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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信访工作
制度
汇编
信访工作制度汇编
一、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中涉及党风党纪、政风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及时向领导报告重要信访情况,定期统计,分析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三、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政领导和本局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
四、承办本局领导决定的由信访人员初查的案件。
五、认真办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政机关交办的和本局直接受理的信访案件,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件。
六、调查研究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实际制定、修改、完善信访工作规章制度。
七、积极疏导并做好上访人员的思想工作,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八、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访室工作人员守那么
一、忠诚党的事业,热爱本职工作,认直履行职责,刻苦钻研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努力为纪检监察中心工作效劳。
二、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文明、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杜绝官僚、“衙门〞作风。
三、坚持原那么、秉公办事,自觉抵抗不正之风,坚决同违纪违法行为做斗争。
四、严格执行信访工作规章制度,工作认真负责,办事讲求效率,反映情况实事求是。
五、服从组织领导,严守工作秘密;团结共事,顾全大局,注重发挥集体作用。
信访网络人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虚心接受群众监督,改善工作作风。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那么,秉公办事。
三、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如实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合理地解决他们的问题。
四、顾大局、识大体,互相尊重,密切合作。
五、严守国家机密,不得泄漏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
来访人员须知
1、来访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3、要遵守信访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上访秩序,提倡文明上访。
4、来访人员要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通过正当的途径,运用正确的方法反映问题。
5、要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道听途说,随意夸大或歪曲事实,更不能捏造材料,诬告他人。
6、要服从组织的处理,不坚持过高要求,不得无理取闹。
7、来访人员的食宿在一般情况下应自理。
接待来访人员工作制度
一、对来访人员要做到文明接待,认真填写来访登记薄。
做到态度热情,说话和气,一视同仁。
二、听取来访者的陈述时,要认真做好接待谈话记录。并让其当面核对,以防失误。
三、对于来访者提出的问题,按照归口办理的原那么,予以答复和处理。必须坚持原那么、符合政策,对当时能解决的问题,不推不靠,对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说明原因,耐心解释,并及时向领导反映并积极协助解决。
四、要做好来访者的思想工作,有针对性地宣传党的政策和进行思想教育,使来访者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端正态度,保证来访问题的顺利解决。
五、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按照轻重缓急报请有关领导,妥善处理。
六、接待人员要保守机密,不准向来访人泄密。
领导接待来访制度
一、接待人员
局长、副局长、纪检员、信访室工作人员。
接待地点。信访室。
二、接待方法
接待来访,由分管领导、信访室工作人员共同进行。重要来访问题,直接请示主要领导。如果分管领导不在时,由其他领导和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接待时,应认真耐心听取来访者反映的情况,工作人员要做好详细的笔录,根据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可视情况让其写出书面材料。
三、处理方法
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属于受理范围的,按照有关工作程序办理。能够当场解释答复的,应该给予解释答复;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要向来访者说明情况,并帮助其介绍有关受理部门。
四、来访者直接找局领导反映问题的,有关领导可视情况通知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定期向局领导了解接访情况,领导接待来访情况按季进行统计。
党政领导干部轮留值班制度
一、为了解决在节假日期间群众信访举报不畅通这一“瓶颈〞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单位在节假日期间安排轮留执班,值班时要有一名领导具体负责。
三、值班时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四、在执班期间,对于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当面给予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向群众说明原因并做好疏导工作。如果群众反映的问题性质严重或有集体上访苗头的,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切实加以妥善解决。
五、在执班期间因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当班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的纪律责任。
伊旗审计局领导包案、办案责任制度
领导包案、办案责任制度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执法办案,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党政纪及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加大反xx工作力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建设健康开展。
一、旗审计局主要领导在宏观指导查办案件工作的同时,要亲自参与查办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办案责任制度。对于所受理的问题,案件调查的全过程都要有一名领导始终具体负责,包括参与制定案件初查方案、办案程序、认定事实证据材料的准确性、审核案件引用的法律条规、处分依据等。
二、局领导要参与接待群众来访,凡工作日至少要有一名领导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和呼声,重视研究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并认真负责地给予解决。
三、局领导要亲自参与查办案件,参与查办案件的领导一般要根据分工,归口负责。重大疑难案件主要领导要直接参与查办。
四、领导所包的案件,包案领导和查办人员要全程负责,包括调查取证,对当事人或受处分人员的回复、回访。假设出现错案或某些证据材料与事实不符,包案领导要及时负责组织办案人员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包案领导和办案人员的责任。
保密制度
一、保密范围
㈠、所有检举、控告、申诉的信件,来访记录,举报 纪录和有关的音像制品、物品;
㈡、“重要来信来访请示〞、“来信来访处理卡〞及其转办函稿等;
㈢、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旗委、政府及本局领导的交办函和信件,包括批示、手稿和复印件等。
㈣、标定密级的文件、文稿、书刊、资料;不宜公开的各类统计报表、信访信息;来信来访登记薄、会议记录、收发文登记薄、工作记录等。
㈤、立卷归档种类案卷材料;
㈥、其它需要保密的材料;
二、保密要求
㈠、信访室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和本局有关的保密制度,进一步强化保密意识,严禁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㈡、凡列入保密范围的文件、信件、文字材料等,均由工作人员统一登记、拆封、传递和保管。文件资料等应按规定定期进行请缴、归档、销毁。机要文件的接交,应严格履行登记签字手续;
㈢、列入保密范围的文件、信件和文件材料,不得在办公桌上存放,也不得在非办公地点阅处。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须经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同意。
㈣、制发文件、信函、信息等公文,要根据内容和工作需要注明密级;
㈤、有关单位和本局有关股室需要了解信访线索及其它相关情况,须经领导同意前方可查询,个人不得随意提供。
㈥、室内工作人员在不需要涉及信访举报问题时,应做到不问、不看、不说,严禁在家庭、外出工作、公共场所、私人通信和 中向亲友、同事等无关人员谈论信访举报问题以及秘密事项;
㈦、对模范执行保密制度的干部,要给予表扬;对失密、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并设法补救,对责任人要根据其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党、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信访举报与案件查办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精神,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我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xx斗争的深入开展,保证纪检监察工作与时俱进,切实增强信访举报工作与案件查办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与使命感,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信访举报工作与案件查办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要进行责任追究:
(一)在权限范围内对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和党纪、政纪等问题应受理而不受理的;
(二)在权限范围内对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应受理而不受理的;
(三)对旗纪委监察局转办要结果的信访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又不提前向旗纪委监察局报告和说明理由的;
(四)对检举控告人、申诉人歧视、刁难、甚至打击报复的;
(五)无故丧失信访举报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对所辖范围内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不及时解决,推诿扯皮,造成越级或集体上访的;
(七)对有意将信访举报内容透露给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要查办信访案件中,成心袒护、包庇被举报人或为被举报人开脱责任的;
(九)有关人员和组织接受可能影响信访举报工作公正处理的宴请、财物或参加其它活动的;
(十)借查案之机,有意向被查单位或被查人员索取财物的。
二、责任追究的形式
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批评教育、通报、停止工作、调离工作岗位及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信访反映的领导干部实行谈话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减少和防范违纪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纪委监察局对有信访反映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信访谈话的事项
㈠通过信访举报等渠道反映的问题单一、线索清楚,需要向领导干部本人直接进行了解核实的。
㈡经信访核查,虽未发现明显违纪行为,但该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要求不严,需向其本人告诫的。
㈢经信访核查,认为存在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政纪责任,需要对该领导干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的。
㈣领导交办进行信访谈话的。
第四条信访谈话的方式
信访谈话一般采用当面谈话和下访的方式进行。当面谈话,由信访室通知被谈话人在约定时间、地点接受谈话;对集体署名举报领导干部问题的采取主动下访的方式。
第五条信访谈话的分工
㈠信访谈话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
㈡对本级管理干部进行批评教育、催促自查自纠、责令限期整改的,由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主谈,也可委托分管领导主谈。
㈢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了解核实信访反映的问题,提出警示的由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主谈,也可委托信访室工作人员主谈。
第六条信访谈话的程序
㈠凡需对有信访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的,应按信访件办理程序,报领导审批决定,由信访室通知被谈话人。
㈡信访谈话时,被谈话人对需了解核实的问题,应如实作出答复,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或书面情况说明。
㈢信访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应填写信访谈话登记表,报领导审结。
第七条信访谈话涉及违纪款物的处理
㈠对违纪情节轻微又确实存在违纪款物的,应责令被谈话人或所在单位将违纪款物上缴纪委监察局。
㈡对主动将违纪款物上缴的被谈话人及其单位,视其情节和态度,可以从轻处置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