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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市政府
食品企业
营销
扶持
政策
范文
市政府食品企业营销扶持政策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食品企业开展品牌营销和开拓国内市场,鼓励拥有品牌、产品和管理优势的食品企业积极开展国内营销网点建设,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市政府确定,自年1月1日起到年12月31日止,对本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销售企业新设立的营销网点给予适当资金扶持。
第二条凡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销售的产品拥有自主产品品牌,在本市依法纳税,建立正常财务信息报送关系,生产经营中无违法违规行为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销售企业,在国内设立区域销售中心或在地级〔含〕以上城市设立直营专卖店等营销网点,均可申请营销网点建设扶持资金。企业设立营销网点应在其网点招牌中注明“中国海洋食品名城〞字样。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区域销售中心是指企业对我市海洋食品进行直接销售的营销场所;直营专卖店是指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销售自有产品为目的的营销网点〔不包括加盟店〕。
第四条在本政策鼓励期间内,市财政每年整合各类资金300万元设立营销网点建设扶持资金〔如超出那么按相应比例予以核减〕,专项用于扶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销售企业营销网点建设。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市商务局、财政局、经信局、食品工业促进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的鼓励推动食品企业营销网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海洋食品营销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具体承当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设立营销网点按以下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一〕对在地级〔含〕以上城市新开办的直营专卖店面积到达3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以下的,当年给予2万元补助经费;面积到达60平方米〔含〕以上的,当年给予3万元补助经费。
〔二〕对在副省级〔含〕以上城市新开办的直营专卖店面积到达3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以下的,当年给予3万元补助经费;面积到达60平方米〔含〕以上的,当年给予5万元补助经费。
〔三〕对新设立区域销售中心面积到达200平方米以上的,当年给予10万元补助经费。
第七条企业申请营销网点建设扶持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租赁合同或自有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项目投资情况及相关证明;
〔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五〕自主产品品牌证明原件、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凡符合本政策规定申报条件的企业,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的相关申请材料报市鼓励推动食品企业营销网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向企业拨付扶持资金。
第九条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扶持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弄虚作假、骗取营销网点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扶持资金使用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经催促不按期纠正或问题严重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法追回已拨付的款项:
〔一〕申报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不配合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本政策的解释权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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