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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上海国际
金融
法律
监管
论上海国际金融法律监管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经济和社会开展中具有及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国际上著名大都市无一不是金融中心,上海要跻身世界级大都市之列,必须早日建成国际金融中心。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离不开金融法制的作用。当前,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国际金融市场瞬息万变,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特别是银行、证券、保险功能的相互融合,金融混业的趋势更加明显。
我国金融法律虽然规定银行、证券、保险要实行分业经营,但原有的经营理念、经营模式已明显不能适应当前剧烈的竞争。上海作为我国的金融中心,金融各行业开拓市场、业务创新推出许多更合理的金融衍生产品,开展了许多新兴的中间业务。今年3月份,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推出第二期“万汇通〞外汇资产管理参谋业务。工行XX省分行新一期个人外汇理财产品-“资多星〞产品定于2022年2月26日至3月15日在该行的200多家理财网点公开认购。2022年9月,央行重新受理了中国建设银行经过修改的资产证券化方案-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资产证券化,银行资产证券化已是箭在弦上,一触即发。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表示,将尽快制定保险资金以各种方式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的实施方案,支持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券。华安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韩方河透露,公司经过长时间准备的etf基金产品方案在上证所专家评审中获得好评,并已接到上证所关于共同开发该产品的通知。此外,公司正在与国际著名银行及资产管理集团进行技术合作,共同开发一揽子创新型的基金产品,如以金融衍生工具为投资标的的基金产品等。混业金融控股集团,已经成为不少上海本地证券公司如海通、国泰君安证券的定位。整合上海乃至全国的金融资源,特别是利用上海在金融行业的优势,以具有行业龙头地位的证券公司为主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将迅速优化金融产业结构,加速上海金融中心的形成。在这一系列新兴的金融衍生产品推出的背后,我们不难看出银行已不在是简单的提供存贷的信用工具,其正积极的代理证券、保险业务,保险资金的直接入市,将成为证券市场上重要的投资力量。银行、保险、证券等相互融合,混业经营的趋势势不可挡。
英国和日本“大爆炸〞后轰轰烈烈的金融改革,美国金融效劳现代法案的签署,为一家金融机构提供一条龙的全方位效劳创造了可能性,提供了法律依据。银行间的兼并一浪高过一浪,特别是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的加速融合,世界呈现金融混业的趋势。我国已参加wto,根据承诺,我国在“入世〞后五年内,逐步取消外资银行地域限制,外国银行将同我国银行一样享受国民待遇,在所有地区面向个人开展本外币零售银行业务。而我国民族金融业根底较弱,总体规模较小,可以预见在面对像花旗银行这样的金融“巨无霸〞,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将受到极大的挑战,可能影响金融业的平安与稳定,甚至影响整个国家的安定和繁荣。所以适应世界金融体制的改革,在中国有条件的逐步推行混业经营将是中国金融业开展的必由之路。由于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开展不平衡,全面推行混业经营是不适应我国当前多层次生产力水平。但我们认为在上海,这个未来的国际金融中心,从已有的金融资源来看,逐渐推行混业经营,还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可能性和现实性,并且其实施的经验可以为将来的立法提供实践经验。当前假设以上海作为试点,推行混业经营的方针,无论从国家的政策、法律还是从现有的金融体制、规模、资源、手段,都可为其提供有力的保证。
1.政策与法律的支持。2022年2月发布的国务院。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和稳定开展的9点意见,在涉及下一步经济改革与开展的纲领性文件中,清晰地强调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开展,还属首次。该意见强调健全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机制。此外我国还公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为混业经营的开展赋予法律上肯定。1999年8月,人民银行批准了有条件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不久,又允许在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进行国债回购业务,以弥补短期头寸缺乏。2022年2月,人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抵押贷款管理方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贷款,实际是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连接起来。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允许银行代理人寿保险业务。2022年7月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在经过央行批准后,可以开办金融衍生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以及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财务参谋等业务。这一系列法律法规为银行、证券、保险,在资金和业务上相互渗透提供了法律的根底。
2.金融机构的规模的扩大和治理结构的合理。上海现在有上海金融业增加值到达629亿元,同比增长7.6%.截至2022年末,上海金融机构总数到达423家,比2022年增加了77家。在所有金融机构中,银行80家,证券公司16家,基金管理公司15家,保险公司41家,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中介机构以及各类代表处270家。2022年,XX省中外资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余额分别到达1.73万亿元、1.32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3.8%、24%.银行间同业拆借和债券市场成交17.2万亿元,同比增长44.25%;上海证券交易所有价证券累计成交8.28万亿元,同比增长71%,占全国市场份额的87%;上海期货交易所累计成交6.05万亿元,同比增长269%,占全国市场份额的56%;外汇市场成交1511亿美元,日均成交量6.02亿美元,同比增长54.26%;上海黄金交易所成交金额到达245亿元。全市保费收入289.9亿元,同比增长22.02%.如此相对兴旺和极具潜力的资本市场,可为推行混业经营试点提供广阔的平台。“混业经营要求金融机构产权明晰,有科学的企业治理结构。金融机构有较强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风险控制措施有效。〞当前我国正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四个资产管理公司,逐渐剥离四大国有银行的呆帐、坏帐,改善财务状况,促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改革的总目标是,改革管理体制、完善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绩效,建设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平安、效劳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虽然我国金融机构还没有完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与过去相比,已经有了实质性突破。改变了过去国有银行一统天下的局面,出现了第一个民营银行-民生银行。金融机构的产权正逐渐清晰、管理相对标准,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能够保护广阔投资者的利益。同时金融机构还通过与国外的金融机构合作,引进了西方兴旺国家的管理和监控经验,建立良好内控制度、风险管理能力和自律能力,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得到了有效的改善。标准的金融机构是实现混业经营的必要前提。
3.监管的完善。混业经营制度是以先进的信息和通讯技术为根底的,要求建立严密的金融风险防范监控体系。当前监管的格局是直属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统管监管权力,实行集中监管。金融监管当局具有极高的监管权威。同时中国改革开放已20多年,我国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吸收了国外许多成熟的监管经验和先进的监管手段,大大提高了监管效能。如刚刚制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就大量参阅了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指导性文件以及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和地区银行业的法律制度。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要求建立监管机构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股东资格的审查;通过制定和实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那么,实现监管方式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的转变;加强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手段;建立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会谈制度;建立监管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等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为提高我国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奠定良好的法律根底。在证券领域,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手段主要有以下三种:①法律手段。指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证券法规来管理证券市场。这是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手段,约束力强。②经济手段。指通过运用保证金比例等经济手段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这种手段相比照拟灵活。③行政手段。指通过制定方案、政策等对证券市场进行行政性的干预。这种手段比较直接。这些全方位监管模式、监管手段一定程度上符合了我国当前金融市场对监管的需要,对今后混业经营所需的更为完善、全面的市场监管提供了经验,打下了夯实的根底。
4.入世和国际竞争的推动。我国已正式成为wto的成员国,根据我国的承诺将逐渐开放金融市场,实现国民待遇。我国金融业将平等的参与国际竞争,而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将不得不面对混业经营制度下的“全能银行〞、“金融超市〞,分业经营模式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就会显现出来。外资银行如花旗银行,将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业务全面融合、交叉,金融创新能力强,其全面的效劳和组合经营的低本钱,将使国有金融机构处于极为不利的局面,而且如果允许国外银行在我国实行混业经营,而我国的金融机构仍墨守成规,那么存在对国有金融机构不平等竞争问题。因此,适应世界潮流和保障国家金融平安,以上海为龙头逐渐在全国推行混业经营制将是一个完全的明智之策。
从国际形势和我国的现实需要,可见混业经营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人们所说的金融业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问题,是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内核。广义上理解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金融业是一个极具高风险,高投机性领域,对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1993年之前,我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机构的业务交叉。由于我国当时正处在经济转型时期,经济刚刚起动,资本市场规模较小。市场上投机过度,价格波动剧烈,由于当时缺乏行业监管,导致了当时整个经济陷入了盲目的虚假繁荣,助长了泡沫经济的开展,直接危机了我国的金融体系的平安和稳定。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国才推行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当前我国正如火如荼的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政府在经济中角色也应该得到归位。以前我国实行的是方案经济体制,金融机构实际上是政府的附属企业,企业缺乏自主权。政府既是市场的参加者,又是市场的管理者,这种双重定位导致我国的国有金融企业效率低下,经营效益差。因此,我们认为政府在金融领域也应作到“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从现代世界经济开展的总趋势,政府在金融领域的作用是确保建立一个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市场业务的开拓,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应该是各个金融企业在平等的竞争中逐步开展和完善的。政府的任务是最大限度的减少金融领域的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保证金融的平安和稳定,其功能的实现主要通过对金融领域的监管实现,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监管。
我们认为假设以上海作为试点推行混业经营,必须首先解决对混业经营的有效监管问题。没有有效、健全的监管体系,只会使我们重蹈覆辙。我们认为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应当顺应金融自由化潮流,放松金融管制,但放松监管并不等于放弃监管,我们当前的任务是提高监管的质量。在规制金融监管结构安排,我们要考虑以下几个根本问题:
1.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金融业的自律监管是指自律组织根据全体成员共同制定的行为标准,实行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自律监管是与政府监管相对应,其有自身的特点,发挥着特殊的作用。一般而言,自律监管能降低监管本钱,具有相对灵活性和及时性,迅速解决金融市场上遇到的问题。同时自律组织拥有一批具有知识、技能和经验的人士,能够发挥专业优势。目前有一个引人注目的新变化,即官方监管机构在加强标准化监管的同时,也在尽力帮助和推动金融机构提高自身风险监控能力,完善自律监控机制。这说明监管观念己发生新的变化,从传统的监管者包揽一切责任的做法转向鼓励被监管者主动承担更多的责任。也就是说,在金融混业的环境下,标准化的官方监管和市场的自律监控并重,已成为当今金融监管结构安排的主要特征。目前我国全国和地方性银行同业公会、保险同业公会及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己建立,但他们在金融监管中作用形式大于实质,在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还是政府监管起主导作用,如何发挥自律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