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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从国家治理与政协功能看协商民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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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国家 治理 政协 功能 协商 民主
从国家治理与政协功能看协商民主 国家治理视野下的协商民主与人民政协履职能力现代化建 设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政协作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局部,其履职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是适应政协履职形势任务的现实需要。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指出,要紧紧围绕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切实把改革创新精神贯穿到政协履行职能的各方面和全过程,着力提高履职能力现代化建设。 现代化的国家治理是民主的治理,协商民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形式和重要手段。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开展是中共十八大确定的政治民主建设重点,是人民政协履职尽责的行动指南。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人民政协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紧扣影响政协履职能力的关键要素,把握实现人民政协自身科学开展的客观规律,创新履职理念、主体和机制,丰富履职形式及载体,提高履职组织化程度,营造良好的协商文化,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 一、履职理念现代化 理论是行动的先导,理念是行动的标杆。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只有以科学的理念作指导,才能确保履职活动政治方向正确、制度体系健全、推进方式科学。 一是要有底线思维。政协履职首先要认清形势,把握大局,找准位置,坚决方向,做到顾大局、知大势、议大事。中共十八大是执政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召开的重要会议,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假设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聚集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思维、新举措,答复了事关国家命运、人民福祉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是我国开展新阶段全面深化改革的行动纲领。人民政协履职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旗帜鲜明,表达起码的道路定力和底线思维,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坚决理想的主心骨,牢固信念的压仓石。要坚决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决反对任何改变社会主义制度性质的图谋,不为各种错误观点所左右,不为各种干扰所迷惑,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不生搬硬套西方思想理论和制度模式,牢牢把握履职的正确方向。 二是增强法治观念。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我们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标准,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俞正声主席指出,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以宪法、政协章程和相关政策为依据,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保障,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实现了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有机结合,表达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符合广阔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持续推进,尤其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出和推进,政协更需强化依法履职意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实际上是三项国家权力,当前在无专门法律授权的前提下,应积极扩大政协履职的法律授权。人民政协的履职活动不仅要以宪法、政协章程和相关政策为依据进行,而且提出的意见建议,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要有法可依、于法有据,更不能违法。 三是有科学的定位。站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高度来认识人民政协,最根底的工作就是创新开展人民政协民主协商工作。在我国改革进入攻坚区和深水区的新形势下,要正确认识和把握人民政协的性质,准确理解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地位作用,对人民政协应予以科学定位。在我国政治生活中,虽然政协与党委、人大、政府并称国家机构的“四大班子〞,但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宪法没有赋予政协权力,政协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政协献策不决策,立论不立法,议政不行政。政协无权力不等于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无权利。政协对立法、对行政、对司法都有民主监督的权利,有建言献策的权利,有提出意见批评的权利。 二、履职主表达代化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的现代化是前提。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职的主体,是政协系统中最具活力的细胞,委员素质是影响政协履职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因素和根底变量。 一是严把委员入口关。要着力优化委员的年龄结构、文化程度,从源头上提升委员的整体素质,确保将那些界别代表性强、社会影响大、参政热情高、议政能力强、社会广泛认同、有素质担当的人士协商产生进入政协,增强中选委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要扩大委员推荐提名中的民主,试点推广引入推荐、竞争机制产生局部政协委员,完善委员提名公示机制,增强委员推举的透明度。 二是加强政协党组在委员遴选中的根底作用。要切实贯彻政协章程关于政协委员名额和人选产生的规定,着力强化政协党组对政协委员推举的参与度和影响力。统战部门和组织部门在政协界别和内设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政协委员和政协常委名额、人选的协商推荐、届中调整,特别是上一届委员留任名单确实定等问题上,要充分听取政协党组的意见。 三是加强政协委员的学习和培训。要帮助委员了解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知道政协是什么、政协做什么、政协工作怎么做和如何当好政协委员这些最根本和最根本的问题,培养委员履职的现代意识(包括公民意识、民主意识、协商意识)和现代思维(包括法治思维、开放思维、包容思维),尽可能提供条件和平台促使委员完善现代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素质,在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中做到思考理性不片面,讨论热烈不对立,交流真诚不敷衍,批评坦诚不极端,努力表达最广泛的大团结大联合。 四是进一步加强对委员的履职管理。要严格委员履行职责管理方法的执行,强化委员履职情况考核及通报制度、提醒、告诫制度和处分,提出对委员履职的根本要求。 三、履职机制现代化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体制机制的现代化更具有根本性。因此,提高政协履职能力的现代化建设,关键是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改革和创新履职机制。总体上看,目前政协的制度建设仍落后于丰富活泼的工作实践,通过政协理论创新推动政协制度创新的力度还很不够,特别是缺乏超前性的制度设计引领政协实践创新开展。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总结、梳理提升基层政协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充分依托协商民主制度运行组织体系的力量,有效运用已经形成的社会机制和社会资源,从制度上解决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改革创新的动力问题。应尽快出台深化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意见和实施细那么,对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项职能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增强制度层面的可实施性,拓展标准性文件贯彻实施的深度和力度,使政协履职过程成为党委政府与政协之间的良性互动过程。 一是完善协商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健全协商内容和形式,标准协商程序。应明确规定协商什么、谁来协商、怎样协商、协商成果如何运用等问题。要进一步细化政治协商的具体内容,强化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明确不协商不决策的决策原那么,为“要我协商〞和“我要协商〞提供制度、机制保障;要进一步丰富政治协商的形式,标准政治协商的程序。特别要对协商的准备程序、协商过程中的意见表达程序、协商成果的答复程序、协商成果的采纳和反响程序作出详细规定,以标准的程序引导民主政治的有序运作;进一步完善政治协商的实施机制和对协商结果的落实、反响、评估、检查、制约机制,切实保证政治协商的成果能够得到有效转化和及时回应,保障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中的话语表达权转化为有效的政治影响力,做到“说了不白说〞,确保党政对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成果,不入书柜,不打“白条〞。 二是完善监督工作机制。要明确监督的对象、形式、方法,标准监督的内容、重点和具体操作流程,完善监督的具体措施。寓民主监督于提案督办、视察调研、反映社情民意等常规性工作中,开展经常性民主监督,增加监督广度与深度。要稳固和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中的专题民主监督、民主评议制度和特约人员、特派人员制度,加强对党委政府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等方面的监督,推进政协民主监督与人大、行政、纪检、监察,以及新闻舆论监督的沟通合作。 三是完善政治参与工作机制。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参政议政工作程序,尤其要在提案的办复、采纳和落实上建立评价和反响约束机制;同时,要严格立案审查制度,确保提交协商的提案、建议案真正深入实际,经过认真思考,做到理性地表达诉求,负责任地提出建议。要畅通直接听取民声民意、协商解决民生民利的渠道,推进政协工作向基层延伸,引导各界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扩大各界群众有序政治参与;积极拓展政协会议的参与面,有针对性地邀请群众代表列席政协全体会议和议政性常委会议,问计于基层、问需于群众,不断拓展协商议政的广度和深度。 四是完善地方协同和横向合作机制。要加强政协履职的上下协同和政协与党委政府间的合作联动,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协组织之间的团结协作,实现各有关方面资源共享、协调配合和优势互补。在制度建设方面要注重与党政工作规那么和程序的有效衔接,争取把政协的政治协商等履职方式和内容程序纳入各级党委政府日常办文办事程序及有关工作制度;加强与党政部门的对口联系制度和协调机制,完善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或列席人民政协的重要会议制度,完善政协领导、办公厅、专委会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党委、政府相关会议制度。 五是完善效劳保障机制。要加强政协机关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在统筹协调政协各项内部制度系统管用、自成体系的根底上,针对制度运行的“空隙地带〞和“断裂环节〞,及时沟通衔接、建章立制。通过严格可行的制度约束,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和效劳水平,以缜密精到的组织和效劳,确保把人民政协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形式建设好、利用好、完善好。 四、履职形式现代化 民主化、法治化、文明化、效率化是衡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标准。在现有的政府强势主导的开展模式和消极管控的维稳模式遭遇困境难以持续的大势倒逼下,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重要创新。从统治、管理到治理,进而实现善治,是一次巨大的突破与超越,是全新的政治理念。国家治理应是“更少的强制,更多的同意〞,“更多的对话协商沟通合作,更少的独断专行〞,“更多的激发权能,更少的排斥和歧视〞,因此,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开展便成为国家治理转型重要的制度选择。作为以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保障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应不断丰富和完善协商形式,激发更多的创新创造,以适应开展变化的现代化需求。 在关于创新和完善协商形式方面,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这四种协商形式既是丰富多彩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实践结晶,又是开展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提升政协履职能力的创新所在,既相互配合,又各有侧重。 一是总结提升专题协商。专题协商是十届、十一届全国政协在总结开展政协政治协商历史经验的根底上创立的政协工作新品牌。专题协商以政协常委扩大会议的形式进行,主要围绕经济社会开展中的重大战略性问题开展民主协商,在深入调查研究的根底上提出意见和建议。专题协商议题在先,求贤问政,具有高层次、宽领域、全局性的特点。这种民主协商形式经过十余年各级政协的总结创造,从协商准备到提出建议,从平台建设到制度程序,从主题设计到转化实效,集探讨、交流、协商、议政于一体,各级政协运用熟练,协商活动开展得生动活泼、富有成效,充分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势和魅力,已经成为人民政协立足自身特点和优势,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形式。新形势下应不断系统地总结各级政协的成功经验,及时将成熟的做法上升为制度标准。 二是探索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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