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拓宽选人用人视野,标准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党政机关以外工作人员是指除国家行政机关、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以外的各种企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等。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选拔任用本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法律有规定不宜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的领导职位除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参照本方法执行。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方法执行。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方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方法的组织实施。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五条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根本条件,还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一)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并在管理、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三年以上。(二)拟任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地级以上市党政机关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三)拟任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并从事专业管理工作两年以上;或当地(海外)知名企业以及大型建设工程担任本专业主要技术负责人三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特别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任职资格可以适当放宽。拟任厅(局)级领导职务的管理人员,应当在大中型国有企业或省、市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或省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第2页共3页以及中层正职任职满三年;拟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大中型国有企业或省、市直属事业单位的中层管理岗位任职满三年。(四)拟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应在四十周岁以下;拟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应在四十五周岁以下;拟任副厅(局)级领导职务的,年龄应在五十周岁以下;拟任厅(局)级领导职务的,年龄应在五十五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急需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放宽的幅度拟任副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不得大于五岁,拟任厅(局)级领导职务的不得大于二岁。(五)拟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六)符合当地党政机关和用人部门根据不同岗位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