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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昆明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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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昆明 土地 执法 共同 责任 制度
昆明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 XX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明确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土地执法中的职责和分工,形成政府领导、国土部门牵头、政府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齐抓共管的土地执法格局,健全和完善土地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方法、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223)7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XX市土地行政执法实行共同责任和属地管理原那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XX市行政区范围内查处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行为的执法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国土保护的主要责任主体。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方法〉的通知要求,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列为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考核评价指标,层层落实责任,及时催促,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发生。 国土部门是土地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发改、规划、住建、城管、农业、林业、水务、环保、滇管、民政、商务、卫生、交运、教育、监察、公安、工商、地税、文广电体、自来水、供电局、煤气公司等部门依照职能职责共同做好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土地执法联合机制,由国土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单位)协同行动,共同遏制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其相应职责的主要责任人,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及时制止和严格查处土地违法行为,遏制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组织对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的制止、撤除,复耕复绿和没收;加强土地执法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确保土地执法工作的人员、经费和装备落实到位;加强依法用地的社会宣传,确保辖区一年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15%的指标,且不得造成恶劣影响及其他严重后果。 第八条国土部门是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预防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组织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受理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那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国土部门的具体任务是: (一)建立国土动态巡查责任制。按照国土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标准规定,每天实施动态巡查,建立巡查台账。对本辖区内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对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其他部门告知的涉嫌违法违规用地案件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二)建立国土违法预警机制。强化基层国土管理所的监督检查和违法预警责任,完善乡村执法信息员制度,全市各行政村分别聘请一名“土地协管员〞,拓宽土地执法监督举报渠道,提高动态巡查的覆盖面和时效性,对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处理,将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控制和处理在起始阶段,杜绝重大土地违法行为发生。 (三)进一步完善各部门联合办案机制,提高联动的深度和广度。重点加强国土与公安、监察、检察机关的联动,增强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强制力。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按照相应职责,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强化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置力度与效果。 (四)建立月报制度,定期将本辖区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情况及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追究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及上一级国土部门。 (五)建立催促检查制度。市级国土部门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国土部门执法日常工作开展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党委、政府及领导批转的案件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国土部门移送的大案、要案直接调查处理。 第九条 国土部门会同规划、城管部门对违法违规用地的建设单位依法从严处理,未处理完毕前,规划部门暂停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竣工验收等业务。 第十条城管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建设的巡查,对确定为违法违规用地的违法建设,应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由城管部门牵头,国土、规划等部门配合,对涉及违法违规用地的违法建设进行依法撤除。 第十一条发改部门对已批复工程建议书,但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审批工程,不予办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对应当核准的工程,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不予办理工程核准手续。 第十二条住建部门对在违法违规用地上进行违法建设的单位,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并依法从严处理。房产登记部门对在违法违规用地上的建筑物,不得办理房产登记和租赁合同备案等手续。 第十三条农业、林业、水务部门对违法违规用地复耕、扶植工作进行催促和验收。对违法违规用地涉及林地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办理占用林地等行政许可手续,并依法查处破坏林地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工商、环保、滇管、文广电体、公安、地税、民政、商务、卫生、教育、交运等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对没有相关合法用地手续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已核发证照的,应依法予以注销或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五条 国土、发改、规划、住建、林业、水务、工商、交运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动态监管,催促工程业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开竣工时间、用地标准、投资强度、规划用途开发利用土地。 第十六条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对没有合法用地手续(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等)的工地或工程设施,不得供水、供电、供气;已供水、供电、供气的,接到国土、城管部门违法违规用地(违法建设)告知书后,应在2023个工作日内停止供水、供电、供气。 第十七条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办理职责范围内的国土部门移送的违法用地案件。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国土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不履行本制度规定职责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或者任免机关对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监察机关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同级人民政府对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诫勉谈话: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没有及时有效制止,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阻碍、限制查处工作的。 (二)国土部门未落实巡查责任,未在规定期限内发现本辖区新发生违法用地的;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实情况导致违法用地行为未及时制止的;对违法行为不能制止又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当地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的。 (三)住建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查处违法用地建设施工单位的。 (四)规划部门和城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案件既成事实的。 (五)公安机关对阻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土地执法的工作人员等的行为,接到报案后没有依法处理的;对国土部门移送的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立案调查的。 (六)供水、供电、供气部门没有查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合法用地、建设手续,给予新装供水、供电、供气的;以及接到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告知后,没有在限定时间内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的。 (七)国土部门查实违法事实后告知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有其他未依照职责依法处理违法当事人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监察机关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同级人民政府对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没有制止,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经诫勉谈话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限定期限内组织整改的;对违法用地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二)国土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导致违法行为在违法用地发生时段未被查处的。 (三)规划部门、城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案件既成事实的。 (四)公安机关对阻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土地执法的工作人员的行为没有依法处理的;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立案调查,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五)供水、供电、供气部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告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建设工程停水、停电、停气造成重大违法用地案件既成事实的。 (六)国土部门查实违法事实后告知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有其他未依照职责依法处理违法当事人行为,导致重复违法或违法事态恶化的。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同一年度内受诫勉谈话两次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中,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评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或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经通报批评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限定期限内组织整改的。 (二)年度内所辖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到达15%以上,或虽未到达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因违法用地案件处理不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和社会不稳定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同一年度内受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的。 第四章附第二十三条 那么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0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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