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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机关工作人员
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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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有错无为问责暂行方法[本站推荐]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促进作风转变,优化效劳环境,提升工作质量,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假设干规定等相关法纪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对工作中的有错无为实施问责,要坚持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
一、惩教结合的原那么。
第二条对有错无为行为问责,主要是对违规行使职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联系群众、效劳基层不到位,疏于管理、行为失范,以及应急处置失当,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依照本方法应予以追究,给予相应组织处理。
第三条问责对象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的,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第四条本方法适用于总部机关和各基层单位机关工作人员。第二章问责内容
第五条在制定决策、行使职权和执行部署、推进落实方面,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一)违反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有关要求进行决策,导致决策失误的;
(二)在专项资金(基金)和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建设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产权交易等重要问题上,违规干预、违规操作,以及采取打招呼、指定等方式影响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
(三)对上级决策、部署、批示、交办工作,贯彻落实不力,或对集团公司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点工作、重点工程达不到工作推进要求的;
(四)对员工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不认真办理、答复、整改的;
(五)未经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运用职权出具证明擅自盖单位公章的。
(六)在研究、部署、调研、考察、汇报工作时提供的情况失真、失察,导致决策失误,或工作考评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七)对效劳事项不按有关制度和要求办理,或办理不力,给效劳对象带来不便的;
(八)大局意识淡薄,强调局部利益,工作推诿扯皮、各行其是的;
(九)其他执行不力、落实不够的行为。
第六条在联系群众、效劳基层方面和加强管理、树立形象方面,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一)对员工信访等渠道反映上来的员工诉求,敷衍了事、上推下卸的;
(二)对公开承诺的效劳事项推进不及时、不到位的;
(三)效劳质量差,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引发员工不满的;
(四)搬弄是非、散布谣言、挑拨离间、拉帮结派、制造事端的;
(五)工作成心刁难、吃拿卡要,到基层单位报销,乱摊派、违反“十不准〞的;
(六)不遵守工作纪律、会议纪律,不严格执行外出请销假制度的;在办公场所有上网聊天、炒股、打牌、娱乐等行为的;
(七)工作作风不严谨,公文出错,泄露信息,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八)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九)其他损害机关工作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七条在强化防范、应急处置方面,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一)日常监督防范不力,造成不良事件(事故)发生或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二)对分管范围内的不稳定因素,排查、稳控、处理不力的;
(三)在防灾、抗灾、抢险及事故处理工作中,未按相关法律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妥善、有效组织开展工作以及未及时上报的;
(四)其他防范或处置失当的行为。第三章问责机构
第八条各单位问责工作要坚持在党委(总支、支部)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由纪检监察组织牵头,组织人事、审计考核等部门为成员的问责工作领导小组,设立问责工作办公室,根据责任大小,由一个或多个部门组织实施问责。
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本部门问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责任,支持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抓好问责工作,对自行发现的工作人员的轻微问题,可参照本方法实施问责。
第九条问责工作人员在实施问责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责任界定
第十条责任界定分以下四种情形:
(一)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对直接主管工作范围内出现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分管领导责任,是指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出现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直接责任,是指直接当事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相关责任,是指对其职责范围内,参与决策或执行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问责方式第十一条问责方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停职检查;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引咎辞职;
(六)免职;
(七)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根据具体事实情节,单独或合并使用。第六章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问责结果运用分以下四种情形:
(一)但凡被问责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的评先树优资格。
(二)凡被责令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2次以上人员,或受到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三)受到引咎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四)按照“双维度二元连接〞考核等相关规定,扣发相应绩效工资。第七章问责启动
第十三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问责程序:
(一)员工、基层单位和社会其他组织有事实依据的举报、投诉、反映;
(二)上级领导和集团公司领导有关指示、批示;
(三)来信来访中发现或员工反映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考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新闻媒体曝光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途径发现的重大问题。
上述渠道反映的问题,属于问责范围的,经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启动问责程序。第八章问责程序第十四条实施问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查核实。由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组成问责调查组,对问责事项进行调查。
(二)意见提出。在调查核实的根底上,提出问责意见。
(三)认定整改。经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是否进行问责,并及时进行问责追踪整改。
第九章回避与申诉
第十五条参与问责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问责对象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5日内向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核或申诉。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复核或申诉申请后,成立复核申诉调查组,认真研究处理,在2023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决定的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参与原问责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参与复核、申诉的处理工作。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章附那么
第十七条本方法由问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有错无为问责暂行方法有错无为问责暂行方法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促进作风转变,优化效劳环境,提升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纪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对工作中的有错无为实施问责,要坚持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
一、惩教结合的原那么。
第二条对有错无为行为问责,主要是对违规行使职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联系群众、效劳基层不到位,疏于管理、行为失范,以及应急处置失当,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依照本方法应予以追究,给予相应组织处理。
第三条问责对象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法律
—1—法规的,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本方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公共管理、效劳职能的企业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
XX市属以上驻龙单位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有错无为问责,由市委、市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提出问责建议。
第二章问责内容
第五条在制定决策、行使职权方面,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一)违反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有关要求进行决策,导致决策失误的;
(二)在专项资金(基金)和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划拨及出让、产权交易等重要问题上,违规干预、违规操作,以及采取打招呼、指定等方式影响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
(三)在行政征收过程中,无依据实施征收或擅自增减征收工程,改变征收范围、标准,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征收票据的;
—2—
(四)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运用职权指定中介机构出具相关鉴定、报告等,并收取费用的;
(五)违反程序实施执法检查,或未经批准随意实施执法检查,或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六)不按照规定的处分种类、幅度和程序实施行政处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或不开具罚款、没收财物正规单据的;
(七)其他违规行使职权的行为。
第六条在执行部署、推进落实方面,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一)对上级决策、部署、批示、交办工作,贯彻落实不力,或对全市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点工作、重点工程达不到工作推进要求的;
(二)对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题、建议和意见、提案,不认真办理、答复、整改的;
(三)在研究、部署、汇报工作时提供的情况失真、失察,导致决策失误,或工作考评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四)对行政许可事项不按有关制度和要求办理,或办理不力,给效劳对象带来不便的;
—3—
(五)大局意识淡薄,强调局部利益,工作推诿扯皮、各行其是的;
(六)其他执行不力、落实不够的行为。
第七条在联系群众、效劳基层方面,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一)对“一线工作法〞、“双结对、双促进〞、“村情档案〞、“两走进、两承诺〞等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二)对群众信访、“在线民声〞、“民情热线〞、“三公开一对话〞等渠道反映上来的群众诉求,敷衍了事、上推下卸的;
(三)对公开承诺的效劳事项推进不及时、不到位的;
(四)效劳质量差,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引发群众不满的;
(五)其他联系群众、效劳基层不到位的行为。第八条在加强管理、树立形象方面,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一)搬弄是非、散布谣言、挑拨离间、拉帮结派、制造事端的;
(二)工作成心刁难、吃拿卡要,乱摊派、乱拉赞助的;
—4—
(三)不遵守工作纪律、会议纪律,不严格执行外出请销假制度的;在办公场所有上网聊天、炒股、娱乐等行为的;
(四)工作作风不严谨,公文出错,泄露信息,造成损失的;
(五)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六)其他损害公务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九条在强化防范、应急处置方面,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一)日常监督防范不力,造成不良事件(事故)发生或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不稳定因素,排查、稳控、处理不力的;
(三)在防灾、抗灾、抢险工作中,未按相关法律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妥善、有效组织开展工作的;
(四)其他防范或处置失当的行为。
第三章问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