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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火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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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火电厂 安全生产 工作 规定
火电厂平安生产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发生,保障职工在电力生产中的人身平安,保障股东方、企业和职工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的管理体制制定。 第三条集团各级实行以主要负责人为平安第一责任人的平安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平安生产保证体系和平安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平安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集团控股火电企业(以下简称“控股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集团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平安管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平安管理规章制度,使平安生产工作制度化、标准化、标准化。 第五条控股企业在平安生产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及电监会的监督,在电网平安稳定生产方面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平安监督。 第六条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 平安〞的原那么,做到方案、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方案、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平安工作,实行平安目标管理。 第七条对生产平安事故和异常情况的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控股火电企业和全资火电企业的平安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目标 第九条集团火电板块平安生产的总体目标 (一)不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 (二)不发生较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 (三)不发生较大设备事故; (四)不发生负有责任的电网事故; (五)不发生较大火灾事故; (六)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 (八)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九)控制一般人身伤亡事故和一般设备事故。第十条控股企业实行平安生产目标四级控制: (一)企业控制重伤和一类障碍,不发生人身伤亡、主 要设备损坏和电网事故; (二)部门控制轻伤和二类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一类障碍; (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二类障碍; (四)个人控制失误和过失,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第十一条控股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平安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平安组织与职责 第十二条集团控股企业须成立平安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主任由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分管平安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安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企业平安生产工作; (二)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本企业平安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平安生产重大问题; (三)审定本企业平安生产规划、目标、奖惩等; (四)讨论、决定本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组织、协调本企业平安生产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平安措施的落实等。 第十四条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为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安委会办公室应设在平安生产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平安生产规划、方案、重大措施建议等; (二)监督检查、综合协调本企业平安生产工作; (三)研究分析平安生产情况,及时向安委会汇报; (四)组织实施平安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五)参与研究平安生产重大事项; (六)拟订年度平安生产目标及控制指标; (七)承办有关平安生产会议、重要活动等;监督、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八)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控股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施工实际要求,设置明确负责平安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专、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监督机构行使平安监督职能。平安监督机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在业务上受集团的指导。 第十七条控股企业的主要生产部门设专职平安员,其它部门和班组设兼职平安员,企业平安监督人员、部门平安员、班组平安员组成三级平安网。 第十八条平安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平安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平安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那么、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国家注册平安工程师任职资格或国家规定的其他 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平安监督人员的职权: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检查了解平安情况。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平安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四章平安责任制 第二十条集团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平安生产管理体系,集团对控股企业平安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平安生产工作和平安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级主要负责人作为平安第一责任人的根本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的平安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企业平安生产的规章制度; (三)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平安生产的指示、重要文件, 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四)及时了解平安生产情况,催促、检查平安生产工作,定期听取平安监督部门的汇报,主持平安生产分析会议,组织研究解决平安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保证平安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平安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六)保证本企业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七)组织制定本企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救援、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 第二十三条控股企业分管领导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平安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控股企业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平安生产工作职责、行为标准和奖惩措施。做到责任分担,实行下级对上级、下级单位对上级单位的平安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五章平安生产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集团控股企业须建立和完善平安生产监督体系,建立覆盖全部生产经营、建设施工活动的平安监督网,明确平安监督部门的职责,强化平安监督部门的地位和权威,强化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集团对控股企业进行平安监督,控股企业自主开展内部平安监督。 第二十七条控股企业应通过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平安生产监督事项、方法、措施,实现平安生产监督制度化、标准化,保证平安监督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集团控股企业各级建立平安检查制度,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平安生产检查,并根据平安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形成标准化、制度化。 第二十九条集团控股企业各级应不断完善平安检查方法和手段,标准检查程序,突出检查重点,注重检查效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平安检查、评价、评估。 第三十条集团控股企业各级在平安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下达停止生产作业通知书;责任部门应立即制定方案、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反响整改情况;平安监督部门应按照闭环管理的原那么跟踪监督,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应组织复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集团控股企业各级应建立平安检查处分制度。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章等行为及平安措施落实不到位、拒不执行上级有关平安生产处理决定等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对责任部门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第六章平安生产规程制度 第三十二条控股企业对国家、行业和上级机关颁发的有关平安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在贯彻中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那么或补充规定,且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三条控股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平安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以下但不限于): (一)根据有关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本企业各类设备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有关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书,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有关施工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工程建设平安管理规定,催促参建单位编制工程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平安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平安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实施细那么,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控股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一)当有关规程制度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 动,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每年应对现场规程制度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三)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控股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企业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三十六条控股企业及在企业内工作的其它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规定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平安施工作业票和平安技术交底制度。 第三十七条控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网的技术监督作用,保证设备平安可靠运行。 第七章平安生产技术管理和平安投入第三十八条控股企业应建立平安生产技术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平安生产技术管理制度,针对生产经营和建设施工需要制定平安技术措施,加强日常技术根底工作,严格安 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落实、监督等工作,发挥技术工作对平安生产的根底保障作用。 第三十九条控股企业应建立平安投入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集团对控股企业平安投入提供支持并实施监督,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平安投入有效实施全面负责,确保平安投入资金、责任、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生产条件、作业环境满足平安生产工作需要。 第四十条控股企业每年应编制本企业年度的反事故措施方案和平安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控股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方案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平安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方案由分管平安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四十二条反事故措施方案应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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