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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姚建宗
法治:何处热闹何处寂寥/姚建宗
法治:何处热闹何处寂寥
检察日报2022年03月15日
法治是以个人为基点并以社会活动主体的广泛自治为显著特色的,
它时刻表达出与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的内在关联。因此,法治在本质上
应当是“平民〞的法治。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法治又始终是以智识
和文化的进步为保证的,它不能没有社会精英的参与、推动和引导,
因而法治本身也是“精英〞的法治。
法治既是“平民〞的,它就必须表达出其“平民〞的色彩。即它
应当自始至终都具有一种群众情怀:在生活的立场上,它必须表达出
对每一个普通人的当前生活与未来生活的真情关心;在政治法律的立
场上,它必须说明其对每一个普通人的根本人权的的尊重与维护。
“平民〞的法治要求每一个社会活动主体,都应自觉地把自己看作是
既不比别人“低贱〞也不比别人“高贵〞的常人,每一个人都具有同
样平等的权利和生活自由,也都具有同样平等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
。因此,在法治之下,每一个人都应当珍视自己的根本权利和自由,
自觉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与自由;同时,更应当高度尊重他人的
根本权利和自由,自觉地维护他人的合法权利与自由。对每一个人来
说,这既是在法治之下的神圣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也是神圣的道
德义务与道德责任,同时又是不可推卸的社会义务与社会责任。也就
是说,实行法治,需要每一个普通人都具有健全的权利意识和权利观
念。借用德国著名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的名言来说就是,作为常
人的普通人都能够自觉地意识到权利的神圣性与重要性并切实地“为
权利而斗争〞——不仅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而且为他人的权利而斗
争。
与此同时,法治还应当是“精英〞的。“精英〞法治主要表达在
法治的标准和制度的实际操作与运行,主要是由政治的、法律的和社
会的等各方面的“精英〞来具体组织、筹划、参与并推动。从另一个
角度来说,这也意味着,假设一个社会的“精英〞阶层对法治抱持疑心
甚至敌视态度,那么法治便绝对不可能在该社会生成、展开、持存与
开展。从西方法治的历史开展来看,社会中的“精英〞阶层对法治的
推动与维护,确实是法治开展的关键,对此,英国思想家埃德蒙·柏
克和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都有过精彩的论述。
由此可见,法治果然既是“平民〞的法治又是“精英〞的法治。
但其底色和本质却实实在在地是“平民〞的,即法治的整体取向是平
民的。我国法学者和法律人对法治问题的思考,在很大程度上有意无
意地表达出来的恰恰是浓厚的精英主义色彩,而极其缺乏的恰好是平
民主义的群众情怀。精英意识的过分强化与常人意识的淡薄,有使我
国的法治远离甚至超脱于社会公众的生活,异化为人的对立物的可能
。一句话,我国目前的法治现实所表达出来的这种片面性,从根本上
讲,是有害于我国的法治的。
所以,我们认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强调并高度重视法治的
“平民〞色彩,但也要重视其“精英〞取向的合理性。就重视“平民〞
的法治而言,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强化对常人的根本人权和自由的保
障,高度重视并尊重常人的生活及其自治,即:要“(方)便〞民而
不要“(打)扰〞民;不要企图做普通人的生活设计师、行为引导者、
道德训练员,让每一个常人做自己的主人。而就重视“精英〞的法治
来说,中国的法治建设,亦即中国法治的实践操作应当主要由“精英〞
特别是“法律职业精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来进行。
由此想到,作为中国法治实践之核心的、由“职业法律精英〞来
操纵的司法活动(也即法律仪式),其远离“群众化〞而趋向“神秘
化〞,对中国的法治未必就有害;而作为法治“平民〞取向的一个重
要表征的“群众化〞举措的全民普法教育,也确实未必就对中国的法
治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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