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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缺乏
显著
商标
驳回
复审
理由
缺乏显著性商标驳回复审理由书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理由书
申请人名称:xxxxx公司地址:xxxxxx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xxxxx地址:xxxxx联系 :xxx
评审请求
申请人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出的第xxxxxxx号商标驳回通知书之驳回理由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委托xxxx公司依法向贵委提出商标驳回复审,恳请贵委予以核准申请号为xxxx号的“xxxx〞商标(下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事实和理由
驳回理由称。“xxxxxxx〞作为商标,用在所指定的效劳工程上缺乏显著特征。
据此,商标局驳回了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对此裁定不服,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简介
申请人xxxxx公司(xxx,xxx),于xxx年xx月xxx日创办正式开业,是xxx首间商业无线电视台,从xxx的免费电视起步,公司业务拓展至中国内地及台湾地区、东南亚、澳洲、南北美洲及欧洲,主要业务包括电视播送效劳、节
1目制作及节目发行及分销,数码媒体业务及书刊发行业务,为全球最大的中文商营传媒之一。
经过多年累积的经验及努力,xxxx已拥有一条每年可制作超过650小时剧集和超过17000小时新闻、综艺、旅游和资讯娱乐等节目的制作生产线。在中国,xxx是第一批获得中国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合法落地中国的境外电视媒体。在中国广东珠三角地区,到各地有线电视网络传输,中国各地观众,均可透过各种方式,收看过无线电视的各类节目,其中无线电视出产的xxxx电视剧,可以说是有华人的地方,都曾播放过。
近几年,xxxx制作的各类电视节目及宣传短片等屡获殊荣,至今已经获得三百多项国际重要奖项。1997年,xxxx入选亚洲五十年间最具竞争能力企业、全港二十大杰出商业机构及亚洲二百家卓越公司;2022年,xxxx获得美国国家播送协会颁发的“2022年国际播送卓越大奖〞。至今,xxxx仍旧是全球唯一一家能够全面覆盖两岸三地的华语电视媒体,并且是全球第一家能够在香港、澳门、中国大陆、台湾均能得到当地政府批准,合法落地,进入两岸四地千家万户的电视媒体,并透过庞大的海外发行,覆盖全球,无线电视现为全球股票市值最大的华语电视台,以及最大的华语节目供应商之一,202223年营业额超过45亿港币。
二、申请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想,使用在申请商标所指定的商品上具有天然的显著性的商标。
按照商标法的宗旨,某一商标是否应获准注册,应视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提供效劳的具体情况,因为商标的价值源自其商品或效劳的联系。本案中,按照类似商品和效劳区分表的规定,申请人此次申请提供的商品为“互联网电视播送、网络电视、视频点播、 应用程式〞。
2根据维基百科的解释,“无线电视〞可以指:
(1)地面电视:一种电视讯号的转送模式,在地面建立电波塔以无线电波方式播出电视节目;
(2)电视播送(tvb)。香港一家电视台,惯称为无线电视。假设“无线电视〞是指一种电视讯号的转送模式,那么申请商标所核定的效劳工程所指内容有着本质的区别。
首先,在申请商标所核定的效劳工程“互联网电视播送、网络电视〞上。互联网电视播送和网络电视借助网络媒介传播信息,而传统的电视播送系靠接收卫星发射的信息作为声像传播的手段;
其次,在申请商标所核定的效劳工程“视频点播〞上。视频点播主要效劳于广阔的网络客户,使客户可以通过视频点播的形式可以收看自己想看的节目内容,而不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这一效劳形式早已经远远超过传统的电视播送所能提供的效劳
最后,在申请商标所核定的效劳工程“ 应用程式〞上。这一新型的效劳撇开了电视这一效劳载体,通过 作为效劳载体,借助通讯科技和电信信息,为广阔的 用户提供效劳。在效劳客体上也不同于传统的电视播送。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所核定的效劳工程“互联网电视播送、网络电视、视频点播、 应用程式〞这些效劳工程,均系新型的效劳,且效劳的模式和客体已经与“无线电视〞不产生任何关联,因此,申请商标“无线电视〞使用在这些效劳工程上,均具有天然的显著性。
3假设“无线电视〞是指电视播送,这个指向对象恰恰是申请人,更加具备天然的显著性。
故,无论申请商标指向的是维基百科中的任一解释,申请商标均具有天然的显著性,依法理应被核准注册。
三、申请商标并非仅有申请效劳的名称、型号,更不直接表示效劳质量,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显然具有显著性。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仅有本效劳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效劳的质量及其他特点的会被判定为缺乏显著性。申请商标“无线电视〞使用在互联网电视播送、网络电视、视频点播、 应用程式等效劳上,并不是上述效劳的通用名称、型号,如互联网电视播送、网络电视目前并无通用名称、型号的存在,也与上述效劳的质量、特点无关,“无线电视〞并不能表示“互联网电视播送、网络电视、视频点播、 应用程式〞等效劳的质量或特点。因此在申请商标“无线电视〞并非仅有申请效劳的名称、型号,更不直接表示效劳质量的情况下,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应予以授权。
四、诚如网络上的所有查询可知,申请商标“无线电视〞是申请人的简称,是与申请人一一对应的名称,本身就具备了非常强的显著性。也由于申请人在全世界华人,特别是国内人民中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而使得“无线电视〞已经唯一指向了申请人电视播送。
根据百度百科的查询可知,xxxxx由于是xxx首家无线电视媒体,故简称为“无线电视〞。正如第一局部对申请人香港电视播送的介绍可知作
4为香港首间商业无线电视台,申请人一般被称为“xxx电视台〞或“xxx〞,观众又有“xxx〞、“三色台〞、“无记〞等。其业务已普及各地,并涉足节目发行、收费电视、音乐、电影、出版等行业,为全球最大的中文商营传媒之一,开台以来依然保持香港一半以上的电视收视人群,培养出台前幕后的华语影视制作团队数以百计。其中,电视剧为xxx制作的品牌产品,每年产量近千小时,一直影响着香港和全球华人社区。
正是由于申请人如此高的知名度,而使得申请商标“无线电视〞在全球华人,特别是国内人民的心目中唯一指向申请人,其显著性不言而喻。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互联网电视播送、网络电视、视频点播、 应用程式〞这些商品上,就天然地具备了非常强的显著性,同时申请商标并非仅有申请效劳的名称、型号,更不直接表示效劳质量,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具有显著性,且其做为申请人的简称,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联系,加上申请人在全球华人,特别是国内人民的心目中具有非常高的认知度与美誉度,更是使得申请商标在具备非常强的显著性的同时,也天然地因此而获得非常高的知名度。故,申请商标依法应当予以注册。
此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申请人:xxxxx公司
代理组织:xxxxx公司
xxx年xxx月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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