问题做出重要指示,尤其是党的十六大更是将“三农〞问题提到了“重中之重〞的程度。可以说,在政策制定方面,各级作了许多有益的工作。但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在理论层面上,大多反复论证“三农〞问题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性等;在政策制定方面,那么号召农民更新观念、调整结构、开展产业化、完善效劳体系、开展劳务经济等,至于操作性强的措施,却很少提及,政府出台为农民解决具体困难的举措不够有力。这不可防止地造成国家关于解决农民问题的政策不能有效落实的局面。农民权益的维护在很大程度上仍然还停留在政策层面上,法律上的保护措施还很不够,如世纪年代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年年下发通知强调“减负〞。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年国务院公布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凡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收费工程一律先停后清,年中央、国办通知要求加大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力度,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等等。而我们却常常听农民说“中央政策好,就是下面不执行〞,这真实地道出了农民对“下面不执行〞的无奈。广阔农民在沉重的负担压迫下焦虑地盼望国家能出台真正解决农民问题的良策。可我们的理论探讨、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却远远滞后于实践,有负于农民的期望。在保护农民利益的制度建设方面,我们还需要作大量的工作,首先必须着重解决好政策与法律的互补关系问题。尤其强调的是,要保护农民权益,必须在法律上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决不能让农民拿着国家的“红头文件〞上法庭寻求保护。政策上的重视不能完全取代法律上的保护,政策只有上升为国家法律才能真正得到切实贯彻和落实。只有将国家政策上升为法律,农民利益的保护才具有坚实的法律根底,农民才能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机制欠完善。由于长期沿用方案经济时期实行的城乡隔离、城乡分治政策,城市和农村两个市场按照不同规律运行,机制上的矛盾加剧了农民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建国以来,我国农民已经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很多奉献。方案经济时代,农民在国家控制的市场上通过″剪刀差″向国家奉献了数千亿的资金。在改革开放时代,农民又在土地要素市场上向城市部门奉献了数万亿的积累。城市部门的市场化改革在大踏步前进,但农村部门的市场化进程严重受阻,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土地财产权、自由迁徙权和民主政治权的落实不同程度上受到侵害。长期存在着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使农民无论在教育、就业,还是社会保障和生活福利等方面与城市居民差异悬殊,身份等级差异人为地被强化,不但影响了国人现代公民意识的形成,也极大地阻碍了中国经济开展的进程。面对现实,无庸讳言的是,政策上的偏差和政策机制某种程度上的失灵是导致农民问题产生的主要根源。虽然我们的政策一直定位于保护农民利益,但是,由于我国长期方案经济实行“挖农补工〞战略,即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农业和工商业的生产力水平不同,农产品和工业品在交易的时候本身内部就隐含着剪刀差,所以,在平等交易下,“农〞是必然要养“工〞的。同时,乡村必要也是要“养〞城市的,这一点我们无法取消。这样,在涉及农民利益的政策制定上难免受到影响。况且,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又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就是对政策机制失灵的真实描述。
三、几点对策和建议
(一)端正一个认识。“三农“问题关系国运兴衰,农民权益关系社会稳定。关注农业、关心农村、关心农民,始终是解决中国社会经济开展问题的重中之重,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和开展生产力。因此,我们必须从思想上树立“还权于民,让利于民〞的意识,认真从体制、机制上探索,切实解决农民权益保护问题。
(二)突出两个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