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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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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湖北省 住宅 工程质量 通病 防治
附件: 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目 录 1 总则 2 基本规定 3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4 墙体裂缝控制与防治技术措施 5 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裂缝控制与防治技术措施 6 楼地面渗漏水的防治技术措施 7 外墙渗漏水的防治技术措施 8 门窗渗漏水的防治技术措施 9 屋面渗漏水的防治技术措施 10 变形缝渗漏水的防治技术措施 11 室内标高和几何尺寸控制措施 12 安全防护的技术措施 13 给排水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 14 电气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 15 通风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 1 总则 1.1 为规范住宅工程施工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与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 1.3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 1.4 未开展质量通病治理工作的住宅工程,不能参加省、市各级评优评奖活动。 1.5 提倡积极运用“四新”技术,开展通病防治工作。 1.6 住宅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规与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外,还应执行本导则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按各自职责执行本导则。 2.2 通病防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概预算。 2.3 设计单位应提出质量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 2.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计划,作为重点监督内容。 2.5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编制通病防治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实施细则。 2.6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除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以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2.6.1 由参建各方会签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附录1)。 2.6.2 施工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附录2)。 2.6.3 监理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附录3)。 3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3.1 建设单位 3.1.1 组织建设各方成立通病防治工作管理机构,加强对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技术管理。 3.1.2 在开工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3.1.3 督促建设各方制定相关的通病防治方案和实施细则。 3.1.4 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保证其符合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3.1.5 保证合理工期、合理造价,不得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3.1.6 应将各专业分包纳入总承包管理。 3.1.7 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将通病防治列为验收内容。 3.1.8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物业公司应加强管理,防止二次装修损坏建筑物。 3.1.9 在保修期内发生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负责查明责任,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解决质量问题。 3.1.10 建设单位在做好一户一验收工作的前提下,应向用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明确住宅建设的质量责任及保修制度。 3.2 设计单位 3.2.1 提出通病防治的具体设计措施,并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优化细化设计做法。 3.2.2 对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进行相应的设计交底。 3.2.3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应明确施工要求、构造措施和验收标准。 3.2.4 参与工程质量通病问题的分析,并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通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3 施工单位 3.3.1 在开工前制定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 3.3.2 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在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时,应提供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和相关的技术标准;必要时,应进行相关的检测与论证工作。 3.3.3 做好通病防治技术交底工作。 3.3.4 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 3.3.5 做好混凝土工程的结构实体检查和检测工作。 3.3.6 做好卫生间、屋面及易产生渗漏部位的蓄水试验工作。 3.3.7 做好通病防治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3.3.8 总包单位应审核分包单位提出的通病防治方案,并负责检查其实施情况。 3.3.9 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应认真填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 3.4 监理单位 3.4.1 审查并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通病防治方案。 3.4.2 编制通病防治监理实施细则。 3.4.3 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及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与检验工作。 3.4.4 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加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工作。 3.4.5 做好通病防治部位的隐蔽验收工作,不合格的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3.4.6 定期召开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的通病防治工作例会。 3.4.7 工程完工后,应认真填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 4 墙体裂缝控制与防治技术措施 4.1 设计 4.1.1 住宅的地基基础设计必须以控制变形值为主,并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进行地基变形计算,采用天然和复合地基的住宅工程平均沉降计算值不大于150mm。 4.1.2 砌体结构住宅构造要求: (1)顶层和底层应在窗台标高处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压板,高度不宜小于60mm,纵筋不少于2φ6,箍筋φ6@300,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2)其它层次每500mm墙高设置通长配筋砂浆带,配筋不少于2φ6,并应与构造柱可靠连接; (3)斜屋面应在檐口处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 (4)顶层圈梁高度不宜超过240mm。顶层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7.5。 4.1.3 框架填充墙使用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轻质墙体时,构造柱间距除满足设计要求外,砌体无约束的端部还应设置构造柱;每层设置通长配筋砂浆带1~2道,配筋不少于2φ6,并应与构造柱可靠连接。 4.1.4 悬吊于梁下的外墙混凝土装饰板,不论整浇或后浇,均应设置足够的抗裂纵筋。 4.2 施工 4.2.1 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4.2.2 砌筑砂浆的拌制、使用及强度应符合相关规范及设计的要求,采用专用砌筑砂浆砌筑。 4.2.3 蒸压灰砂砖、粉煤灰砖、加气混凝土砌块、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在施砌时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宜大于40d);必须控制好砌块砌筑时的含水率,蒸压灰砂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表面有浮水时不得施工;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在砌筑前,应适当洒水湿润,施工时含水率宜<15%,尽量避免雨期施工淋湿砌块。 4.2.4 蒸压灰砂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运输与堆放应避免磕碰,防止缺棱掉角。 4.2.5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和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不应与其他块材混砌。 4.2.6 砌筑内外墙时采用满铺满挤法砌筑。铺浆长度不大于700mm。按排好的尺寸,先砌两端的第一皮,然后挂线砌墙身。铺一块砌块长度的砂浆砌一块,揉挤密实,并校正水平及垂直位置。砌块上下皮应错缝搭砌,搭接长度一般为砌块长度的1/2,不得小于砌块长度的1/3。 4.2.7 砌体灰缝应厚度一致,砂浆饱满。当竖向灰缝大于20mm,应灌C20细石混凝土。竖向灰缝宜用灌缝,应插捣密实,竖向灰缝饱满度得不应低于80%,不得出现瞎缝、透明缝。灌竖缝应在每皮砌块校正后即进行,并采用先灌缝,后勾缝,勾缝深度距墙表面为3~5mm。 4.2.8 填充墙砌体留置的拉结筋应与原结构有可靠连接,留置位置应与砌体灰缝相符合,不得弯折使用,拉结筋未端应有90°弯钩。 4.2.9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常温条件下的日砌高度应控制在1.6m以内。 4.2.10 当填充墙砌至接近梁、板底时,应留一定空隙,待填充墙砌筑完并应至少间隔15d后,再将其补砌挤紧,其倾斜度宜为60°,并用砌体同级砂浆填满挤实。 4.2.11 砌块与门窗的联结。采用后塞口时,将预制好埋有木砖或铁件的混凝土块随洞口两边同时砌筑,预制混凝土块间距600~700mm左右(离门洞上下端约30mm左右);安装门框时用手电钻在边框预先钻出钉孔,然后用钉子将木框与预埋木砖钉牢;采用先立口时,在砌块和门框外侧均涂抹粘结砂浆5mm厚挤压密实,同时校正墙面的垂直度、平整度和位置,然后再采用可靠方式与砌块固定。 4.2.12 斜屋面卧梁下口的砌体应砌成踏步形。 4.2.13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用设置加强网等防止开裂的措施,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小于250mm,并应位于抹灰层中部。墙面抹灰应在墙体砌筑30d后方可进行,外墙抹灰面应设分格缝。顶层粉刷砂浆中宜掺入抗裂纤维。 4.2.14 顶层框架填充墙采用灰砂砖、粉煤灰砖、混凝土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材料时,墙面应采取满铺加强网粉刷等必要的防裂措施,加强网应位于抹灰层中部。 4.2.15 对设计规定的洞口、管道、沟槽和预埋件等,应在砌筑时预留或预埋;必须开洞、开槽时,应采用专用机具钻洞、切槽,避免捶击、打凿;管线埋设、回填应采用适当的材料,保证密实牢固,抹灰层设置加强网等防裂措施。 5 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裂缝控制与防治技术措施 5.1 设计 5.1.1 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以下简称现浇板)的设计厚度一般不宜小于100mm(厨房、浴厕、阳台板不得小于90mm),建筑外转角处的室内角部板块和井式楼盖的角部板块,其板厚不宜小于120mm。建筑物平面刚度突变处的楼板宜适当加厚。 5.1.2 当楼板内需要埋置管线时,现浇板的设计厚度不宜小于100mm,管线必须布置在上下层钢筋网片之间。管线不宜立体交叉穿越,并沿管线方向在板的上下表面各加设一道φ4@100宽600mm的钢丝网片作为补强措施。 5.1.3 在房屋下列部位的现浇混凝土楼板、屋面板内应配置抗温 度收缩钢筋: (1)当房屋平面有较大凹凸时,在房屋凹角处的楼板; (2)房屋两端阳角处及山墙处的楼板; (3)房屋南面外墙设置大面积玻璃窗时,与南向外墙相邻的楼板; (4)房屋顶层的屋面板; (5)与周围梁、柱、墙等构件整浇且受约束较强的楼板。 5.1.4 在现浇板的板宽急剧变化处、大开洞削弱处等易引起收缩应力集中处,钢筋间距不应大于150mm,直径不应小于6mm,并应在板的上表面布置纵横两个方向的的温度收缩钢筋。洞口削弱处应每侧配置附加钢筋。 5.1.5 外墙转角处构造柱的截面积不宜大于240mm×240mm,与楼板同时浇筑的外墙圈梁,其截面高度应不大于300mm。 5.1.6 现浇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小于C20,且不宜大于C40。 5.1.7 住宅长度大于40m时,宜在楼板中部设置后浇带,后浇带两边应设置加强钢筋。 5.1.8 露台板、厨房厕所板以及≤2m的多跨连续单向板均宜设置通长面筋。 5.2 材料 5.2.1 水泥。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对大体积混凝土,宜采用中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对防裂抗渗要求较高的混凝土,所用水泥的铝钙含量不宜大于8%。使用时水泥的温度不宜超过60℃。 5.2.2 骨料。 严格控制砂、石的含泥量,砂的含泥量不得超过3%,石子的含泥量不得超过1%,使用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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