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2页火电厂平安生产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发生,保障职工在电力生产中的人身平安,保障股东方、企业和职工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的管理体制制定。第三条集团各级实行以主要负责人为平安第一责任人的平安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平安生产保证体系和平安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平安生产目标的实现。第四条集团控股火电企业(以下简称“控股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集团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平安管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平安管理规章制度,使平安生产工作制度化、标准化、标准化。第五条控股企业在平安生产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及电监会的监督,在电网平安稳定生产方面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平安监督。第六条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平安〞的原那么,做到方案、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方案、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平安工作,实行平安目标管理。第七条对生产平安事故和异常情况的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控股火电企业和全资火电企业的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第二章目标第九条集团火电板块平安生产的总体目标(一)不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第2页共32页(二)不发生较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三)不发生较大设备事故;(四)不发生负有责任的电网事故;(五)不发生较大火灾事故;(六)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七)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八)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九)控制一般人身伤亡事故和一般设备事故。第十条控股企业实行平安生产目标四级控制:(一)企业控制重伤和一类障碍,不发生人身伤亡、主要设备损坏和电网事故;(二)部门控制轻伤和二类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一类障碍;(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二类障碍;(四)个人控制失误和过失,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第十一条控股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平安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第三章平安组织与职责第十二条集团控股企业须成立平安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主任由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